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nyty (囧囧。)
看板BB-Love
标题[公告] 关於重梗事件回应修正与致歉。
时间Thu Apr 5 01:38:12 2012
Dear all:
感谢各位踊跃来信及推文提供想法,版务群收到了。
贸然公告版务群插手争议判定,是版务群思虑不周,在此向各位版友致歉。
之所以会想要先透过申诉,主要是为了要避免无限上纲的指控,
但我们在思考这部份的时候忽略了版务群更替以及判定标准的问题。
故经过讨论後版务群目前针对借梗判定的决策是,仅维持执行版规之立场。
此後相关质疑文章发表需同步检附证据,未附证据者删文劣退。
版主仅维护板上讨论风气。
版主立场超然还要靠大家提醒,这是我们不足的地方。
没经验不是藉口,我们会继续努力维持这样的立场。
不断反覆修正,造成大家的困扰,在此也感谢大家的包容与不吝批评指教。
版工 pennyty / asakuraes / knnioio 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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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46.135
1F:→ oj113068:版主辛苦了~(竟然这麽晚发公告哪) 04/05 01:53
2F:→ suginamiki:板主辛苦了 04/05 01:54
3F:推 lovegu0317:版主们辛苦了~~ 04/05 01:56
4F:推 Lyy:辛苦了~ 04/05 01:57
5F:推 winddolphin:辛苦了! 04/05 02:24
6F:推 winddolphin:两面不是人,板主难做... 04/05 02:32
7F:推 Maplelight:真的辛苦了! 有时候某些问题真的只是没有想到而已 04/05 03:21
8F:→ Maplelight:大家应该都能体谅:) 04/05 03:21
9F:推 Shisah:真的两面不是人 版主难做(各来一个大拥抱) 04/05 07:49
10F:推 bluewindsea:板主辛苦了!!! 没有想到没关系,毕竟三个脑袋跟版衆的 04/05 08:17
11F:→ bluewindsea:脑袋不能比,"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版主有听到 04/05 08:18
12F:→ bluewindsea:做修正就好了! 04/05 08:19
13F:推 quino:板主辛苦了 。 04/05 08:21
14F:推 miring:个人觉得版主介入并没有关系,若照最新的公告,之前锁文的 04/05 08:30
15F:→ miring:一篇以及删除烟梗的一篇附上对照表就可以继续存在了,作者 04/05 08:31
16F:→ miring:若没出面解释或许还变成默认,这只是把争议回归版面 04/05 08:31
17F:→ miring:现在新公告的流程变成,申诉者直接附上证据就可以在版面, 04/05 08:33
18F:→ miring:以後作者在这发文真的得小心 04/05 08:36
19F:推 niomi:版主们辛苦了 说不尽的感谢。 04/05 08:39
20F:推 kelly231:版主们辛苦了 04/05 09:39
21F:→ erty:@miring,作者发文不管发在哪,对重梗借梗本来就都需要小心吧 04/05 10:06
22F:推 purplely:板主辛苦了! @miring:若是证据确凿的抄袭也就罢了,关於 04/05 10:30
23F:→ purplely:重梗的程度每个人心中的尺都不一样,只要发言理性不流於 04/05 10:31
24F:→ purplely:谩骂,我认为自由讨论比较好,且若申诉者提出的证据过於 04/05 10:31
25F:→ purplely:薄弱,相信板众也不会任由作者被抹黑 04/05 10:31
26F:→ Auxo:板主的职务本来就不是法官或评审 当初参选时条件可没有要求 04/05 10:35
27F:→ Auxo:需要法律背景 要求板主介入本来就太为难了些 04/05 10:35
28F:→ Auxo:不过从根本上来说 这该是相关文章作者之间的问题 也非读者的 04/05 10:38
29F:→ Auxo:所以应该是由发文者对自己的文章负责(转贴者对转发的文章) 04/05 10:39
30F:→ Auxo:不知将检举权还给作者是否会更适当些? 04/05 10:40
31F:→ Auxo:读者有疑义或许可以先私信向板主或作者申诉 让板主或作者转告 04/05 10:42
32F:→ Auxo:毕竟直接发文後发现若是为假 对於作者的名誉损害却无可挽回 04/05 10:44
33F:→ Auxo:我们很难保持无罪推定的观点 一旦公开发表就容易未审先判 04/05 10:46
34F:→ Auxo:所以在事件未明前 或许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较为妥当? 04/05 10:47
35F:→ Auxo:最後,板主群辛苦了 <(_ _)> 04/05 10:48
36F:→ bluewindsea:诶!Auxo说法我倒是没想到~支持检举权归还给作者! 04/05 10:49
37F:推 winddolphin:支持检举权交给作者 04/05 11:05
38F:推 miring:检举权教给作者,说真的,有点为难作者,因为作者都检举了 04/05 11:26
39F:推 miring:,实际上所看到的作者检举,几乎都是抄袭的指控 04/05 11:30
40F:推 shimo:如果一方坚持自己没抄梗,是否可对公开指控的一方提起妨害名 04/05 11:31
41F:→ shimo:誉之诉?....所以觉得版主不需要介入审判的动作 04/05 11:32
42F:→ miring:又譬如原作者非本版版友,而本版有人抄袭,其他人不得检举 04/05 11:32
43F:→ shimo:公亲变事主什麽的最糟糕了.... 04/05 11:33
44F:→ miring:毕竟非本版作者太多了 04/05 11:33
45F:→ shimo:不用检举吧,直接通知原作者就好了 04/05 11:34
46F:→ shimo:原作者如果不介意,那.... 04/05 11:34
47F:→ Auxo:发文者要对发表的文章负责啊 转载就看是谁转载罗 04/05 11:34
48F:→ miring:另外,法律是最後的手段且费时良久,但伤害的造成却是立即 04/05 11:35
49F:→ miring:,会走法律的我想根本是凤毛麟爪,有太多难以认定 04/05 11:35
50F:→ shimo:对,我指的是没有确切依据就跳出来说别人抄,要小心惹火上身w 04/05 11:36
51F:→ shimo:不见得要跑法院,不过去派出所做做笔录谈谈和解神马的也够累 04/05 11:36
52F:→ Auxo:事实上这可以让事件简单化 也比较不那麽复杂 04/05 11:36
53F:→ shimo:自己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就这麽简单 04/05 11:38
54F:→ shimo:抄袭或借梗与否丢给版主群认定...万一结果不合己意还不是吵 04/05 11:38
55F:→ shimo:判决不公...= = 04/05 11:39
56F:推 euphoria01:版主辛苦了~我是觉得不用想得太复杂,如果发文者觉得有 04/05 11:39
57F:→ euphoria01:恶意借梗就自己附上证据发文,然後让版众自行判断,我相 04/05 11:41
58F:→ euphoria01:信会无聊恶意检举的人绝对是少数...至於发文者提出的说 04/05 11:42
59F:→ euphoria01:法能不能被认同,那只能说发文者再提出指控时自己要更 04/05 11:43
60F:→ euphoria01:谨慎,反正2没坏啊...大家能互相讨论,版主控制一下版面 04/05 11:44
61F:→ euphoria01:就好 04/05 11:44
62F:→ Auxo:让板众判断就已经形同公审了 我可不想负担公审的责任 04/05 11:45
63F:推 miring:e大,这次的事件就是变成公审了,一个作者删文,一个作者不 04/05 11:46
64F:→ Auxo:就这麽公告周知「我怀疑你有抄袭/借梗/撞梗...,证据如下」 04/05 11:47
65F:→ miring:公开发文,两个都被伤到了 04/05 11:47
66F:→ Auxo:不管是否为真 都对於被指控的作者造成伤害 04/05 11:47
67F:→ Auxo:那麽万一是假的 谁来赔偿该作者损失的名誉? 04/05 11:48
68F:→ miring:而且,除非一面倒,能形成证据的都会各有各的支持者XD 04/05 11:48
69F:推 shimo:公然散布不实指控的话可以告妨害名誉的哦,当然实不实要检方 04/05 11:48
70F:→ shimo:认定才能决定是否起诉 04/05 11:48
71F:→ shimo:请爱用law版(喂 04/05 11:49
72F:→ miring:S大,这种无从指控的,可能一开始就会不起诉,因为有一定的 04/05 11:49
73F:→ miring:理由 04/05 11:50
74F:→ shimo:这就看发言的内容了...希望大家都拿捏好分寸 04/05 11:51
75F:推 miring:还是以这次的例子,这次的指控也不可能成立妨害名誉等罪, 04/05 11:53
76F:→ shimo:为了避免涉入争议,我觉得版主群别介入较好.... 04/05 11:53
77F:→ miring:谈到法律有点远.....当然若牵涉到抄袭另当别论 04/05 11:54
78F:→ shimo:只是提醒一下不只抄袭有罪,指控人也要小心惹火上身 04/05 11:55
79F:→ Auxo:旁观过几次WOW战乱 小组长在处理申诉时 也是有要求本人出面 04/05 11:55
80F:→ miring:本版的作法,就是置身事外,那只能尊重了!就我所知道的, 04/05 11:55
81F:→ Auxo:然後非当事人就安静旁观不要插口 不然会被水桶 04/05 11:55
82F:→ miring:有些站都是交给版主群认定,然後公布结论,也成为风格 04/05 11:56
83F:→ Auxo:这就可以让事件不至於复杂化 牵扯太多人进来 04/05 11:56
84F:→ Auxo:所以我才说让检举权还给作者 如果作者连维护自己的权益都不想 04/05 11:57
85F:→ Auxo:读者何苦在那里急着跳脚呢 04/05 11:57
86F:推 freely10469:板主辛苦了! 04/05 12:24
87F:→ ru4g0:个人同意E大的说法,我不认为个人心得=指控/检举=公审 04/05 12:25
88F:→ ru4g0:版主辛苦了 04/05 12:25
89F:推 beginre:但是A大说的没错,个人心得的确不等同公审,但这次事件 04/05 12:42
90F:→ beginre:在没有佐证下的心得,以及太多口舌,导致火苗变成炸弹 04/05 12:44
91F:→ beginre:其中一个作者删文,另一个作者被没搞清楚状况的读者抨击 04/05 12:44
92F:→ beginre:我想,伤害不单单只有作者,所以如果有争议的文章 04/05 12:45
93F:→ beginre:是否应该自行与作者讨论,或是提出疑问点与读者讨论? 04/05 12:46
94F:→ beginre:不然以後同样的状况只会一再发生,我想这不是大家乐见的 04/05 12:47
95F:推 shinyisung:推Auxo大的"将检举权还给作者" 04/05 12:47
96F:推 SunnyLily:版主辛苦了!! 并推将检举权还给作者。 04/05 13:09
97F:推 tsukushikui:版主辛苦了!! 04/05 13:20
98F:推 ikaru:版主辛苦了!! 04/05 13:32
99F:推 Tzarevitch:版主辛苦了 (不过不赞成检举权缩限为作者独有) 04/05 13:44
100F:→ Auxo:简单说 我不赞成这种事情让读者强出头 04/05 13:53
101F:→ Auxo:因为万一为假 这强出头的读者也是个倒楣 04/05 13:53
102F:→ Auxo:但如果是转录文抄或被抄 这部份当然转录者要负起一定的责任 04/05 13:56
103F:→ Auxo:作品被抄 不管怎麽说最直接侵害到的是作者的权利 04/05 13:56
104F:→ Auxo:作者如果连自己的权利都不想维护争取 然後让读者出面争论 04/05 13:57
105F:→ Auxo:我觉得是怎样也说不过去的。 04/05 13:58
106F:→ Auxo:板主也好、读者也好、作者也好,都应该要学着保护自己。 04/05 14:01
107F:→ ru4g0:但是若非只有作者能出头 万一有人不认同 作者岂不是更伤;;; 04/05 14:01
108F:→ ru4g0: X 04/05 14:03
109F:→ Auxo:如果真的这麽在意 批踢踢有着作权法庭吗? 04/05 14:04
110F:→ freely10469:怎麽可能有。 04/05 14:05
111F:推 freely10469:PTT法务部最接近的只有 PttLifeLaw ◎生活法律 04/05 14:10
112F:→ freely10469:但那里也只是提问,然後有经过的乡民跟律师给一下意见 04/05 14:11
113F:→ freely10469:而已,并没有帮忙裁定。 04/05 14:11
114F:推 euphoria01:怎麽说...法律上要判断有无侵害着作权的话,模糊地带会 04/05 14:16
115F:→ euphoria01:更小,以这次事件为例,根本不用想说走法律途径会得到甚 04/05 14:18
116F:→ euphoria01:麽结果... 04/05 14:19
117F:推 water1026:辛苦版主了! 04/05 20:57
118F:→ oj113068:不赞成检举权为作者独有+1,读者难道就不能就此提出看法? 04/05 23:45
119F:→ oj113068:当然,因为不是可以轻忽的事情,提出看法的人要有适当的 04/05 23:46
120F:→ oj113068:比对或陈述,而不是上来说说"感觉"或"印象"就算了。 04/05 23:46
121F:→ oj113068:我不认为这是"强出头",亦不认为转录者要负一定责任 04/05 23:48
122F:推 shimo:有的时候转录者也不见得了解文章内容有争议... 04/06 07:25
123F:→ shimo:我自己有次看到一篇同人很喜欢,向人推荐後才知道该篇是抄别 04/06 07:25
124F:→ shimo:的同人= = 04/06 07:25
125F:→ alisabbs:读者可站内信给作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再由作者检举 04/06 14:35
126F:推 shimo:但作者都不介意的话...读者在旁边喊烧有意义吗 04/06 23:36
127F:推 KJNE:只限定作者提才尴尬吧..除非复制贴上的。 04/07 10:52
128F:→ KJNE:至少我就可以因此讨厌'瞳曦'那名作者。 04/07 10:56
129F:→ KJNE:另外,如果被抄袭不是台湾的同人作者,其他就活该倒楣了吗? 04/07 10:56
130F:→ KJNE:找一本日本BL漫画,用文字完全的把内容细节描写出来之类的 04/07 10:57
131F:→ KJNE:检举权为作者独有? 04/07 10:58
132F:→ KJNE:会提疑问不代表要靠法律走途径...至少能影响到部分"受骗"的人 04/07 10:59
133F:推 artichock:辛苦版主版工及版友们<(_ _)> 04/10 12:20
134F:→ artichock:藉由这次的事件有几个议题想跟大家讨论 04/10 12:22
135F:→ artichock:1.现行版规是否有增修的必要? 详细请看5→13→9 04/10 12:22
136F:→ artichock:2.高争议文的处理? 04/10 12:25
137F:→ artichock:3.讽刺文学 (其实我个人相当喜欢讽刺型或黑暗类文学 04/10 12:26
138F:→ artichock:但是由於牵扯上种族及宗教等的处理,尺度上的拿捏须更为 04/10 12:27
139F:→ artichock:精确。板上讽刺文不多,但大多伴随高争议文出现,如何保 04/10 12:29
140F:→ artichock:障创作的自由及避免高举创作的大旗引起动乱,假如能加注 04/10 12:31
141F:→ artichock:警语(此言论不代表绝爱立场...etc),达到降低推文各自 04/10 12:32
142F:→ artichock:表述与减低观看者的内心波动? 以上,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04/10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