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sciple2 (爱打篮球的鲸鱼)
看板B97A013XX
标题97年财法第1218号判决之协同意见书
时间Sat Dec 20 20:55:21 2008
.... 首先针对案件之起因作为开端,上诉人之上诉原由据上诉人洪XX之问话可得知
辱骂以"幼稚"之言语的开端,系由被告洪XX.对於以在场之多数人之证词作为判案之基准
实有侵害被害人(即上诉人)之权益,此处应做斟酌考量
次对於财法之班法,从未有听及实际有此班法之存在.然对於直接适用本不存在
之班法,本人实无特殊反对,然就对於此班法之实体化,宜加紧脚步明确化之,才不失本班
级为法律系之名声
然对於本判案之精神,本人十分赞同.财法班本为一和乐之班级,不宜因有微小
争执而双方面红耳赤,此判案之受理法官亦是基於此精神.唯此案之两造之争执并非第一
次,是否应订定相关特别法,仍有待本班之相关讨论.
不同意见发言人:农XX
P.S. 怎麽这麽会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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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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