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SimonLiu (西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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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提醒] 俊榮憲法
時間Sun Dec 14 14:36:41 2008
星期二輪到我們抽點了!
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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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5. 天下第一原則:比例原則
基本權利的限制,憲法第23條的內涵與適用
#憲法第23條
#釋443,432、491、474;432、491、521、594、602;313、390、394、524、
570、612,614;476、554,571,584,釋578 許宗力大法官之協同意見、580-
林子儀大法官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 。
各位同學要記得去上課
(被抽到不在就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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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要懶人包
這只是提要而已
 ̄ ̄
313:科緩處罰=對人民權利限制→應由法律定之。法律可授權以命令定之,但
須明確 (違憲限時失效)
390:法律保留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394:裁罰性行政處分,處罰額購成要件與效果應由法律定之。若須授權與行政
機關,務須明確
432:法律明確性原則、以法律限制專業人員工作權(合憲)
443:役男出境與居住遷徙自由-限制須符合憲23(命令欠缺法律依據違憲)
474:法律保留→以法律定之→違憲失效→暫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
476: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
491:憲18服公職、工作權、平等權、明確性原則、
521:法律明確性與概括條款
524:全民健保乃強制性社會保險、法律保留(不得捨棄法規命令,逕以規範行
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替代)
554:性自主與婚姻、通姦罪刑、告訴乃論、立法者之價值判斷
570:法律明確性
571:921慰助金(國家應以適當補助)→不對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不生違
反憲23之問題
578: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給付義務、一體適用與平等權、立法者形成自由
578-許:(美式違憲審查)一、比例原則、立法事實之審查、寬嚴不同之審查基
準;二、適合原則、立法事實預測之審查、檢討改進義務;三、必要原
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之審查、持續注意觀察義務
580:三七五減租之逐條比例原則審查
580-林:我們或許認為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並不明智,我們甚至可能基於不同的
政治哲學或經濟理論提出各種可能更佳方案,惟從司法釋憲者本身的功
能與角色而言,我們不僅缺乏決定政策所需之資訊,亦不具進行社會資
源重分配所需具備的專業能力與民主代表性,更不對所作決定負政治責
任,從而政治部門的決策倘非全然恣意,或明顯與國計民生均足的目標
背道而馳,我們不宜冒然宣告政治部門有關社會資源分配之政策決定違
憲,不宜以自己的判斷替代政治部門政策決定。…
所謂「財產權保障的核心範圍」,不應該是以權利的種類或支配財產的
權能為考量對象,財產權保障的核心範圍,毋寧係以個人是否獲得發展
人格所需的最低程度的資源為斷。此種主張與生存權保障之主張並非完
全重疊。蓋生存權係保障個人生存的最起碼之需求,但其並不一定以保
障個人人格的發展為前提,且並非保障個人獲有可以自我決定如何使
用、收益或處分之最低程度的資源。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制定時,確實存有其制定程序之民主
正當性是否足夠之疑慮,惟在其歷次修正,尤其是在農業發展條例制定
之後,仍然保留相同制度的情況下,本席以為民主正當性的疑慮已隨立
法院的代表性獲得充實而冰釋。
社會資源重分配,本即意謂著某些人財產將會減少,以使得另外一些人
的財產可以增加。這些決策或許令人覺得不夠中立,或直覺上認定係對
於前者的侵害、對於後者的過惠。惟若依本席前述財產權的承認及保護
本身,即帶有排除他人享用同一財產權的效果;同時也是一種社會資源
分配的決策。由此以觀,所謂資源重分配對財產擁有者的所造成的「侵
害」,與承認任何一種財產權對其他人所造成的「侵害」,本質上未必
有所不同。惟此亦非表示,因此任何涉及資源重分配的政策措施都不必
再考慮正當性的問題,也不是主張既有財產秩序的安定性沒有受保護的
價值,毋寧係一方面基於對財產權排他性質的認識,以及社會正義與均
富目標的肯認,來考慮重分配的實質正當性;他方面則以強調民主參與
程序的健全來顧及財產秩序安定性的要求及分配的合理性。
584:有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工作權、平等
594:以法律明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與23條無違)
602:公平交易法對老鼠會之限制XD、法律明確性
612:工作權
614:給付行政若未限制人民權利,難謂違反第23條,然仍應受相關憲法原則(特別是
平等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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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hcyh:推lulu用功~記得舉手XD 大家請加油:) 12/1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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