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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时间Mon Sep 25 00:25: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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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时间: Mon Sep 25 00:25: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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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时间: Mon Sep 25 00:23: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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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时间: Mon Sep 25 00:22:38 2006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本次选举依照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办法施行细则副则办理
壹、选举名称: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
贰、投票日期:
订於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早上十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开票订於当日六时四十分法学院交谊厅举行。
参、投票地点:
总 区 共同101教室旁(共同与行政大楼的转角)
法社校区 言论广场
肆、候选人登记:
一、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零时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八日二十四时止
二、方式:请完成表格後亲交至选委会召集人 金思妤 0939667649
[email protected] 处登记,
并由选委会召集人向登记候选人亲自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三、费用:每位校代候选人缴交保证金新台币壹百元,於选举结束後退还。
四、登记文件:
甲、候选人登记表。
乙、候选人经历。
丙、五百字以内政见。
丁、本人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乙份。
戊、本人二寸脱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或电子档。
己、置助选员者,其名册及学生证影本
◎ 以上文件,皆需附书面文件及磁片档(以word排版)。
五、资格:甲、候选人资格应为本院法律学系大学部或研究所次学年仍在学学生。
乙、候选人不得登记为助选员或选务员。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即刻取消其\
候选人资格,并发布选委会临时声明,以昭公信。
六、其他:甲、费用不足及表件不齐者皆不受理其报名。
乙、经选委会受理登记并核可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丙、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改。
陆、选举人资格:本院应为本院法律学系大学部或研究所在学学生。
柒、选举委员会名单:
召集人:金思妤
选举委员:许菁芳 徐伟家 许容慈
捌、监察小组成员:时玮辰 杨雅婷 杨崇基
其他:
甲、竞选日期自九十五年十月九日零时起至十月十五日二十四时止,非竞选期间不得从\
事竞选活动。
乙、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1.举办政见发表会。
2.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海报等。
3.访问选民。
4.事先经选委会许可,不违反选罢法之选举活动。
丙、候选人号次决定方式:
於九十五年十月八日零时截止登记,依登记之先後顺序决定之。
选委会於登记截止後,於当日通知候选人号次。
己、选务员之职权如下:协助选委会办理选务,并由选委会分派选务工作。
庚、若有违规情事经告发後,依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校务会议学生代表选举办法施行细
则办理。
09/25(一) 第一次选举公告
10/01(日) 第二次选举公告
10/02(一)~10/08(日) 登记期间
10/09(一) 第三次选举公告
10/09(一)~10/15(日) 竞选期间
10/16(一) 投票 时间地点:如上
10/16(一) 开票 时间地点:如上
10/17(二) 第四次选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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