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maydream (这样很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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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服务(二)课程公告
时间Thu Sep 10 15:17:12 2009
修课标准:
一、於学期进行中出席至少五场由本院、系、所、各中心所主办或协办之演讲或研讨会。
二、选课学生需携带「服务学习卡」及「学生证」参与每场演讲或研讨会,并於演讲开始
前及演讲结束後,请活动负责人於服务学习卡上盖印或签章。确曾参加该演讲或研讨会但
未盖印或签章时,学生需另缴交出席该次演讲之500字心得报告以证明出席。
三、选课学生需於本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当天(1月15日17时30分)前,自选一场曾出席之
演讲或研讨会,针对该场活动,撰写2000字左右之心得报告缴交至系办公室。
四、演讲或研讨会场次计算,原则上以半天为准。听取上午进行的演讲,计为一场;下午
亦然。若出席跨上下午之活动,如上午10点至下午3点,则可计为两场次。学习卡上,一
列代表出席一场次。如出席横跨上下午之活动,需填写两列资讯并分别盖印。
五、成绩计算:听满五场演讲并缴交报告者,通过。场次未满或未缴交心得者,未通过。
注意事项:
1、该学习卡请务必妥善保存。若不慎遗失,除学生可提供出席该场次之证明之外,其余
场次均需补缴500字心得报告以兹证明。
2、该学习卡栏位不敷使用时,请至系办领取下一张。
3、如虚伪或不实且情节重大者,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4、缴交期末心得报告需准时,逾时不候。
5、於暑假期间参加演讲活动者,开学後请携带出席证明至系办补盖
章。
法律系办公室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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