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ailor (断尾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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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有关高雄地院"一造辩论判决"之澄清(台新银行)
时间Tue Jun 18 01:43:35 2002
台新银行目前已有180万名信用卡会员,每位会员都是我们最尊重、最宝贵的资产台新
银行信用卡提供您便利的消费方式和多样优惠购物选择同时也可享受到这月消费下月付款
的优惠礼遇,只要您的缴款正常,台新银行信用卡无疑是您生活理财的最佳工具。如果您
忘记按期缴款,因为信用卡是一种无担保信用贷款,我们有义务提醒您以免耽误您的权益
,如果还是无法缴款,万不得已才会进行诉讼程序,因为我们知道诉讼对於会员或是台新
银行都是相当耗费时间和成本的!
本件案件就是一例,我们尝试过与该会员协议,会员只要依约缴纳5,000元,即可撤回
告诉也不用出庭。但到开庭日(89.5.5)为止还是很遗憾的没有收到该会员任何缴款,会员
之母亲不是当事人也未受其委任,台新银行自然没有要求会员之母亲不到庭之必要,及造
成「一造辩论判决」方式取得胜诉之意。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沟通上有误差的例子,也绝对
不会影响其他会员之权益!
以下为更详细之说明:
合法催收之程序:
本行就逾期缴付信用卡帐款之案件,均先以电话催收之方式,提醒客户其应按时缴款
之义务,倘会员未缴款达一定期间以上,本行始采取法律程序以取回帐款,俾减少因会员
欠缴款项而造成银行之损失。为顾及会员之资力,於诉讼程序中,倘会员有意缴款,本行
均先与会员达成协议,以分期方式缴付积欠帐款,倘该会员确实遵约缴款,本行亦会撤回
相关法律程序,并告知会员免到庭说明,本行将会迳行陈报承审法官双方已和解之事;然
倘会员未依协议内容缴款,因会员已违反协议在先,本行自无法撤回诉讼,本案即为一例
。
会员未依约缴款且未到庭:
本行之诉讼代理人先前虽曾与会员协议,若其先缴付新台币5,000元,本行可撤回对会
员之诉,倘诉讼撤回後会员则无庸开庭;然会员并未依该协议缴付任何金额,因此本行未
撤回对该名会员之诉。而於89.05.05开庭时,因会员并未到庭,亦无委任他人代为诉讼(
会员之母并未受其委任,依法无法代为诉讼上之陈述)之情形下,本行之诉讼代理人根本
无法对其主张,只得就会员未依协议缴付款项之事对承审法官作一说明,该法官仅当庭责
令双方再试行和解;於该庭结束後,其母亦对本行诉讼代理人就儿子未遵守还款协议之事
表达歉意。本行诉讼代理人於此期间仍不断嚐试联系会员,惟并无所获,其亦未缴付任何
款项,然本行努力寻求双方和解之意,可见一般,而绝无任何涉及「一造辩论判决」之言
词或以此方式取得胜诉之意。
网路上之指摘,应属讯息发布人因对此案件不明了而生之误解,在此除特为澄清外,
尚须特别感谢诸多会员对台新银行的关心,我们会持续不断努力地提供更好的服务予每一
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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