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fassung (分身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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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陈聪富老师债总二课辅题目
时间Tue Jan 3 15:00:31 2012
各位同学好
下面两题是本周四课辅的内容
请各位先行阅读,如有时间,请自行撰写拟答
第一题:侵权行为
A与B因货物买卖发生暴力纠纷,B开车冲撞A後,扬长而去。A经他人送往D医院急救,并为
头部X光摄影,由急诊处C医师看诊,判断A之病情并无大碍,嘱其回家休息即可。然A於回
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之家属透过新闻得知後,悲恸不已,且事後查知,A之头部X光摄
影显示,左部头骨具有裂痕5-7公分,乃请求B、C与D连带赔偿责任。B抗辩,是A先出手殴
打B,不应全部苛责於B。C医师则抗辩,其仅为家医科医师,A之X光摄影头骨裂痕,必须
神经外科医师始能发现,其已尽注意义务而无过失,又A本身头骨极薄,轻敲击足以破裂
致死,不应完全苛责於C,且A之家属领有死亡险之保险给付,纵肯定损害赔偿之责,亦应
就给付范围内予以扣除,始为合理。D医院抗辩为:A之家属虽与C和解谈判,但仍告失败
,此时已过两年时效,因此,D并无须代替C负责。
试问:A之家属如何主张权利?若A非死亡,而是变成植物人,则A与其家属得为如何主张
?B、C与D之抗辩是否有理由?若D赔偿A之家属後,辗转对C求偿,C得为如何主张?
第二题:不当得利
A向C承租一栋房屋,然因其为大地主,对於该房屋之存在并无闻问,任令该房屋弃置,并
无任何使用规划。A之友人B於是趁机占用该房屋,出资装潢後,经营餐饮业业,然而,该
房屋座落地点不佳,导致B的生意惨淡,门可罗雀。A一开始知悉此事,但碍於情谊,并不
过问。两年後,A与B感情决裂,乃以B为被告,起诉请求B返还一笔相当於房屋租金之不当
得利。
针对A的请求,B提出如下抗辩:第一、其占用房屋,营业业绩不佳,亏损连连,又为房屋
支出装潢费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有损失,从而主张A应该返还装潢费用;第二、A任
意弃置房屋,全无利用规划,并未因其占有行为受有损害;第三、A明知其占用房屋乙事
,两年期间内不闻不问,不得再行使权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属C所有,B纵有不当得
利,亦应由C出面请求返还,与A无涉。
请就上开事实所涉及的法律争点,说明A对B之不当得利有无理由?又若事实改为:B将房
屋转赠给D,并办理移转登记,B与D约定,仍由B加以使用,则结论是否不同?
以上
Sincerely 债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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