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p ([ 林季緯 ])(誠意、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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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黃茂榮老師債各課輔(11/06)參考資料
時間Tue Nov 6 16:31:42 2007
關於使用借貸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實務(59台上字2490判例)及黃老師認為不可以
詹老師認為可以 詳細見解可參照詹老師的文章
詹森林,二00二年實務見解回顧—民事類,本土法學雜誌第52期,2003年11月
59年台上字第2490號判例: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
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
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
該房地之權利。」
課輔季緯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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χμ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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