作者TZUYIC (Celine Dion D'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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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資金外流央行財部決聯手查帳
時間Wed Jul 4 10:54:40 2007
政府想從人民A錢手段真是愈來愈極端了,有錢人、有辦法的人錢都在國外了,只有我們
這些要被政府A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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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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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7.07.04
資金外流央行財部決聯手查帳
【陳碧芬/台北報導】
國人匯出資金的實際情形,財金主管機構決定透過電腦資料庫的資料彙整,形成類似
戶政管理的總歸戶!央行外匯局長段金生表示,此一歸戶的準備事宜,是應財政部來函要
求,配合未來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在相關業者的電腦資料庫系統與央行
統合後,央行會把全數資料交給財政部。
中央銀行昨天邀集相關業者,包括信託業、證券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險業等業
者,研商技術上的相關問題。據悉,央行與財政部此次的聯手動作,第一波可能中的者,
應該是大舉投資海外基金的個人或公司行號,對於藉此作為避稅的管道和方法,也被財金
單位盯上。
但央行昨天並沒有說明,查帳戶的作法,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段金生則
認為,這是央行作法透明化的起步,讓外界更加明瞭央行的措施。最低稅負制將自民國九
十八年元旦起實施,九十六年度個人所得就將列入統計。
央行的外匯收支或交易規定,就金額而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以
五千萬美元匯款為上限;團體、個人的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能超過五百萬美元。
此一金額為歸戶概念,央行內部系統會自動反映出累積達到上限的個別帳戶。但段金生認
為,還是有些匯出資金是不在統計之內,如信託基金。
此外,單筆的匯出金額央行也向來嚴格管理,諸如申報義務人在填妥申報書後,雖然
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但若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團體、個人每筆結匯
金額達五十萬美元,就需由申報義務人檢附相關文件,如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
、核准函等,經銀行業確認,且要在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才得以辦理新臺幣結匯。
部份銀行客戶慣於使用網路銀行,央行行文要求,經申請核可的指定銀行,若是客戶
在網路上,申請辦理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線上外匯收支或交易業務者,必須先通過
電腦連線作業的系統測試,將其匯出入款歸戶在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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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mtp:2008如果順利政黨輪替,也許會有轉圜的餘地!安啦~ 07/04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