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ise0704 (霍桑)
看板BASKET-RULES
標題[轉貼]判例統一解釋
時間Thu Dec 13 20:45:18 2007
主旨:判例統一解釋。
公告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
公告時間: 96年11月26日
公告內容:有關特殊判例,經技術委員會討論後,統一解釋如下:
判例(一):比賽開始後,於發界外球期間,在比賽時鐘未啟動前,裁判
宣判防守隊犯規,皆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除非裁判宣判該犯規為針對
進攻隊準備接球的球員抄截球時(以球為主)所造成的身體接觸犯規則
不在此限。
此犯規不得違反規則36.1.4:若一球員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
接觸(粗暴犯規),則該身體接觸,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判例(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時,若發球員違例,則
由對隊在靠近中線發後場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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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119.102
1F:推 MILD8:好文~收下了! 12/13 23:03
2F:推 tugofwar:宣判防守隊犯規才是U,那如果是進攻隊的犯規呢? 12/14 07:54
3F:→ tugofwar:球已經離開發球員的手,但尚未開表,一個非法掩護,是U嗎? 12/14 07:55
4F:→ noise0704:個人認為這是比賽球隊心態的建構上的問題,通常發生在時 12/14 10:39
5F:→ noise0704:間將至落後隊伍為防守方,致力凍結時間.使控球隊發生失誤 12/14 10:39
6F:→ noise0704:因而產生的戰術應用.我想進攻方雖有壓力但也不會致力於 12/14 10:41
7F:→ noise0704:使己方在未拿到球前犯規!!您覺得呢?另一方面,若於球離開 12/14 10:42
8F:→ noise0704:控球隊發球者手後於空中期間,發生的控球隊非法掩護,我想 12/14 10:43
9F:→ noise0704:若不違反規則36.1.4,即可宣判控球隊犯規,失去控球權! 12/14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