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han88 (~~飞扬~~)
看板B95A011XX
标题Re: [法律] 这就是台湾培养出来的律师........
时间Sat Sep 9 02:24:42 2006
※ 引述《viertel (带罪之身)》之铭言: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好有趣的判决。
: : 法官明显受到新新过失犯理论(不安感说)的影响(或者说法官虽然不懂,
: : 但是却让自己的见解符合了新新过失犯理论)。
: : 在信赖原则逐渐在专业的医疗领域中发挥作用的此刻,已经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 驾驶活动,就其过失行为却逐渐地不能适用信赖原则。
: : 这件事情足以证明:信赖原则是让新兴专业贵族推卸责任的法宝。
: : 更进一步而言,结果反价的说法是用来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宝,
: : 而行为反价的说法则是用来使新兴贵族得以免除刑罚制裁的法宝?
: : 亦即,纵或有结果反价,只要行为不是反价,则可以免除违法的认定?
: : 这两个问号,可以颠覆「结果反价严谨、行为反价恣意」的传统论述。
: : 反正刑法是有钱有势的人才玩得起的学问。
: : 有趣,有趣。
: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测试大一新生读法律、选法律的初衷。
: : 我倒是有点期待大一新生对於这个有罪判决能表示一些看法。
: : 在还没被法律用语荼毒前,表示一下「纯净的」死老百姓观点一事,
: : 还是有价值的。
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对於信赖原则适用的限制。
信赖原则适用其中一个限制,就是当遵守规范者,已处於可以认知危
险会发生的状态,并同时可采取避免行为而未采取时,则无信赖原则
的适用。简化一点就是"确定风险会实现,并有充足之时间可以采取防
果措施而未采取者"就无法以信赖原则阻却过失。此为74年台上字第四
二一九号裁判所明示。
而细看该篇报导,有提到检察官是认为"李车肇事前是继续行驶状态且直
接进入路口,现场并无明显煞车痕,显示双方车速都很缓慢,李女可能
发现黄金柱闯红灯横越马路竟疏未注意,酿成车祸,与黄死亡有相当因
果关系,依过失致人於死罪嫌将她起诉。"
所以判决李女有罪的理由,可能是认为李女已发现可能实现的风现,却未
尽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实现,所以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而认定其有
过失。
这种感觉就像骑车时,发现前面突然有一个小孩站在路口,自己却不改变
方向,或者主动煞车直接撞上去一样。当然随着反应时间的长短,可能会
认定为故意,也可能认定为过失,也可能是完全无过失。
所以检察官的立场看来应该是认定李女有一定时间煞车避免悲剧,但却无
煞车行为,但反应时间也未到是刻意要撞上去的地步,才会起诉过失致人
於死吧。
致於真正判决有罪的理由,这要看判决书才知道了。这年头没什麽值得相信的新闻
不过目前还查不到该判决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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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个与信赖原则相关的网页,有关其适用限制在最後一段。
http://0rz.net/501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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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大一的板上讨论这个,我真的是睡不着无聊赚P币来赌小小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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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09
※ 编辑: pohan88 来自: 140.112.211.109 (09/09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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