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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掛錯匯價 聯邦銀擅入戶頭改帳 客戶怒告
時間Wed Jan 31 08:43:52 2007
2007.01.31
掛錯匯價 肥了買家 聯邦銀擅入戶頭改帳 客戶怒告
中國時報:陳怡慈、彭禎伶/台北報導
甫遭金管會罰款千萬元的聯邦銀行,昨爆發自家網路銀行外幣牌告匯率發生錯帳,讓客戶
賺了差價,但聯邦銀事後卻私自進入客戶帳內,用當時市價把客戶原本賺到手的錢全數沖
回的事件。
由於此一作法直接影響十多名客戶權益,客戶一狀告上金管會及銀行公會。據悉,若按照
當時的實際狀況估算,聯邦銀最大損失可高達千萬元。
尋求和解銀行損失最高千萬
據悉,聯邦銀行也相當重視此事,過去兩周來,由該行涂洪茂副總出面,與十多名客戶逐
一磋商,但目前還剩兩位客戶還沒達成和解;聯邦銀董事長李憲章昨表示,最高損失雖可
達千萬元,但因部分客戶願退一步和解,因此實際損失,估計可降到三百萬元內。
聯邦銀目前共有美元、日圓、歐元、澳幣等十幾種外幣,去年十二月份,因人員作業疏失
,連續好幾天,掛出的台幣美元匯價牌告匯率,比市場價格低上二元到五元不等,例如三
二.五元兌一美元的賣匯價,掛成二七.五元兌一美元。由於掛出的牌告錯帳,係以「元
」而非「角」計,以一百萬美元為例,五元台幣價差,就可以憑空賺五百萬台幣;某電子
公司員工發現此事,第一時間掌握訊息後就和同事分享,呼朋引伴在聯邦大舉下單買外幣
。聯邦銀本月初發現錯帳,在未經客戶同意下卻私自進入客戶帳戶改回市場行情價,以沖
回錯誤帳目。
聯邦銀稱如打官司贏面很大
然而,由於此次下單員工集中在同一家電子公司,且密集在十二月份銀行錯帳時間交易,
這些客戶在相關人士勸說下,擔心一旦走上訴訟,因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不一定告贏,接
受降低部分獲利、同意和解。不過,仍有兩個案子尚未和解,且一狀告到金管會與銀行公
會,才會讓此事曝光。
李憲章說,聯邦銀有十幾種外幣掛牌買賣,以台幣對美元為例,每天匯率變動頻繁,牌告
一天差不多要變個十幾次;此外,每種外幣在每個時點的變動價格,還有銀行買入價與銀
行賣出價兩個價位,「這麼多的價格要輸入,難免有所疏失。」
他表示,聯邦銀會懲處相關人員,層級應該不會到副總經理;至於錯誤的原因?他說:「
初步查是人工輸入錯誤,不是網路駭客造成的」。對於因此受損客戶,李憲章說,分成好
幾批,大部分在電子公司工作,「因為看到匯差很大,兩塊、三塊到五塊不等」,所以在
十二月份分好幾批買入。
但李憲章也強調,這案子屬客戶不當得利,「要告的話,我們贏的機率很大。」
法界:錯帳打官司 銀行較不利
陳怡慈/台北報導
聯邦銀行外幣牌告掛錯帳,客戶見機大舉搶進、大賺匯差;「錯帳」交易到底算不算數?
法界人士認為,從法律保障經濟弱勢的觀點,銀行是專業機構、除非能證明自身沒有過失
,否則很難把責任歸咎給消費者。「打起官司,銀行處於較不利的地位」。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江弘志認為,這種案件要看民眾是否為「善意相對人」,亦即事
先知不知道銀行的牌告價有錯,如果事先不知道,交易行為仍舊有效;但如果明知人家有
錯誤,交易的效力是否受拘束,則有待商榷。
江弘志舉例,假設民眾明知當前台幣對美元為三三元兌一美元,看到銀行掛出二三元價格
,如認為這是銀行為搶客戶所祭出超級震撼價,那交易行為為民眾是「善意相對人」,交
易仍舊有效。
倘若民眾心裡覺得,銀行可能掛錯帳了、甚至非常確定銀行真的掛錯帳,那交易是否有效
,就比較難認定;不過,民眾是否為「善意相對人」,舉證責任應在銀行,因而若打起官
司,江弘志說:「銀行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
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蓋華英則說「善意相對人」為《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概念
;亦即銀行基於專業,掛出合理價格;客戶基於信賴,誠實從事交易;不過,所謂的「誠
實信用原則」,須考慮交易相對人經濟地位的強弱。
蓋華英說,銀行屬於專業機構,銀行發生專業上的疏失,事後若要撤銷、解除或變更交易
條件,必須要雙方同意,或有法定可以構成撤銷、解除或終止的事由才行。
如果銀行在未取得民眾同意下,逕自更改交易條件,例如本案中的交易匯價,蓋華英說,
「這種情況,沒經過消費者同意,是不生效力的」;此外,還須注意更嚴重的問題。蓋華
英解釋,銀行人員做成的換匯交易記錄,屬業務上製作文件,銀行若自己在內部偷偷去更
改交易資料,有無構成偽造文書等刑事、或行政責任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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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ggs 來自: 61.222.197.226 (01/31 08:44)
1F:推 TZUYIC:終於上新聞了。 01/31 09:04
2F:推 anbr:可是我覺得那些人是明顯套利 01/31 09:08
3F:推 sggs:套不套利官司有得打,但沒印鑑就扣錢很明顯違法 01/31 09:10
4F:推 lyndon:以外行人的直覺 不和解的客戶不會有罪 銀行賠定了 01/31 09:13
5F:→ lyndon:動別人帳戶裡的東西 怎麼看都是犯法的行為 01/31 09:14
6F:推 sggs:這和匯款匯錯人不同,客戶下單買美元的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01/31 09:16
7F:推 guesttry:聯邦亂搞 他憑什麼自己定義當天匯價??匯價是市場機制 01/31 11:20
8F:→ guesttry:交易成立是雙方合意就行 民法說的很清楚 01/31 11:22
9F:→ guesttry:法律只規定消費者保護 沒規定賣家可以後悔的 01/31 11:22
10F:→ guesttry:買家只要支付貨品價格 就能帶走貨品 哪有什麼責任可言 01/31 11:23
11F:→ guesttry:在台灣 美金不是流通貨幣 所以他是一種商品 01/31 11:24
12F:→ guesttry:不是法定幣 所以銀行就是賣家 所以聯邦銀該死 01/31 11:25
13F:推 sggs:這就像電腦家相機標錯價成一元,某人一口氣買一百台 (茶) 01/31 12:15
14F:推 billyyeh:要看民眾是否為「善意相對人」..哈..我相信大家都是好人 01/31 13:50
15F:推 vz:一開始是"連續好幾天都錯"後來變"每天變動頻繁,難免疏失"... 01/31 14:03
16F:→ ChanLin520:夭壽銀行.. 01/31 15:32
17F:推 oossluv:真是太誇張了... 02/01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