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maydream (這樣很好..呵..呵)
看板B96A012XX
標題[公告] 服務(二)課程公告
時間Thu Sep 10 15:17:12 2009
修課標準:
一、於學期進行中出席至少五場由本院、系、所、各中心所主辦或協辦之演講或研討會。
二、選課學生需攜帶「服務學習卡」及「學生證」參與每場演講或研討會,並於演講開始
前及演講結束後,請活動負責人於服務學習卡上蓋印或簽章。確曾參加該演講或研討會但
未蓋印或簽章時,學生需另繳交出席該次演講之500字心得報告以證明出席。
三、選課學生需於本學期期末考試結束當天(1月15日17時30分)前,自選一場曾出席之
演講或研討會,針對該場活動,撰寫2000字左右之心得報告繳交至系辦公室。
四、演講或研討會場次計算,原則上以半天為準。聽取上午進行的演講,計為一場;下午
亦然。若出席跨上下午之活動,如上午10點至下午3點,則可計為兩場次。學習卡上,一
列代表出席一場次。如出席橫跨上下午之活動,需填寫兩列資訊並分別蓋印。
五、成績計算:聽滿五場演講並繳交報告者,通過。場次未滿或未繳交心得者,未通過。
注意事項:
1、該學習卡請務必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除學生可提供出席該場次之證明之外,其餘
場次均需補繳500字心得報告以茲證明。
2、該學習卡欄位不敷使用時,請至系辦領取下一張。
3、如虛偽或不實且情節重大者,本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4、繳交期末心得報告需準時,逾時不候。
5、於暑假期間參加演講活動者,開學後請攜帶出席證明至系辦補蓋
章。
法律系辦公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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