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y1244 (沙皮)
看板B94303XXX
标题又是民法笔记
时间Wed Dec 28 18:40:47 2005
上次有一个地方错了,就是在债务不履行给付延迟後面,法定利率为5%,20%是利率的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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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类型
1.以财产转移为内容(get价金)
A.买卖--交换标的物&价金,把财产权的价值在市场上实际化。
为一种有偿契约※。
345条: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於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
契约。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ex:若甲方卖给乙方一物
1.甲方与乙方签订一债权※契约。
2.甲方为出卖人,有移转所有权以及交付标的物之义务。
348条: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
之义务。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
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3.乙方为买受人,有交付价金以及领取标的物的义务。
367条:买受人对於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有偿契约 =双务契约(双方皆有义务)----需要付出代价以得到东西,有拘束力。
※债权----为一种请求权。
a.买卖物品
b.买卖权利
b-1.有价证券---股票、支票、汇票....
b-2.债权-------应收帐款的买卖,类似贴现。
B.互易--物换物。通常为极端例外:国家经济崩溃,货币价值暴跌。
为一种有偿契约。
C.赠与--为一种无偿契约。
约束力弱,容易反悔或撤销赠与。
a.慈善赠与。
b.在亲朋好友之间。
c.商业上。
ex:买A物送B物,送完为止。
2.租借契约(get利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他人之物。
A.租赁-- ex:甲方若为出租人,则有交付租赁物及维持租赁物之义务。
乙方若为承租人,则有交付租金之义务。
a.耕地租赁
b.房屋租赁
b-1.供居住
b-2.营业用
A-1.定期租赁
A-2.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契约。
┌租金数额限制
IN土地法,为保护承租人└终止事由限制
土地法100条: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
於他人时。
※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
以上时。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
之赔偿时。
┌法院-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租赁契约最好公证│ -多数人不公证因租金得据实报。
└民间公证人
如果没有公证则有纷争时,就必须诉讼。
※欠租--1.积欠2个月以上。
2.若有押金,则先扣押金,押金扣完後又积欠2个月以上。
3.定期催缴。
要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收回房屋。
440条: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
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月之租额,不得依前项
之规定,终止契约。其租金约定於每期开始时支付者,并应於迟延给
付逾二个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租用建筑房屋之基地,迟付租金之总额,达二年之租额时,适用前项
之规定。
※默示更期
ex:若甲乙房屋契约到期日为12/31,在1/1时,甲乙双方并未重新订契
约,但乙方给甲方租金,而甲方也收下。
此契约由定期契约转为不定期契约,则就需要在以上六点情形下才可以
收回房屋。
451条:租赁期限届满後,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
表示反对之意思者,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契约。
B.借贷(不需要金钱)
a.使用借贷--一种无偿契约。
ex:教职员宿舍。(收回容易)
b.消费借贷--一种授信行为,常伴随担保┌人保
└物保
b-1.消费无偿┐
├必须把所有权转移,无法原物返还,只能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
│ex:借钱买东西、借米....
b-2.消费有偿┘
(附利息的约定)
3.劳务契约(get报酬)
A.雇佣--受他人指示服劳务。具有从属性┌人格上:听从老板指示。
└经济上:靠薪资维持生活。
一种劳动契约,有劳基法保护。
B.承揽--完成一项工作。ex:工程契约。
a.若承揽人与定作人产生纷争,多靠调解或仲裁※解决。(公共工程委员、国际商会)
a-1.多用调解仲裁原因:工程常会有多国参与,不适合诉诸法院。
b.若有瑕疵
b-1.减价
b-2.解约
b-3.损赔
b-4.修补--若有瑕疵则定作人向承揽人有修补请求权。
(买卖没有此项,因为通常出卖人并没有修补的能力。)
※调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内容→和解条约。
仲裁--由三人以上仲裁。仲裁结果具法律效力,视为判决。
ex:甲方与乙方发生纷争,甲方推举A,乙方推举B,A、B再推举一主任仲裁人,
由三人仲裁。
C.委任--处理他人事务--┌有偿
└无偿
a.经理人 ex:总经理
b.居间(仲介) ex:房屋、人力、婚姻(没有报酬的请求权,所以费用都会在仲介前先收)
c.行纪 ex:证券交易所代办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之利益)←→代理(以他人之名义)
d.承揽运送 ex:邮局之包裹
4.团体契约
A.合夥--无限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公司)
└财团法人(基金会)
无限责任--合夥财产不足,以自己私人财产抵。
B.隐名合夥--两合公司┌出名营业人--付无限责任
└隐名合夥人--付有限责任(出资额的钱)
C.合会--ex:标会
5.债之履行与确保
A.交互计算--定期清算
ex:1.公司之间定期清算应收帐款。
2.票据交换所定期债务清算。
B.和解--和解契约┌诉讼外
└诉讼上
C.保证
a.一般人(债务已发生)
b.银行(债务已发生)
c.职务保证 =人事保证(债务不一定发生)
--接下职务之前需找人保证,保证其不会造成公司损害,若损害保证人
须负赔偿责任。
※保证人的赔偿总额以保证人一年所得之报酬为上限。
二、物权法
物权--所有人支配权,一种绝对权。
债权--请求权,一种相对权。
1.土地
A.用益权能 ──┐
a.使用 │
b.收益 │
b-1.天然孳息 ex:果实、动物的产物 ├积极权能
b-2.法定孳息 ex:利息、租金 │
B.价值权能 │
a.交换价值 ┘
C.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物上请求权
a.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妨害排除请求权 ex:要求捡起院子里的垃圾
c.妨害防止请求权 ex:噪音防治
767条: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於妨害其所有
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2.物权
A.所有权--所有人支配物的权利
B.定限物权(设定)
a.用益物权(可以给别人支配)
a-1.地上权(在别人的土地上盖建筑) ex:国有土地
a-2.永佃权(在别上土地上种田)
a-3.地役权 ex:通行地役权
a-4.典权(拿取几乎与物品同价值之金钱,物品交还後,典价金钱需归还)
如两年内不还典价,则物品归他人--流当。
b.担保物权
b-1.不动产:抵押权
b-1-1.靠登记公示
b-1-2.物品仍旧可以使用
b-1-3.可以拿同样标的物向许多人借钱,所以有顺位问题。
ex:土地值1000万,拿土地抵押向甲借500万、乙借300万、
丙借500万。
则,甲可得500万,乙可得300万,丙只能得200万。
b-1-4.若抵押物仍不足以偿还,仍然必须继续还清。
b-2.动产
b-2-1.质权:不用经过双方同意。
ex:修理物品若修理费未付,则可扣留物品。
b-2-2.留置权:需经过双方同意。
ex:典当
b-2-3.若流当,拍卖抵押物不足以偿还,不得再向其要求还清。
※动产担保交易法(from美国)
1.附条件买卖--保留所有权(若钱未缴清则不交物)
2.动产抵押----债务人仍旧可以使用动产。
3.信托占有
※若甲乙订契约卖丙物品,此契约成立,但乙只对甲有请求权,所以并不能请求丙交
出物品。→有契约却没有移转所有权。
※违章建筑管理办法:84年前所盖的违章建筑,暂缓拆除。
84年後所盖的违章建筑,随报随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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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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