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SimonLiu (西米露)
標題[轉錄][想法] 個人關於本事件的想法
時間Fri Nov 7 23:19:10 2008
※ [本文轉錄自 ROCSimonLiu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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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想法] 個人關於本事件的想法
時間: Fri Nov 7 23:18:44 2008
作者: ROCSimonLiu (西米露。) 看板: camduck
標題: [想法] 個人關於本事件的想法
時間: Fri Nov 7 22:17:47 2008
1.警政署長與國安局長
從要求下台改成出面道歉會不會比較適合?也比較不那麼敏感
這次警察會過當行使職權,我想有很大部分是因為暴民的緣故
沒錯,警方不能因為有暴民,而將適用於對現行犯的強制力對一般表達意見的民眾行使
但是本次事件的責任,卻也不完全是警方的錯
少數暴力群眾激化了的氣氛,是讓公權力如此緊張的原因
畢竟,警察也是人
一聲驅散暴眾的令下,緊繃甚至憤怒已久的基層執法人員會如何作為
怕也不是兩人意識得到的
就此,我認為兩者責任還沒到下台的地步
2.另外,在自己國家內不能拿特定旗幟,侵害意見自由
而那面旗幟,正是我國國旗
在自己的國家,不能拿自己的國旗?
不得不承認,要讓兩岸順利交流、緩和部份困境
政府是有部份要限縮的地方
可能是國際上的動作與言辭收斂,或對兩岸部分議題的擱置
但是並非退讓到連最基本的主權都受到傷害
除此之外,要道歉的點還有第一項所述,關於公權力行使過當等等
我想不論就執法過當、意見自由之侵害或主權問題
執政者的確要向人民道歉
3.集會遊行法修改
印製大型海報或小宣傳單,大略讓民眾了解為什麼集會遊行法需要修改
會不會讓大眾覺得學生不只是在盲目呼喊口號?
也更加突顯被大家忽略的第三點訴求
另外,雖然大家一直說集會遊行法違憲
但是它也不是完全違憲(就目前大法官的解釋)
而且我們的訴求也只是「修改」其中的部分條文
那麼,就按照緊急狀況那條申請集會吧?
兩日前許可?那條違憲宣告之後就馬上失效了啦!現在申請當然可以
如果我們的訴求是正當,而主管機關卻認為依法不準
那自然突顯法律規定是如何不適用而且限制人民集會自由
如果准許,那麼活動也可以平靜、不被公權力干擾得繼續下去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淺見
參考資料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12.html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第二個為集會遊行法條文
第三個是大法官第445號解釋
當時的這號解釋,部份而言或許稍嫌保守
應該有不少人期望大法官能就集遊法再做一個更進步的解釋
不過釋憲代價可能還滿高的
如果要聲請釋憲
1.被告而且法官認為集遊法有問題
2.被告而且到終審結束
立法院似乎僅能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法律發生疑慮時,才能聲請釋憲
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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