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ailor (斷尾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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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有關高雄地院"一造辯論判決"之澄清(台新銀行)
時間Tue Jun 18 01:43:35 2002
台新銀行目前已有180萬名信用卡會員,每位會員都是我們最尊重、最寶貴的資產台新
銀行信用卡提供您便利的消費方式和多樣優惠購物選擇同時也可享受到這月消費下月付款
的優惠禮遇,只要您的繳款正常,台新銀行信用卡無疑是您生活理財的最佳工具。如果您
忘記按期繳款,因為信用卡是一種無擔保信用貸款,我們有義務提醒您以免耽誤您的權益
,如果還是無法繳款,萬不得已才會進行訴訟程序,因為我們知道訴訟對於會員或是台新
銀行都是相當耗費時間和成本的!
本件案件就是一例,我們嘗試過與該會員協議,會員只要依約繳納5,000元,即可撤回
告訴也不用出庭。但到開庭日(89.5.5)為止還是很遺憾的沒有收到該會員任何繳款,會員
之母親不是當事人也未受其委任,台新銀行自然沒有要求會員之母親不到庭之必要,及造
成「一造辯論判決」方式取得勝訴之意。我們相信這是一個溝通上有誤差的例子,也絕對
不會影響其他會員之權益!
以下為更詳細之說明:
合法催收之程序:
本行就逾期繳付信用卡帳款之案件,均先以電話催收之方式,提醒客戶其應按時繳款
之義務,倘會員未繳款達一定期間以上,本行始採取法律程序以取回帳款,俾減少因會員
欠繳款項而造成銀行之損失。為顧及會員之資力,於訴訟程序中,倘會員有意繳款,本行
均先與會員達成協議,以分期方式繳付積欠帳款,倘該會員確實遵約繳款,本行亦會撤回
相關法律程序,並告知會員免到庭說明,本行將會逕行陳報承審法官雙方已和解之事;然
倘會員未依協議內容繳款,因會員已違反協議在先,本行自無法撤回訴訟,本案即為一例
。
會員未依約繳款且未到庭:
本行之訴訟代理人先前雖曾與會員協議,若其先繳付新台幣5,000元,本行可撤回對會
員之訴,倘訴訟撤回後會員則無庸開庭;然會員並未依該協議繳付任何金額,因此本行未
撤回對該名會員之訴。而於89.05.05開庭時,因會員並未到庭,亦無委任他人代為訴訟(
會員之母並未受其委任,依法無法代為訴訟上之陳述)之情形下,本行之訴訟代理人根本
無法對其主張,只得就會員未依協議繳付款項之事對承審法官作一說明,該法官僅當庭責
令雙方再試行和解;於該庭結束後,其母亦對本行訴訟代理人就兒子未遵守還款協議之事
表達歉意。本行訴訟代理人於此期間仍不斷嚐試聯繫會員,惟並無所獲,其亦未繳付任何
款項,然本行努力尋求雙方和解之意,可見一般,而絕無任何涉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言
詞或以此方式取得勝訴之意。
網路上之指摘,應屬訊息發佈人因對此案件不明瞭而生之誤解,在此除特為澄清外,
尚須特別感謝諸多會員對台新銀行的關心,我們會持續不斷努力地提供更好的服務予每一
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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