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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時間Mon Sep 25 00:25: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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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時間: Mon Sep 25 00:25: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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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時間: Mon Sep 25 00:23: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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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時間: Mon Sep 25 00:22:38 2006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本次選舉依照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施行細則副則辦理
壹、選舉名稱: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
貳、投票日期: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早上十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票訂於當日六時四十分法學院交誼廳舉行。
參、投票地點:
總 區 共同101教室旁(共同與行政大樓的轉角)
法社校區 言論廣場
肆、候選人登記: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零時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八日二十四時止
二、方式:請完成表格後親交至選委會召集人 金思妤 0939667649
[email protected] 處登記,
並由選委會召集人向登記候選人親自認可後完成報名手續。
三、費用:每位校代候選人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百元,於選舉結束後退還。
四、登記文件:
甲、候選人登記表。
乙、候選人經歷。
丙、五百字以內政見。
丁、本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戊、本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或電子檔。
己、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 以上文件,皆需附書面文件及磁片檔(以word排版)。
五、資格:甲、候選人資格應為本院法律學系大學部或研究所次學年仍在學學生。
乙、候選人不得登記為助選員或選務員。
未符上述各項資格要求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登記為候選人者,選委會應即刻取消其\
候選人資格,並發布選委會臨時聲明,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費用不足及表件不齊者皆不受理其報名。
乙、經選委會受理登記並核可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丙、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改。
陸、選舉人資格:本院應為本院法律學系大學部或研究所在學學生。
柒、選舉委員會名單:
召集人:金思妤
選舉委員:許菁芳 徐偉家 許容慈
捌、監察小組成員:時瑋辰 楊雅婷 楊崇基
其他:
甲、競選日期自九十五年十月九日零時起至十月十五日二十四時止,非競選期間不得從\
事競選活動。
乙、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1.舉辦政見發表會。
2.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
3.訪問選民。
4.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選罷法之選舉活動。
丙、候選人號次決定方式:
於九十五年十月八日零時截止登記,依登記之先後順序決定之。
選委會於登記截止後,於當日通知候選人號次。
己、選務員之職權如下:協助選委會辦理選務,並由選委會分派選務工作。
庚、若有違規情事經告發後,依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施行細
則辦理。
09/25(一) 第一次選舉公告
10/01(日) 第二次選舉公告
10/02(一)~10/08(日) 登記期間
10/09(一) 第三次選舉公告
10/09(一)~10/15(日) 競選期間
10/16(一) 投票 時間地點:如上
10/16(一) 開票 時間地點:如上
10/17(二) 第四次選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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