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sciple2 (愛打籃球的鯨魚)
看板B97A013XX
標題97年財法第1218號判決之協同意見書
時間Sat Dec 20 20:55:21 2008
.... 首先針對案件之起因作為開端,上訴人之上訴原由據上訴人洪XX之問話可得知
辱罵以"幼稚"之言語的開端,系由被告洪XX.對於以在場之多數人之證詞作為判案之基準
實有侵害被害人(即上訴人)之權益,此處應做斟酌考量
次對於財法之班法,從未有聽及實際有此班法之存在.然對於直接適用本不存在
之班法,本人實無特殊反對,然就對於此班法之實體化,宜加緊腳步明確化之,才不失本班
級為法律系之名聲
然對於本判案之精神,本人十分贊同.財法班本為一和樂之班級,不宜因有微小
爭執而雙方面紅耳赤,此判案之受理法官亦是基於此精神.唯此案之兩造之爭執並非第一
次,是否應訂定相關特別法,仍有待本班之相關討論.
不同意見發言人:農XX
P.S. 怎麼這麼會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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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CSimonLiu:祕密 12/2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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