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ise0704 (霍桑)
看板BASKET-RULES
标题[转贴]判例统一解释
时间Thu Dec 13 20:45:18 2007
主旨:判例统一解释。
公告单位:中华民国篮球协会技术委员会
公告时间: 96年11月26日
公告内容:有关特殊判例,经技术委员会讨论後,统一解释如下:
判例(一):比赛开始後,於发界外球期间,在比赛时钟未启动前,裁判
宣判防守队犯规,皆为违反运动道德犯规。除非裁判宣判该犯规为针对
进攻队准备接球的球员抄截球时(以球为主)所造成的身体接触犯规则
不在此限。
此犯规不得违反规则36.1.4:若一球员致力於比赛,但造成过度的身体
接触(粗暴犯规),则该身体接触,应宣判违反运动道德犯规。
判例(二):在记录台对面中线延伸线发界外球时,若发球员违例,则
由对队在靠近中线发後场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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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119.102
1F:推 MILD8:好文~收下了! 12/13 23:03
2F:推 tugofwar:宣判防守队犯规才是U,那如果是进攻队的犯规呢? 12/14 07:54
3F:→ tugofwar:球已经离开发球员的手,但尚未开表,一个非法掩护,是U吗? 12/14 07:55
4F:→ noise0704:个人认为这是比赛球队心态的建构上的问题,通常发生在时 12/14 10:39
5F:→ noise0704:间将至落後队伍为防守方,致力冻结时间.使控球队发生失误 12/14 10:39
6F:→ noise0704:因而产生的战术应用.我想进攻方虽有压力但也不会致力於 12/14 10:41
7F:→ noise0704:使己方在未拿到球前犯规!!您觉得呢?另一方面,若於球离开 12/14 10:42
8F:→ noise0704:控球队发球者手後於空中期间,发生的控球队非法掩护,我想 12/14 10:43
9F:→ noise0704:若不违反规则36.1.4,即可宣判控球队犯规,失去控球权! 12/14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