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visliu (打擊魔鬼與三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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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系學會新章程草案
時間Fri Dec 17 18:43: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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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UPSSA (我是系學會共用ID) 看板: Politicsclub
標題: [公告] 系學會新章程草案
時間: Thu Dec 16 01:48:56 20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宗旨:政治系學會的成立在於落實學生自治原則與服務精神,以整合學生需求,
爭取學生福利,促進系上向心力為三大宗旨。
第二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系學會,
本會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而成立,
台大社團編號055。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會員:本校政治學系大學部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址:臺北市徐州路21號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壹、凡本會之會員得享下列之權利:
甲、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
乙、享有依法選舉、罷免會長及被選舉之權利。
貳、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班代表大會決議案。
乙、繳交基本會費。
丙、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三章:會費
第六條 會費內容:會費分為兩部分
壹、基本會費:維持系學會獨立運作所需經費。
貳、加值會費:為促進系上向心力的活動經費。
第七條 會費徵收方式:由本會會長提出預算案送至班代表大會審查,
預算單位由審查單位通過後,由財務部來向本會會員徵收。
第八條 如未繳交會費,則行政部門得催其履行義務,若無成效則行政部門可視情形
停止其在本會享有之一部份或全部之權利。
第四章:班代表大會
第九條 班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依本法規定行使立法權、質詢權、調查權、
學期預算案與決算案之審核權。會長罷免案、章程修改案、
文康活動建議案之提案權。
第十條
壹、大會由各班之直選班代表各兩名組成。行政部門之幹部部長,
不得兼任為議會代表,反之亦然。
貳、大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大會代表互選產生,負責議程之進行,
任期為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班代表大會應於每學期初與學期末召開常會,大會法定人數為
總席次二分之一以上,門檻若未達成不得做任何決議,
與會代表得決定是否另行擇期召開常會。
如遇重大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臨時大會:
壹、臨時大會可由下列方式提出召開:
甲、行政部門提出
乙、一名班代表提出,五名班代表連署。
貳、臨時大會之法定人數同第十一條班代表大會。
參、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肆、臨時大會之法定人數同第十一條班代表大會。
伍、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十三條 大會得視系務需要,成立相關臨時委員會,如調查委員會等。
第十四條 班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法牴觸者無效。
第五章 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會長對班代表大會有提案權,
並有向班代表大會提出預算及決算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副會長若干人,由會長遴選之。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出缺時替代會長職務,若會長剩餘任期超過三個月以上,
由副會長主持補選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幹部概由會長任命產生,會長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減部門。
第十八條 各部部長任期一年,得視實際情況需要遴聘會員協助工作。
第十九條 行政部門對於議會依本法以二分之一多數決通過之決議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
得於十日內召開臨時大會移請變更之。但若議會以二分之一多數維持原案,
行政部門應予執行或交付會員複決。
第六章 選舉 罷免 補選 複決
第二十條 會長於每年五月間改選,不得連選連任。選舉之程序辦法由選舉委員會制定,
選舉委員會由現任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候選人需有資格:
壹、候選人應為政治系大學部會員。
貳、候選人上學期平均不低於七十分。
參、候選人不得有記過以上處分之紀錄。
第二十二條 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無限制,採多數決。
同額競選時:投票總數達選舉人總數之百分之十八以上始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補選之程序辦法由副會長召集補選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選舉/補選委員會之權責範圍:
壹、辦理選舉流程所需場地、設備、人員、登記、公告等事務
貳、設立選舉監察小組取締候選人違規事項,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
罰鍰至取消資格。
第二十五條 罷免會長之程序同第二十六條”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二十六條 複決之程序如下:
壹、連署:需有五名以上之會員提案,十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連署結果通過後交由本會處理投票事宜。
貳、法定人數: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
參、決議:採取表示意願人數之三分之二決,其效力得推翻班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釋義時,交由班代表大會採三分之二決決議之。
第二十八條 章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於班代表大會提出章程修正案
壹、本會會員百分之十連署要求修改時。
貳、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修改時。
參、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修改時。
第二十九條 章程修改案經班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採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
第三十條 章程修正案由會長公告後自動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初版章程需經由政治系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投票,
採取贊成通過人數之三分之二決後,由會長公告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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