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lsazi ()
看板B95A011XX
標題[公告] 九十六學年度服務學習二課程
時間Mon Sep 17 10:13:00 2007
一、修課標準:
1.於學期進行中出席至少6場由本院、相關院系所、各中心主辦或協辦之演講或研討會。
以院內舉辦之活動為主。
2.選課學生需攜帶「服務學習卡」及「學生證」參與每場演講或研討會,並於演講開始
前及演講結束後,於服務學習卡上蓋印。卻曾參加該演講或研討會但未蓋印時,學生需
繳交出席該次演講之500字心得報告以證明出席。
3.選課學生需於本學期上課最後一天(1月11日)前,自選一場曾出席之演講或研討會,
針對該場活動,撰寫1000字左右之心得報告繳交至系辦公室。
4.演講或研討會場次計算,原則上以半天為準。聽取上午進行的演講,計為一場;下午
亦然。若出席跨上下午之活動,如上午10點至下午3點,則可計為兩場次。
5.學習卡上,一列代表出席一場次。如出席橫跨上下午之活動,需填寫兩列資訊並分別
蓋印。
二、成績計算:
1.聽滿6場演講或研討會,為60分及格。
2.聽滿6場以上,每多聽一場學期成績加5分。
3.前1、2項之分數加總,並依據期末心得報告酌予加分後,為期末總成績。
三、注意事項:
1.該學習卡請務必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除學生可提供出席該場次之證明之外,其餘
場次均需補繳500字心得報告以茲證明。
2.該學習卡欄位不敷使用時,請至系辦領取下一張。
3.如虛偽或不實且情節重大者,本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4.繳交期末心得報告需準時,逾時不候。
法律系辦公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