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rj1986 (走吧)
看板B933021XX
标题328
时间Fri Nov 5 10:22:03 2004
释字第328号
解释文:
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并设领
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
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解释理由书:
国家领土之范围如何界定,纯属政治问题;其界定之行为,学理上称之为统治行为,依权
力分立之宪政原则,不受司法审查。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
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对於领土之范围,不采列举方式而为概括规定,
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之疆域」究何
所指,若予解释,必涉及领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本件声请,揆诸上开说明,
应不予解释。
取自
http://www.lawformosa.com/pmachine/archivesum.php?view=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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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1F:→ srj1986:犯罪者能否当计程车司机=>释字584..懒的PO 140.112.7.59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