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lsa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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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九十六学年度服务学习二课程
时间Mon Sep 17 10:13:00 2007
一、修课标准:
1.於学期进行中出席至少6场由本院、相关院系所、各中心主办或协办之演讲或研讨会。
以院内举办之活动为主。
2.选课学生需携带「服务学习卡」及「学生证」参与每场演讲或研讨会,并於演讲开始
前及演讲结束後,於服务学习卡上盖印。却曾参加该演讲或研讨会但未盖印时,学生需
缴交出席该次演讲之500字心得报告以证明出席。
3.选课学生需於本学期上课最後一天(1月11日)前,自选一场曾出席之演讲或研讨会,
针对该场活动,撰写1000字左右之心得报告缴交至系办公室。
4.演讲或研讨会场次计算,原则上以半天为准。听取上午进行的演讲,计为一场;下午
亦然。若出席跨上下午之活动,如上午10点至下午3点,则可计为两场次。
5.学习卡上,一列代表出席一场次。如出席横跨上下午之活动,需填写两列资讯并分别
盖印。
二、成绩计算:
1.听满6场演讲或研讨会,为60分及格。
2.听满6场以上,每多听一场学期成绩加5分。
3.前1、2项之分数加总,并依据期末心得报告酌予加分後,为期末总成绩。
三、注意事项:
1.该学习卡请务必妥善保存。若不慎遗失,除学生可提供出席该场次之证明之外,其余
场次均需补缴500字心得报告以兹证明。
2.该学习卡栏位不敷使用时,请至系办领取下一张。
3.如虚伪或不实且情节重大者,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4.缴交期末心得报告需准时,逾时不候。
法律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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