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y1244 (沙皮)
看板B94303XXX
標題又是民法筆記
時間Wed Dec 28 18:40:47 2005
上次有一個地方錯了,就是在債務不履行給付延遲後面,法定利率為5%,20%是利率的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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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類型
1.以財產轉移為內容(get價金)
A.買賣--交換標的物&價金,把財產權的價值在市場上實際化。
為一種有償契約※。
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
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若甲方賣給乙方一物
1.甲方與乙方簽訂一債權※契約。
2.甲方為出賣人,有移轉所有權以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
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3.乙方為買受人,有交付價金以及領取標的物的義務。
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有償契約 =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義務)----需要付出代價以得到東西,有拘束力。
※債權----為一種請求權。
a.買賣物品
b.買賣權利
b-1.有價證券---股票、支票、匯票....
b-2.債權-------應收帳款的買賣,類似貼現。
B.互易--物換物。通常為極端例外:國家經濟崩潰,貨幣價值暴跌。
為一種有償契約。
C.贈與--為一種無償契約。
約束力弱,容易反悔或撤銷贈與。
a.慈善贈與。
b.在親朋好友之間。
c.商業上。
ex:買A物送B物,送完為止。
2.租借契約(get利息)--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收益他人之物。
A.租賃-- ex:甲方若為出租人,則有交付租賃物及維持租賃物之義務。
乙方若為承租人,則有交付租金之義務。
a.耕地租賃
b.房屋租賃
b-1.供居住
b-2.營業用
A-1.定期租賃
A-2.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租金數額限制
IN土地法,為保護承租人└終止事由限制
土地法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
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
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
之賠償時。
┌法院-可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租賃契約最好公證│ -多數人不公證因租金得據實報。
└民間公證人
如果沒有公證則有紛爭時,就必須訴訟。
※欠租--1.積欠2個月以上。
2.若有押金,則先扣押金,押金扣完後又積欠2個月以上。
3.定期催繳。
要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收回房屋。
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
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
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默示更期
ex:若甲乙房屋契約到期日為12/31,在1/1時,甲乙雙方並未重新訂契
約,但乙方給甲方租金,而甲方也收下。
此契約由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則就需要在以上六點情形下才可以
收回房屋。
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
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B.借貸(不需要金錢)
a.使用借貸--一種無償契約。
ex:教職員宿舍。(收回容易)
b.消費借貸--一種授信行為,常伴隨擔保┌人保
└物保
b-1.消費無償┐
├必須把所有權轉移,無法原物返還,只能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ex:借錢買東西、借米....
b-2.消費有償┘
(附利息的約定)
3.勞務契約(get報酬)
A.僱傭--受他人指示服勞務。具有從屬性┌人格上:聽從老闆指示。
└經濟上:靠薪資維持生活。
一種勞動契約,有勞基法保護。
B.承攬--完成一項工作。ex:工程契約。
a.若承攬人與定作人產生紛爭,多靠調解或仲裁※解決。(公共工程委員、國際商會)
a-1.多用調解仲裁原因:工程常會有多國參與,不適合訴諸法院。
b.若有瑕疵
b-1.減價
b-2.解約
b-3.損賠
b-4.修補--若有瑕疵則定作人向承攬人有修補請求權。
(買賣沒有此項,因為通常出賣人並沒有修補的能力。)
※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內容→和解條約。
仲裁--由三人以上仲裁。仲裁結果具法律效力,視為判決。
ex:甲方與乙方發生紛爭,甲方推舉A,乙方推舉B,A、B再推舉一主任仲裁人,
由三人仲裁。
C.委任--處理他人事務--┌有償
└無償
a.經理人 ex:總經理
b.居間(仲介) ex:房屋、人力、婚姻(沒有報酬的請求權,所以費用都會在仲介前先收)
c.行紀 ex:證券交易所代辦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之利益)←→代理(以他人之名義)
d.承攬運送 ex:郵局之包裹
4.團體契約
A.合夥--無限公司(法人)┌社團法人(公司)
└財團法人(基金會)
無限責任--合夥財產不足,以自己私人財產抵。
B.隱名合夥--兩合公司┌出名營業人--付無限責任
└隱名合夥人--付有限責任(出資額的錢)
C.合會--ex:標會
5.債之履行與確保
A.交互計算--定期清算
ex:1.公司之間定期清算應收帳款。
2.票據交換所定期債務清算。
B.和解--和解契約┌訴訟外
└訴訟上
C.保證
a.一般人(債務已發生)
b.銀行(債務已發生)
c.職務保證 =人事保證(債務不一定發生)
--接下職務之前需找人保證,保證其不會造成公司損害,若損害保證人
須負賠償責任。
※保證人的賠償總額以保證人一年所得之報酬為上限。
二、物權法
物權--所有人支配權,一種絕對權。
債權--請求權,一種相對權。
1.土地
A.用益權能 ──┐
a.使用 │
b.收益 │
b-1.天然孳息 ex:果實、動物的產物 ├積極權能
b-2.法定孳息 ex:利息、租金 │
B.價值權能 │
a.交換價值 ┘
C.消極權能--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物上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妨害排除請求權 ex:要求撿起院子裡的垃圾
c.妨害防止請求權 ex:噪音防治
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物權
A.所有權--所有人支配物的權利
B.定限物權(設定)
a.用益物權(可以給別人支配)
a-1.地上權(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 ex:國有土地
a-2.永佃權(在別上土地上種田)
a-3.地役權 ex:通行地役權
a-4.典權(拿取幾乎與物品同價值之金錢,物品交還後,典價金錢需歸還)
如兩年內不還典價,則物品歸他人--流當。
b.擔保物權
b-1.不動產:抵押權
b-1-1.靠登記公示
b-1-2.物品仍舊可以使用
b-1-3.可以拿同樣標的物向許多人借錢,所以有順位問題。
ex:土地值1000萬,拿土地抵押向甲借500萬、乙借300萬、
丙借500萬。
則,甲可得500萬,乙可得300萬,丙只能得200萬。
b-1-4.若抵押物仍不足以償還,仍然必須繼續還清。
b-2.動產
b-2-1.質權:不用經過雙方同意。
ex:修理物品若修理費未付,則可扣留物品。
b-2-2.留置權:需經過雙方同意。
ex:典當
b-2-3.若流當,拍賣抵押物不足以償還,不得再向其要求還清。
※動產擔保交易法(from美國)
1.附條件買賣--保留所有權(若錢未繳清則不交物)
2.動產抵押----債務人仍舊可以使用動產。
3.信託佔有
※若甲乙訂契約賣丙物品,此契約成立,但乙只對甲有請求權,所以並不能請求丙交
出物品。→有契約卻沒有移轉所有權。
※違章建築管理辦法:84年前所蓋的違章建築,暫緩拆除。
84年後所蓋的違章建築,隨報隨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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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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