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han88 (~~飛揚~~)
看板B95A011XX
標題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Sat Sep 9 02:24:42 2006
※ 引述《viertel (帶罪之身)》之銘言: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好有趣的判決。
: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 有趣,有趣。
: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 還是有價值的。
我個人覺得這個判決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對於信賴原則適用的限制。
信賴原則適用其中一個限制,就是當遵守規範者,已處於可以認知危
險會發生的狀態,並同時可採取避免行為而未採取時,則無信賴原則
的適用。簡化一點就是"確定風險會實現,並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防
果措施而未採取者"就無法以信賴原則阻卻過失。此為74年台上字第四
二一九號裁判所明示。
而細看該篇報導,有提到檢察官是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
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李女可能
發現黃金柱闖紅燈橫越馬路竟疏未注意,釀成車禍,與黃死亡有相當因
果關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她起訴。"
所以判決李女有罪的理由,可能是認為李女已發現可能實現的風現,卻未
盡一定的注意義務避免風險實現,所以排除信賴原則的適用,而認定其有
過失。
這種感覺就像騎車時,發現前面突然有一個小孩站在路口,自己卻不改變
方向,或者主動煞車直接撞上去一樣。當然隨著反應時間的長短,可能會
認定為故意,也可能認定為過失,也可能是完全無過失。
所以檢察官的立場看來應該是認定李女有一定時間煞車避免悲劇,但卻無
煞車行為,但反應時間也未到是刻意要撞上去的地步,才會起訴過失致人
於死吧。
致於真正判決有罪的理由,這要看判決書才知道了。這年頭沒什麼值得相信的新聞
不過目前還查不到該判決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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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個與信賴原則相關的網頁,有關其適用限制在最後一段。
http://0rz.net/501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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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大一的板上討論這個,我真的是睡不著無聊賺P幣來賭小小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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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09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09/09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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