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visliu (打击魔鬼与三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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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系学会新章程草案
时间Fri Dec 17 18:43: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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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UPSSA (我是系学会共用ID) 看板: Politicsclub
标题: [公告] 系学会新章程草案
时间: Thu Dec 16 01:48:56 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政治系学会的成立在於落实学生自治原则与服务精神,以整合学生需求,
争取学生福利,促进系上向心力为三大宗旨。
第二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政治系学会,
本会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而成立,
台大社团编号055。
(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会员:本校政治学系大学部同学,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址:台北市徐州路21号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壹、凡本会之会员得享下列之权利:
甲、参与本会举办之活动,并享有本会提供之服务。
乙、享有依法选举、罢免会长及被选举之权利。
贰、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之义务:
甲、遵守本会章程及班代表大会决议案。
乙、缴交基本会费。
丙、协助推动本会活动。
丁、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第三章:会费
第六条 会费内容:会费分为两部分
壹、基本会费:维持系学会独立运作所需经费。
贰、加值会费:为促进系上向心力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会费徵收方式:由本会会长提出预算案送至班代表大会审查,
预算单位由审查单位通过後,由财务部来向本会会员徵收。
第八条 如未缴交会费,则行政部门得催其履行义务,若无成效则行政部门可视情形
停止其在本会享有之一部份或全部之权利。
第四章:班代表大会
第九条 班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立法机关,依本法规定行使立法权、质询权、调查权、
学期预算案与决算案之审核权。会长罢免案、章程修改案、
文康活动建议案之提案权。
第十条
壹、大会由各班之直选班代表各两名组成。行政部门之干部部长,
不得兼任为议会代表,反之亦然。
贰、大会设置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大会代表互选产生,负责议程之进行,
任期为一学期,得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班代表大会应於每学期初与学期末召开常会,大会法定人数为
总席次二分之一以上,门槛若未达成不得做任何决议,
与会代表得决定是否另行择期召开常会。
如遇重大事故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临时大会:
壹、临时大会可由下列方式提出召开:
甲、行政部门提出
乙、一名班代表提出,五名班代表连署。
贰、临时大会之法定人数同第十一条班代表大会。
参、临时大会通知应於三日前送达,并载明会议召开之目的。
肆、临时大会之法定人数同第十一条班代表大会。
伍、临时大会通知应於三日前送达,并载明会议召开之目的。
第十三条 大会得视系务需要,成立相关临时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等。
第十四条 班代表大会之决议与本法抵触者无效。
第五章 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由全体会员直选产生,对外代表本会,
对内领导各部门综理会务。会长对班代表大会有提案权,
并有向班代表大会提出预算及决算之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设置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遴选之。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会务,
会长出缺时替代会长职务,若会长剩余任期超过三个月以上,
由副会长主持补选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干部概由会长任命产生,会长得视实际情况需要增减部门。
第十八条 各部部长任期一年,得视实际情况需要遴聘会员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对於议会依本法以二分之一多数决通过之决议认为有窒碍难行之处,
得於十日内召开临时大会移请变更之。但若议会以二分之一多数维持原案,
行政部门应予执行或交付会员复决。
第六章 选举 罢免 补选 复决
第二十条 会长於每年五月间改选,不得连选连任。选举之程序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会长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会长候选人需有资格:
壹、候选人应为政治系大学部会员。
贰、候选人上学期平均不低於七十分。
参、候选人不得有记过以上处分之纪录。
第二十二条 多人竞选时:投票法定人数无限制,采多数决。
同额竞选时:投票总数达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十八以上始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补选之程序办法由副会长召集补选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选举/补选委员会之权责范围:
壹、办理选举流程所需场地、设备、人员、登记、公告等事务
贰、设立选举监察小组取缔候选人违规事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罚锾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罢免会长之程序同第二十六条”全体会员之复决”
第二十六条 复决之程序如下:
壹、连署:需有五名以上之会员提案,十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
连署结果通过後交由本会处理投票事宜。
贰、法定人数:投票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之五分之一
参、决议:采取表示意愿人数之三分之二决,其效力得推翻班代表大会之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之解释发生释义时,交由班代表大会采三分之二决决议之。
第二十八条 章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於班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壹、本会会员百分之十连署要求修改时。
贰、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修改时。
参、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班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决。
第三十条 章程修正案由会长公告後自动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初版章程需经由政治系全体会员之五分之一投票,
采取赞成通过人数之三分之二决後,由会长公告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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