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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公告二
時間Sun Oct 1 21:54:14 2006
本次選舉依照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施行細則副則辦理
第二次公告
壹、選舉名稱: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貳、投票日期: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早上十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參、候選人登記方式: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零時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八日二十四時止
二、方式:請準備下列文件親交至選委會召集人法學二金思妤處登記,並由選委會召集人向登記候選人親自認可後完成報名手續。
或 將下列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到選委會召集人信箱
[email protected],並由召集人回覆認可後完成報名手續。
三、費用:每位校代候選人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百元,於選舉結束後退還。
四、登記文件:
甲、候選人登記表。
乙、候選人經歷。
丙、五百字以內政見。
丁、本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己、本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三張。
庚、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 以上文件,皆需附書面文件及磁片檔(以word排版)。
五、資格:甲、候選人資格應為本院法律學系大學部次學年仍在學學生。
乙、候選人不得登記為助選員或選務員。
未符上述各項資格要求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登記為候選人者,選委會應即刻取消其候選人資格,並發布選委會臨時聲明,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費用不足及表件不齊者皆不受理其報名。
乙、經選委會受理登記並核可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丙、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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