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rj1986 (走吧)
看板B933021XX
標題328
時間Fri Nov 5 10:22:03 2004
釋字第328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
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
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解釋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
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
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
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
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
應不予解釋。
取自
http://www.lawformosa.com/pmachine/archivesum.php?view=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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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1F:→ srj1986:犯罪者能否當計程車司機=>釋字584..懶的PO 140.112.7.59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