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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公告二
时间Sun Oct 1 21:54:14 2006
本次选举依照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办法施行细则副则办理
第二次公告
壹、选举名称: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贰、投票日期:
订於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早上十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参、候选人登记方式:
一、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零时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八日二十四时止
二、方式:请准备下列文件亲交至选委会召集人法学二金思妤处登记,并由选委会召集人向登记候选人亲自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或 将下列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到选委会召集人信箱
[email protected],并由召集人回覆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三、费用:每位校代候选人缴交保证金新台币壹百元,於选举结束後退还。
四、登记文件:
甲、候选人登记表。
乙、候选人经历。
丙、五百字以内政见。
丁、本人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乙份。
戊、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己、本人二寸脱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三张。
庚、置助选员者,其名册及学生证影本
◎ 以上文件,皆需附书面文件及磁片档(以word排版)。
五、资格:甲、候选人资格应为本院法律学系大学部次学年仍在学学生。
乙、候选人不得登记为助选员或选务员。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发布选委会临时声明,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费用不足及表件不齐者皆不受理其报名。
乙、经选委会受理登记并核可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丙、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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