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p ([ 林季纬 ])(诚意、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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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黄茂荣老师债各课辅(11/06)参考资料
时间Tue Nov 6 16:31:42 2007
关於使用借贷可否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
实务(59台上字2490判例)及黄老师认为不可以
詹老师认为可以 详细见解可参照詹老师的文章
詹森林,二00二年实务见解回顾—民事类,本土法学杂志第52期,2003年11月
59年台上字第2490号判例:
「使用借贷,非如租赁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纵令上诉人之前手
将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许被上诉人等使用,被上诉人等要不得以上诉人之
前手,与其订有使用借贷契约,主张对现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诉人有使用
该房地之权利。」
课辅季纬 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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