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帶罪之身)
看板B95A011XX
標題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Fri Sep 8 23:15:56 2006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好有趣的判決。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有趣,有趣。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還是有價值的。
先說一下 老師 我退伍了orz
以我粗淺的刑法知識及模糊的印象
信賴原則似乎本來就有例外
這個案子法理上來講似乎應該是信賴原則例外的情形
簡單說 死者家屬承認死者也有錯 但是錯不致死
而加害者(被告)則認為自己已遵守交通規則
應無過失可言
不過 我是覺得如果被告沒有前科的話
法官怎麼不會宣告緩刑呢?
判刑四月我還可以接受啦...
沒有緩刑真的很奇怪
--
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1.94
1F:→ viertel:還有一件事 為什麼標題要有 律師 兩字? 09/09 08:30
※ 編輯: viertel 來自: 61.217.192.156 (09/09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