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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陳聰富老師債總二課輔題目
時間Tue Jan 3 15:00:31 2012
各位同學好
下面兩題是本周四課輔的內容
請各位先行閱讀,如有時間,請自行撰寫擬答
第一題:侵權行為
A與B因貨物買賣發生暴力糾紛,B開車衝撞A後,揚長而去。A經他人送往D醫院急救,並為
頭部X光攝影,由急診處C醫師看診,判斷A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回家休息即可。然A於回
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之家屬透過新聞得知後,悲慟不已,且事後查知,A之頭部X光攝
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5-7公分,乃請求B、C與D連帶賠償責任。B抗辯,是A先出手毆
打B,不應全部苛責於B。C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之X光攝影頭骨裂痕,必須
神經外科醫師始能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又A本身頭骨極薄,輕敲擊足以破裂
致死,不應完全苛責於C,且A之家屬領有死亡險之保險給付,縱肯定損害賠償之責,亦應
就給付範圍內予以扣除,始為合理。D醫院抗辯為:A之家屬雖與C和解談判,但仍告失敗
,此時已過兩年時效,因此,D並無須代替C負責。
試問:A之家屬如何主張權利?若A非死亡,而是變成植物人,則A與其家屬得為如何主張
?B、C與D之抗辯是否有理由?若D賠償A之家屬後,輾轉對C求償,C得為如何主張?
第二題:不當得利
A向C承租一棟房屋,然因其為大地主,對於該房屋之存在並無聞問,任令該房屋棄置,並
無任何使用規劃。A之友人B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業,然而,該
房屋座落地點不佳,導致B的生意慘淡,門可羅雀。A一開始知悉此事,但礙於情誼,並不
過問。兩年後,A與B感情決裂,乃以B為被告,起訴請求B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
得利。
針對A的請求,B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
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有損失,從而主張A應該返還裝潢費用;第二、A任
意棄置房屋,全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有行為受有損害;第三、A明知其占用房屋乙事
,兩年期間內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C所有,B縱有不當得
利,亦應由C出面請求返還,與A無涉。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爭點,說明A對B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又若事實改為:B將房
屋轉贈給D,並辦理移轉登記,B與D約定,仍由B加以使用,則結論是否不同?
以上
Sincerely 債總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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