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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感謝各位踴躍來信及推文提供想法,版務群收到了。 貿然公告版務群插手爭議判定,是版務群思慮不周,在此向各位版友致歉。 之所以會想要先透過申訴,主要是為了要避免無限上綱的指控, 但我們在思考這部份的時候忽略了版務群更替以及判定標準的問題。 故經過討論後版務群目前針對借梗判定的決策是,僅維持執行版規之立場。 此後相關質疑文章發表需同步檢附證據,未附證據者刪文劣退。 版主僅維護板上討論風氣。 版主立場超然還要靠大家提醒,這是我們不足的地方。 沒經驗不是藉口,我們會繼續努力維持這樣的立場。 不斷反覆修正,造成大家的困擾,在此也感謝大家的包容與不吝批評指教。 版工 pennyty / asakuraes / knnioio 2012.04.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46.135
1F:→ oj113068:版主辛苦了~(竟然這麼晚發公告哪) 04/05 01:53
2F:→ suginamiki:板主辛苦了 04/05 01:54
3F:推 lovegu0317:版主們辛苦了~~ 04/05 01:56
4F:推 Lyy:辛苦了~ 04/05 01:57
5F:推 winddolphin:辛苦了! 04/05 02:24
6F:推 winddolphin:兩面不是人,板主難做... 04/05 02:32
7F:推 Maplelight:真的辛苦了! 有時候某些問題真的只是沒有想到而已 04/05 03:21
8F:→ Maplelight:大家應該都能體諒:) 04/05 03:21
9F:推 Shisah:真的兩面不是人 版主難做(各來一個大擁抱) 04/05 07:49
10F:推 bluewindsea:板主辛苦了!!! 沒有想到沒關係,畢竟三個腦袋跟版衆的 04/05 08:17
11F:→ bluewindsea:腦袋不能比,"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版主有聽到 04/05 08:18
12F:→ bluewindsea:做修正就好了! 04/05 08:19
13F:推 quino:板主辛苦了 。 04/05 08:21
14F:推 miring:個人覺得版主介入並沒有關係,若照最新的公告,之前鎖文的 04/05 08:30
15F:→ miring:一篇以及刪除煙梗的一篇附上對照表就可以繼續存在了,作者 04/05 08:31
16F:→ miring:若沒出面解釋或許還變成默認,這只是把爭議回歸版面 04/05 08:31
17F:→ miring:現在新公告的流程變成,申訴者直接附上證據就可以在版面, 04/05 08:33
18F:→ miring:以後作者在這發文真的得小心 04/05 08:36
19F:推 niomi:版主們辛苦了 說不盡的感謝。 04/05 08:39
20F:推 kelly231:版主們辛苦了 04/05 09:39
21F:→ erty:@miring,作者發文不管發在哪,對重梗借梗本來就都需要小心吧 04/05 10:06
22F:推 purplely:板主辛苦了! @miring:若是證據確鑿的抄襲也就罷了,關於 04/05 10:30
23F:→ purplely:重梗的程度每個人心中的尺都不一樣,只要發言理性不流於 04/05 10:31
24F:→ purplely:謾罵,我認為自由討論比較好,且若申訴者提出的證據過於 04/05 10:31
25F:→ purplely:薄弱,相信板眾也不會任由作者被抹黑 04/05 10:31
26F:→ Auxo:板主的職務本來就不是法官或評審 當初參選時條件可沒有要求 04/05 10:35
27F:→ Auxo:需要法律背景 要求板主介入本來就太為難了些 04/05 10:35
28F:→ Auxo:不過從根本上來說 這該是相關文章作者之間的問題 也非讀者的 04/05 10:38
29F:→ Auxo:所以應該是由發文者對自己的文章負責(轉貼者對轉發的文章) 04/05 10:39
30F:→ Auxo:不知將檢舉權還給作者是否會更適當些? 04/05 10:40
31F:→ Auxo:讀者有疑義或許可以先私信向板主或作者申訴 讓板主或作者轉告 04/05 10:42
32F:→ Auxo:畢竟直接發文後發現若是為假 對於作者的名譽損害卻無可挽回 04/05 10:44
33F:→ Auxo:我們很難保持無罪推定的觀點 一旦公開發表就容易未審先判 04/05 10:46
34F:→ Auxo:所以在事件未明前 或許採取不公開的方式較為妥當? 04/05 10:47
35F:→ Auxo:最後,板主群辛苦了 <(_ _)> 04/05 10:48
36F:→ bluewindsea:诶!Auxo說法我倒是沒想到~支持檢舉權歸還給作者! 04/05 10:49
37F:推 winddolphin:支持檢舉權交給作者 04/05 11:05
38F:推 miring:檢舉權教給作者,說真的,有點為難作者,因為作者都檢舉了 04/05 11:26
39F:推 miring:,實際上所看到的作者檢舉,幾乎都是抄襲的指控 04/05 11:30
40F:推 shimo:如果一方堅持自己沒抄梗,是否可對公開指控的一方提起妨害名 04/05 11:31
41F:→ shimo:譽之訴?....所以覺得版主不需要介入審判的動作 04/05 11:32
42F:→ miring:又譬如原作者非本版版友,而本版有人抄襲,其他人不得檢舉 04/05 11:32
43F:→ shimo:公親變事主什麼的最糟糕了.... 04/05 11:33
44F:→ miring:畢竟非本版作者太多了 04/05 11:33
45F:→ shimo:不用檢舉吧,直接通知原作者就好了 04/05 11:34
46F:→ shimo:原作者如果不介意,那.... 04/05 11:34
47F:→ Auxo:發文者要對發表的文章負責啊 轉載就看是誰轉載囉 04/05 11:34
48F:→ miring:另外,法律是最後的手段且費時良久,但傷害的造成卻是立即 04/05 11:35
49F:→ miring:,會走法律的我想根本是鳳毛麟爪,有太多難以認定 04/05 11:35
50F:→ shimo:對,我指的是沒有確切依據就跳出來說別人抄,要小心惹火上身w 04/05 11:36
51F:→ shimo:不見得要跑法院,不過去派出所做做筆錄談談和解神馬的也夠累 04/05 11:36
52F:→ Auxo:事實上這可以讓事件簡單化 也比較不那麼複雜 04/05 11:36
53F:→ shimo:自己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就這麼簡單 04/05 11:38
54F:→ shimo:抄襲或借梗與否丟給版主群認定...萬一結果不合己意還不是吵 04/05 11:38
55F:→ shimo:判決不公...= = 04/05 11:39
56F:推 euphoria01:版主辛苦了~我是覺得不用想得太複雜,如果發文者覺得有 04/05 11:39
57F:→ euphoria01:惡意借梗就自己附上證據發文,然後讓版眾自行判斷,我相 04/05 11:41
58F:→ euphoria01:信會無聊惡意檢舉的人絕對是少數...至於發文者提出的說 04/05 11:42
59F:→ euphoria01:法能不能被認同,那只能說發文者再提出指控時自己要更 04/05 11:43
60F:→ euphoria01:謹慎,反正2沒壞啊...大家能互相討論,版主控制一下版面 04/05 11:44
61F:→ euphoria01:就好 04/05 11:44
62F:→ Auxo:讓板眾判斷就已經形同公審了 我可不想負擔公審的責任 04/05 11:45
63F:推 miring:e大,這次的事件就是變成公審了,一個作者刪文,一個作者不 04/05 11:46
64F:→ Auxo:就這麼公告周知「我懷疑你有抄襲/借梗/撞梗...,證據如下」 04/05 11:47
65F:→ miring:公開發文,兩個都被傷到了 04/05 11:47
66F:→ Auxo:不管是否為真 都對於被指控的作者造成傷害 04/05 11:47
67F:→ Auxo:那麼萬一是假的 誰來賠償該作者損失的名譽? 04/05 11:48
68F:→ miring:而且,除非一面倒,能形成證據的都會各有各的支持者XD 04/05 11:48
69F:推 shimo:公然散布不實指控的話可以告妨害名譽的哦,當然實不實要檢方 04/05 11:48
70F:→ shimo:認定才能決定是否起訴 04/05 11:48
71F:→ shimo:請愛用law版(喂 04/05 11:49
72F:→ miring:S大,這種無從指控的,可能一開始就會不起訴,因為有一定的 04/05 11:49
73F:→ miring:理由 04/05 11:50
74F:→ shimo:這就看發言的內容了...希望大家都拿捏好分寸 04/05 11:51
75F:推 miring:還是以這次的例子,這次的指控也不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罪, 04/05 11:53
76F:→ shimo:為了避免涉入爭議,我覺得版主群別介入較好.... 04/05 11:53
77F:→ miring:談到法律有點遠.....當然若牽涉到抄襲另當別論 04/05 11:54
78F:→ shimo:只是提醒一下不只抄襲有罪,指控人也要小心惹火上身 04/05 11:55
79F:→ Auxo:旁觀過幾次WOW戰亂 小組長在處理申訴時 也是有要求本人出面 04/05 11:55
80F:→ miring:本版的作法,就是置身事外,那只能尊重了!就我所知道的, 04/05 11:55
81F:→ Auxo:然後非當事人就安靜旁觀不要插口 不然會被水桶 04/05 11:55
82F:→ miring:有些站都是交給版主群認定,然後公佈結論,也成為風格 04/05 11:56
83F:→ Auxo:這就可以讓事件不至於複雜化 牽扯太多人進來 04/05 11:56
84F:→ Auxo:所以我才說讓檢舉權還給作者 如果作者連維護自己的權益都不想 04/05 11:57
85F:→ Auxo:讀者何苦在那裡急著跳腳呢 04/05 11:57
86F:推 freely10469:板主辛苦了! 04/05 12:24
87F:→ ru4g0:個人同意E大的說法,我不認為個人心得=指控/檢舉=公審 04/05 12:25
88F:→ ru4g0:版主辛苦了 04/05 12:25
89F:推 beginre:但是A大說的沒錯,個人心得的確不等同公審,但這次事件 04/05 12:42
90F:→ beginre:在沒有佐證下的心得,以及太多口舌,導致火苗變成炸彈 04/05 12:44
91F:→ beginre:其中一個作者刪文,另一個作者被沒搞清楚狀況的讀者抨擊 04/05 12:44
92F:→ beginre:我想,傷害不單單只有作者,所以如果有爭議的文章 04/05 12:45
93F:→ beginre:是否應該自行與作者討論,或是提出疑問點與讀者討論? 04/05 12:46
94F:→ beginre:不然以後同樣的狀況只會一再發生,我想這不是大家樂見的 04/05 12:47
95F:推 shinyisung:推Auxo大的"將檢舉權還給作者" 04/05 12:47
96F:推 SunnyLily:版主辛苦了!! 並推將檢舉權還給作者。 04/05 13:09
97F:推 tsukushikui:版主辛苦了!! 04/05 13:20
98F:推 ikaru:版主辛苦了!! 04/05 13:32
99F:推 Tzarevitch:版主辛苦了 (不過不贊成檢舉權縮限為作者獨有) 04/05 13:44
100F:→ Auxo:簡單說 我不贊成這種事情讓讀者強出頭 04/05 13:53
101F:→ Auxo:因為萬一為假 這強出頭的讀者也是個倒楣 04/05 13:53
102F:→ Auxo:但如果是轉錄文抄或被抄 這部份當然轉錄者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04/05 13:56
103F:→ Auxo:作品被抄 不管怎麼說最直接侵害到的是作者的權利 04/05 13:56
104F:→ Auxo:作者如果連自己的權利都不想維護爭取 然後讓讀者出面爭論 04/05 13:57
105F:→ Auxo:我覺得是怎樣也說不過去的。 04/05 13:58
106F:→ Auxo:板主也好、讀者也好、作者也好,都應該要學著保護自己。 04/05 14:01
107F:→ ru4g0:但是若非只有作者能出頭 萬一有人不認同 作者豈不是更傷;;; 04/05 14:01
108F:→ ru4g0:   X 04/05 14:03
109F:→ Auxo:如果真的這麼在意 批踢踢有著作權法庭嗎? 04/05 14:04
110F:→ freely10469:怎麼可能有。 04/05 14:05
111F:推 freely10469:PTT法務部最接近的只有 PttLifeLaw ◎生活法律 04/05 14:10
112F:→ freely10469:但那裡也只是提問,然後有經過的鄉民跟律師給一下意見 04/05 14:11
113F:→ freely10469:而已,並沒有幫忙裁定。 04/05 14:11
114F:推 euphoria01:怎麼說...法律上要判斷有無侵害著作權的話,模糊地帶會 04/05 14:16
115F:→ euphoria01:更小,以這次事件為例,根本不用想說走法律途徑會得到甚 04/05 14:18
116F:→ euphoria01:麼結果... 04/05 14:19
117F:推 water1026:辛苦版主了! 04/05 20:57
118F:→ oj113068:不贊成檢舉權為作者獨有+1,讀者難道就不能就此提出看法? 04/05 23:45
119F:→ oj113068:當然,因為不是可以輕忽的事情,提出看法的人要有適當的 04/05 23:46
120F:→ oj113068:比對或陳述,而不是上來說說"感覺"或"印象"就算了。 04/05 23:46
121F:→ oj113068:我不認為這是"強出頭",亦不認為轉錄者要負一定責任 04/05 23:48
122F:推 shimo:有的時候轉錄者也不見得了解文章內容有爭議... 04/06 07:25
123F:→ shimo:我自己有次看到一篇同人很喜歡,向人推薦後才知道該篇是抄別 04/06 07:25
124F:→ shimo:的同人= = 04/06 07:25
125F:→ alisabbs:讀者可站內信給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再由作者檢舉 04/06 14:35
126F:推 shimo:但作者都不介意的話...讀者在旁邊喊燒有意義嗎 04/06 23:36
127F:推 KJNE:只限定作者提才尷尬吧..除非複製貼上的。 04/07 10:52
128F:→ KJNE:至少我就可以因此討厭'瞳曦'那名作者。 04/07 10:56
129F:→ KJNE:另外,如果被抄襲不是台灣的同人作者,其他就活該倒楣了嗎? 04/07 10:56
130F:→ KJNE:找一本日本BL漫畫,用文字完全的把內容細節描寫出來之類的 04/07 10:57
131F:→ KJNE:檢舉權為作者獨有? 04/07 10:58
132F:→ KJNE:會提疑問不代表要靠法律走途徑...至少能影響到部分"受騙"的人 04/07 10:59
133F:推 artichock:辛苦版主版工及版友們<(_ _)> 04/10 12:20
134F:→ artichock:藉由這次的事件有幾個議題想跟大家討論 04/10 12:22
135F:→ artichock:1.現行版規是否有增修的必要? 詳細請看5→13→9 04/10 12:22
136F:→ artichock:2.高爭議文的處理? 04/10 12:25
137F:→ artichock:3.諷刺文學 (其實我個人相當喜歡諷刺型或黑暗類文學 04/10 12:26
138F:→ artichock:但是由於牽扯上種族及宗教等的處理,尺度上的拿捏須更為 04/10 12:27
139F:→ artichock:精確。板上諷刺文不多,但大多伴隨高爭議文出現,如何保 04/10 12:29
140F:→ artichock:障創作的自由及避免高舉創作的大旗引起動亂,假如能加註 04/10 12:31
141F:→ artichock:警語(此言論不代表絕愛立場...etc),達到降低推文各自 04/10 12:32
142F:→ artichock:表述與減低觀看者的內心波動? 以上,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04/1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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