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ran (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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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討論文本之五
時間Fri Nov 8 21:21: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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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文本之五
時間: Wed Nov 6 23:55:44 2002
法律與權力的辯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 金天立、萬毓澤、邱羽凡
一、 研究方法
如眾所周知,在一九七0年代初,美國曾掀起一場法律社會學方法論的
論爭。當時耶魯大學社會學副教授、「實證主義的信徒」Donald Black發表
文章對「傳統法社會學」中充斥的規範性(normative)研究取向大表不滿,
認為其混淆了事實與價值、科學與政策,故大聲疾呼要建立起一種「純粹的
法社會學」。當然,Black 的論調是極端實證主義、科學主義的,而當時也
有Philippe Nonet等人重申「柏克萊綱領」(Berkeley Program)以進行反
駁。但大體而言,實證主義、行為主義在上個世紀確曾引領風騷,法律社會
學的方法論也曾深受其影響。但在七0年代後,基本上法社會學的方法論已
不再定於一尊,而是蓬勃發展、百家爭鳴。就此而言,我們對法律的看法毋
寧是R. B. M.Cotterrell所言:「法律既是事實,又是價值。」(引自張乃
根 1998:123)我們對法社會學方法論的看法也深受Cotterrell影響:「法
社會學的首要目標是增進對法律現象的理解,克服片面的觀點,以便有助於
更廣泛地理解法律現象所在的社會以及該社會諸成員之間關係中的各種條件
和責任。在這一廣泛的意義上,法社會學的目標就是為理解社會中的正義含
意與條件做出貢獻。」(同上引)就本文而言,我們要處理的主題是智慧財
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從歷史的發展來看,智財權的出現其實是相當晚進的現象,與資
本主義的發展密不可分;據此,我們將處理智財權觀念在台灣的引介、立法
等一連串建構正當性∕合法性(legitimacy;Legitimitat) 的過程,以及
探討此過程與台灣在戰後被編納進世界資本主義體系的發展之間的互動。我
們認為,在討論智財權的發展與立法過程時,必須要注意到背後跨國政治上
的、經濟上的權力運作,因此,我們採取了一種批判的立場,以左翼的法律
社會學(或廣義而言的衝突論觀點)思想為主要的分析工具,兼採政治經濟
學的觀點,對上述之過程作一歷史化的(historicized)、脈絡化的
(contextualized)的規範性研究,希望能如Cotterrell上面所言,「為理
解社會中的正義含意與條件做出貢獻。」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瞭解到,幾種
常被運用的法社會學方法論是不能夠充分處理這個問題的。以就現象學的方
法論為例,它比較適合處理的是E. Ehrlich筆下的「活法」(das lebende
Recht),亦即內蘊於社會團體、社會習俗,從社會互動之中產生的行為規
範(Handlungsnorm)。在本文中,我們則認為,在法的正當性未被完全建
立起來時(尤其對本土而言,此法關乎「繼受」(Rezeption)的問題,且
背後充斥複雜的權力關係),「活法」 與實定法間產生了極大的落差,我
們認為這種落差恰恰體現(embody)了某些(宣稱中立的) 法律背後的政
經權力衝突,而這種「合法化危機」(legitimationcrisis,暫且借用
Habermas的說法),或許能用現象學的方法、微視的角度深入描述,但不可
能僅用現象學的方法來完成充分的、具批判性的解釋。這是首先必須交代的。
二、資本主義與智慧財產權:歷史社會學的考察
智慧財產權並非是單純是一種自然權利,而是在歷史的發展中,為了因應資
本主義的需要,才會產生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立法。因此,究其實,在檢視智
慧財產權的歷史中,可以看到其相關立法和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發展緊緊地相
關;不論是在印刷術發明時,智慧財產權觀念相應而生的現象(智慧財產的
源起),或是各國家接受其智財權的方式與時機(智慧財產權的發展),抑
或是成熟的資本主義國家把智慧財產當作推動資本主義發展的武器(對智慧
財產權的「應用」),這一切,都說明了智慧財產權遠遠和「保障人的創作
發明」無關,也並非單純的「道德」論述可以盡言的;反而是政治力量和經
濟利益的交互作用赤裸裸地在這其中被突顯出。以下我們將針對上述諸問題
提出討論,來為下文裡批判智慧財產權的論述提供背景。
2.1:誰催生了智慧財產權?論智慧財產權的源起
智慧財產權在歷史上並非一個不證自明的觀念,相反的,它是相當晚近才在
歐洲的印刷工業發展中,由壟斷製版權延伸而出的概念。在印刷術發達前,
不論中國或是歐洲等地,透過手抄等方式來流傳文章典藉,均是極平常之事
;「洛陽紙貴」此一中國成語的典故,就是一個例證,當時人們競相傳寫左
思的三都賦,但是卻沒有人在談論這個行為是否侵害了左老的財產權,這也
顯示出中國傳統裡並不存在版權的概念,個人的創作也非屬財產的一種。同
樣的情形於印度甚或整個亞洲的傳統之中也同樣存在。而在基督教文化壟罩
的西方世界裡,人的創作更是被視為神意的具體表現,因此根本無法為版權
找出一個所有者(創作者),遑論是智慧財產權的討論。然而,隨著印刷術
的發達,狀況也有了轉變。一四六九年,現今義大利的威尼斯政府,為了鼓
勵當時的商人來投資印刷業此一成本高且風險大的行業,而授予引進活版印
刷的商人印刷特權,這也是後世版權體系的濫觴。印刷特權的核給,即牽涉
到了區辨何種藝文作品可以視為私人財產以為謀利之用(馮建三a)。
由印刷術發展之始,就可以得到幾個觀察,版權的所有者是有資金從事印刷
業的商人,而藉由壟斷版權的方式也為商人於來了財富,這也是「智慧財產
權」最原始的面貌:「由資本擁有者而非原創作者,來獲取知識私有化而產
生的利益。」這種權利的概念不同於長久以來在歐洲及中國普遍為人所認可
的人格權:作者的姓名不得假冒、原作不得被抄襲、作者的原意不得被竄改
扭曲,而強調智財權擁有者具有重製販賣、更改翻譯、公開展示此精神產品
的排他權力,社會上的使用者只得將其做為私人的消費之用,經濟利益必須
完全歸於智財權所有人,此精神產品不得透過任何其他管道擴散,否則即是
等同於掠奪智慧財產權人的私人財產。智慧財產權就在這樣的原則下被發明
出來,經濟利益的增長或是損害成為其運作的中心概念。
不過,在資本主義發展之初,即使壟斷版權的權利是由政府給予的,但是,
在當時國家權威尚未根本確立,現代國家尚未發展成熟之際,即使有國家來
為資本家背書仍是無法抑制「盜印」的發生。因此,資本家們為了保住自身
的經濟利益,他們之間的協議與約定因而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到了出版活動
日益蓬勃而跨越國界之時,國家在這當中的角色也就日益重要。出得起資金
的人,需要比商人間協議更強大的力量來保證自身的利益,因此資本家開始
向國內政府施壓要求立法以確立他們的權利。換言之,有錢人買斷了文化資
產,並進一步要求這個作法的正當基礎,因此抬出了智慧財產權來作為要求
立法的理由。再進一步由全球的角度切入以解讀智慧財產權,就可以得到一
幅更清晰的圖像。以美國這個現代超級資本主義大國為例,在美國還位處於
世界後進國的位置時,印刷術的引進與利用大大地受到鼓勵,而當時的美國
版權法律只保護國內的產品,其他國家的產品則不在保護之列,因此,美國
可以大方地無償使用他國的智慧。等到美國儲備足夠的實力,不需再藉助他
國的力量來提升自己的發展時,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全球化就成為美國的重要
目標(馮建三b)。
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權興起所代表不是文化發展的保證,也不是創作者
心血的回饋,而是資本主義的動力;藉由商品化人類知識、智慧以創造更大
的商機,無疑是智慧財產權背後的真相。
2.2:強迫推銷 ? 當代成熟資本主義國家如何推展智慧財產權
資本主義發展至今,「眾歐美先進工業國家」已掌握了全球近97% 的專利
,亦即智慧財產權的體系已經為這些國家所壟斷。換言之,如美國等成熟資本
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已經計畫性地完成為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必要條件,而此
處所指的條件主要是指政治經濟上的條件,即是上文中所提以美國為例的類同
手法。
在這個被壟斷且昂貴的智慧財產體系中,「眾歐美先進工業國家」已經確立住
自己的霸權位置,不論是在政治或是經濟上均已握有絕對的優勢。簡而言之,
在這一手由資本主義大國打造起來的體制裡,智慧財產權是名符其實的商品,
而這類商品的「買方」與「賣方」也在安排之中,買賣關係的穩固也恰恰說明
了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宰制關係。因此,向各「開發中或是未開發的後進國家」
推銷智慧財產權就成為各資本主義大國的當務之急;讓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進
入智慧財產權的體系,可以幫助資本主義市場的擴大,也才能進一步確保這些
國家優勢位置的延續。如此一來,不但資本主義的商品市場可以再擴大(買賣
最新的商品:智慧財產權),優勢大國也無需害怕到第三世界國家從事生產,
因為一旦保證知識作為商品,也就保證了資本主義大國的優越地位以及資本家
的絕對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會有那一個資本主義大國不樂於推銷智慧財產權
呢?而這份推銷工作,不但有許多國家身體力行,世貿更是其中一股重要的力
量。在多股勢力推動智慧財產權的全球化之際,如三○一條款等壓力也就一再
於台灣第三世界國家出現,來進一步強化國家間的依附關係(劉宇凡)。
三、智慧財產權「正當性∕合法性」的建構:台灣的例子
如前所述,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障著作人(或曰大出版商、
資本集團)的私人利益,一方面是為了「鼓勵創新」以提高「國家整體利益」
,雖然在此激勵下隱藏了過度保護亦會阻礙國家文化發展的矛盾。智慧財產權
這樣的「自然權利」無疑地需要一個人為「發明」的過程,而在台灣著作權法
發展的例子中,我們便可清楚的看到這樣一個概念的正當性
(legitimacy;Legitimitat)如何在「私人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的調
和與衝突間中被慢慢建構起來。
一九四九年後國府被迫來台,於百廢待舉、民生凋蔽、國家局勢不安
之際,亟需引進大量的國外科學技術知識以供經濟發展、國家建設之用,所以
政府鼓勵民間大量翻印中外書籍。雖然當時已有著作權法,然而形同虛設,而
書籍被翻印得最大量的美國,認為臺灣當時的情況沒有負擔版稅的能力,且對
其本國大出版商利益損害並不大,因而採取放任的態度。事實上,這種情況並
非臺灣獨有,美國過去在世界各地設立文化單位,放任各國翻印其書而不收版
稅,其目的即是為了廉價傾銷輸出美式意識型態,而這在冷戰時期是非常重要
的。
爾後由於臺灣的經濟逐漸發展,且發生大英百科全書翻印的法律事件,以及大
量翻印的原文書回流至美國國內,造成美出版商的損失,使得美國書商向其政
府施壓,要求停止對台經濟援助與中斷資訊輸入。政府因此在一九六四年修改
著作權法細則,以方便美國出版商取得著作權註冊,提高罰則,並以行政命令
遏止西書輸出。此舉有效解決了西書回流的問題,然而這不過是一種對外來威
脅的反應罷了,對於「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屬於創作者不可侵犯之財產的概
念,無論是政府還是人民都沒有認真去看待。政府執法不力,也少有作品註冊
著作權,市面上翻印氾濫,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在社會上只有一個模模糊糊的意
識存在,大家都在有意無意間忽略了它。
一九七0年代後,國內的創作大增,著作人也開始重視本身的著作權,著作權
申請註冊於是水漲船高。出版商、著作權人面對嚴重的翻印問題,於是開始在
報章雜誌上不斷陳述著作權的觀念及現行著作權法的缺失,並於一九七六年成
立「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一方面積極延聘學者專家對現行著作權法做深
入研究,一方面邀集各方人士舉行系列座談會討論翻印問題,提出建議催促政
府修改著作權法,將註冊主義改為創作保護主義並加重刑罰。在國內著作權人
利益集團的推廣下,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在傳媒、政府的宣傳中往往以著作權
做為代表
)才逐漸取得正當性∕合法性而漸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但在民國八十年代以前
,討論「著作權」的期刊論文仍較討論「智慧財產權」者為多,見圖二)。與
此同時,法學界也開始生產許多關於著作權的書籍與研究,一般探討著作權的
期刊論文也逐漸增多(請參考圖一)。「保障著作權」在此過程中,漸漸成為
輿論的主流,然而政府為了維持審查制度以保障「文字安全」,避免違背政治
正確的書籍取得著作權,仍採手續繁複、登記費用貴的註冊主義,一直到一九
八五年,才順應社會的壓力將註冊主義改為創作主義,從此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才算比較打入一般人的心中,政府也開始較經常執法取締仿冒,並積極從事著
作權教育宣導的工作(蘇世賢1987)。
透過國內本身利益集團的宣傳遊說,以及隨後政府的立法、執法,智慧財產權
的概念在台灣開始萌芽、茁壯。然而,在文化工業蓬勃壯大並鞏固其自身的同
時,臺灣的出口導向經濟也在快速的成長,其中對美國出口的依賴尤重。而美
國自身則陷入明顯的經濟衰退中,入超嚴重,赤字不斷,為了平衡貿易,美國
開始推行貿易保護政策,要求各國開放其國內市場、降低關稅、保護智慧財產
權等以維護美國資本的權益。因而從民國六十七年起,台美開始進行一系列關
於智慧財產權、農產品、菸酒、金融等議題進行貿易談判,以求減少對美的出
超。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主導著作權立法與修法的力量由國內轉移到國外,
而最後形成由美國強權一手宰制的情況。
自民國七十三年起,美台展開「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1985年美國則通過了
貿易與關稅法案,包括了總統授與優惠關稅的權力以及對外國的不平等貿易進
行報復。此後,美方便以積極主動的方式不斷要求提高著作權保護的標準,接
著一九八八年的綜合貿易法,更使得美國擁有超級三0一的每年定期報告與特
別三0一的半年定期報告作為威脅台灣的工具,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
美國可說是予取予求。包括著作權的給予方式、保護客體、保護年限、翻譯權
、強制授權、回溯年限、合理使用的範圍、公開放映的定義,無一標準不是在
美方強大的壓力下擴大其保護與限制的
範圍,甚至在美方獲得了比我國內保護標準更嚴格的「超國民待遇」時,還逼
迫我國將國內標準也提高到和與他們的協定一樣高。由於政府的目標完全放在
獲得優惠關稅、避免三0一報復、保護對美貿易上,對於著作權修法與立法的
方向與內容幾乎全面向美國讓步,同時開始大規模取締盜版商、MTV 業者,以
在談判時繳出成績單、「表現誠意」。而隨著國家動用公權力執法,經濟部也
開始做積極的教育宣導,包括了印製手冊、短片以及將智慧財產權觀念編入中
小學教材等措施。社會上能夠聽到的聲音盡是在自責「海盜王國」,強調智慧
財產權還需要更完善的保障,立法、執法與教育工作應該更加努力的進行,對
於美方的不合理要求、法本身有無道理的反省與批判卻是少之又少,智慧財產
權因此而成為一個具有道德色彩的意識型態,掩蓋了其作為平衡貿易逆差而以
社會流通資訊的自由作為犧牲品的事實。
從臺灣的例子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著作權,以及定義更廣的智慧
財產權的概念,由出現到國家立法,最後成為社會規範(即對法律規章∕理念
的繼受
;亦即一整套正當性∕合法性的建構)的過程,背後明顯地是某種利益邏輯的
反映。在經濟發展的初期,採取大量翻印的策略符合臺灣與美國雙方的國家利
益;到了初編入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之中,經濟開始成長,國內出版業的資本與
創作者的數量也隨之成長,因而之後一系列的推廣直到七十四年的立法,反映
的是此一利益集團的生產邏輯;到了一九八0年代後,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反映
的卻是臺灣位於世界體系半邊陲的位置,一方面藉由依附型發展積累資本,一
方面又受到中心宰制的尷尬處境。在這個階段中,許多人們使用與流通文化產
品的權利,與農產品一樣被當作發展外
貿的交換條件而被犧牲,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即是美國的跨國資本為壟斷其利
益而採取的手段--不斷地擴張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與時間。當然,在給予美
資壟斷利益的同時,其實也是在保護國內資產階級繼續外銷的利益,並且促使
國內企業學習如何做智慧財產權的經營管理,由此而形成一種共謀
(complicity)。實質的立法過程是一赤裸裸的利益交換,而在輿論與媒體的
論述上,則充斥了「現代化」的意識型態:一方面用美國的眼睛(「帝國之眼
」?借陳光興用語)觀看自己,一方面充滿了對於現代資本主義法治國家、現
代大企業的追求渴望。新的智慧財產權保障作為一種文化-資本的擴張形式,
便如此被硬生生的移入臺灣社會中,在沒有太多討論的空間下成為以法論法的
強勢道德,捍衛全球化時代下的資本得以繼續自強不息地運行。
圖一(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期刊論文檢索系統,由筆者自行統計)
(說明:台灣從民國六十年起即有論文討論「著作權」,較「智慧財產權」為
早,且民國六十五年即成立「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可比較圖二。)
圖二(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期刊論文檢索系統,由筆者自行統計)
(說明:民國七十三年起,美台展開「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如圖所示,在民
國六十年到六十五年間,僅有一筆論文討論智財權,但在七十三年後,相關論文
開始大量增加,至民國八十年後更達到高峰。)
四、成大MP3事件再探
經過以上討論,我們現在可以對「成大mp3事件」做一點粗略的反省。撇開
檢警是否不當搜索等問題不論,自從該事件發生以來,報章雜誌討論的討論幾乎
清一色從實定法的角度出發,聚焦於「大學生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上面,對利用
宿舍網路下載(或「重製」,但究竟何屬「重製」、在法律上的規範究竟為何,
則不是我們關心的問題,故討論從略)mp3的學生進行高分貝的道德譴責。在這一
波「洗刷台灣海盜王國惡名」的大動員中,教育部也不落人後,出面要求各大學
火速進行智慧財產權的「教育」工作。
我們也知道,成大學生為因應此事,組成了「成大自救會」,但他們的基調
也仍然是「尊重智慧財產權」,以近乎哀憐的姿態,乞求IFPI及社會大眾給「不
清楚網路使用的法律規範」的大學生們一次機會。在成立至結束的一個多月內,
他們至多要求「法律的制訂要跟得上資訊科技的發展」,卻從未對智慧財產權及
相關立法本身提出根本的質疑 。
就我們對身邊同學及網路上言論的觀察,發現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在台
灣的建構算是十分成功的,因為大多數學生談及成大事件都會脫口而出要「尊重
智慧財產權」。但若我們從Ehrlich的「活法」觀點來觀察一般大學生的行為,
便會發現極為有趣的現象:雖然他們皆知在「應然」層面不應「侵犯智慧財產權
」,但在「實然」層面上,他們卻幾乎天天「違法」(尤以擁有宿網者為然,一
般學生在網路上下載mp3或電腦軟體可謂家常便飯之舉)。為什麼會造成「活法」
與「實定法」間如此巨大的落差?
論者多謂此乃「台灣人」的「人性」之惡,故此種「法治乖常」的現象必須
透過「教育」及「嚴厲執法」的方式來「矯正」。然而,經過前幾個部分的討論
,我們便知道,若我們從一種批判的法社會學角度來探究,這種「乖常」、「偏
差」的現象其實不能從「台灣人的人性」這種本質論(essentialism)的方式去
解釋。
在我們訪談的過程中,一位受訪者這樣表示:「我當然知道要尊重智財權,
但電腦軟體這麼貴,我這種窮學生怎麼可能負荷得起?至於mp3,大家都知道現
在市面上的專輯通常只有一兩首好聽,誰願意花三四百元去買?網路上有mp3,
就是讓我們有試聽的機會,就我的例子,若我試聽後發現一張專輯真的不錯,我
才可能掏腰包去唱片行買。」
另一位網友更將一般學生個人電腦的配備「原價」列出:
自然輸入法 V6.0 專業版 699
譯典通 2001 豪華版 990
訊連 PowerDVD 3.0 中文版 1050
ACDSee 3.1 ESD 中文版 1080
行易 嘸蝦米輸入法 V5.6 標準 1600
PartitionMagic 6.0 中文版 1960
PC-cillin2000 中文標準版 2000
Ulead Cool 3D 3.0中文標準版 2400
Ulead PhotoImpact 6.0 中文標準版 3900
Microsoft PhotoDraw 2000 中文標準版 3990
Dreamweaver 4.0 英文教育版 for Win 4400
Microsoft Office 2000 中文標準版 17590
Microsoft Office 2000 中文程式開發版 34990
FreeHand 9.0C 中文 for Win 15900
Flash 5.0 標準版 for win 16800
Adobe Illustrator 9.0 中文版 for Win 21000
TrueSpace 4 中文版 30000
Macromedia Director 8.0 44900
Microsoft Windows 98 隨機版 4600
Microsoft Windows 2000 30000 左右
如果是資訊或建築方面的話....
AutoCAD 120000 (一張光碟而已...)
BCB (Borland C++ Builder) 160000 (超過160000)
若將以上數字相加,加上電腦的硬體設備,一台一般學生使用的個人電腦至少
需七、八萬元,相信少有人能負荷。
另一位政治系的同學則不無憤慨地寫了以下的文章:
「應該叫檢察官來搜台大政治系所有上過應用統計學的學的電腦,每個人的主機裡
一定都有因學校經費缺乏、在教授教唆下非法下載每套市價達30多萬元的SPSS
統計軟體。這樣的話,至少所有政治系的大二和大三通通都會被全數起訴。之後,
檢察官就會吃不完兜著走,政治系也會因幾乎所有的學生皆有前科,差不多可廢系
了。系主任要為之下台以示負責,陳維昭校長也可以順便下台。幾年後新世代的政
治人物經歷中將會多了項經歷:大學時曾因觸犯智慧財產權法而遭…。」
我們因此知道,智財權的正當性或許已在台灣建立起來(至少就意識型態效果
而論非常成功),但在生活世界裡,它因為與一般民眾的切身利益扞格不入,欠缺
充實的社會生活的基礎,而時時出現危機。雖然我們知道法律規範有建構、制約社
會事實的可能,即E. E. Hirsch所謂的「規範具有的實際力量」
(faktische Kraft des Normativen,見林端1994:186),若國家一方面透過「國
家的意識型態機器」(Appareils Ideologiques d'Etat)強力宣傳,一方面動用「
國家的壓制性機器」(Appareils Repressives d'Etat)強力執法,最後造成智財權
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粲然齊備,但我們認為,就智財權而言,它所體現的社會矛盾過於
巨大,因此恐怕無法如此順遂。這是否即Habermas(1994)所謂「合法化危機」(如
書中論及意識型態「對於普遍化利益的壓制」的段落)的縮影?
五、結論:「在社會衝突中充當武器的法律」?
林端教授(1994:201)曾有一段文字值得在這裡被引用:
「如果我們換一種思考的角度,用與功能學派對立的衝突學派(conflict theory)
的立場來作分析,也許更有其逼近社會真實的能力。…社會衝突是正常的,不是乖
常的,偏差行為是意欲改變既有權力關係的一種徵象。」(筆者加的粗斜體)
的確,就功能論的觀點而言,法律是為了「防止」、「減輕」、「解決」社會衝突
而存在,但經過以上的討論,我們知道這無法說明,包括台灣智財權的發展、成大
事件在內的許多現象中,法律明顯被當作「權力」、當作「武器」在運用
(Turk1993),而與它宣稱的客觀中立、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價值無關。此種為因
應台灣步向資本主義運轉軌道而「繼受」過來的法律理念,用馬克思主義∕衝突論
的分析架構毋寧更為妥切:在智財權相關立法的範疇內,它是「製造」衝突的要角
,而非「解決」衝突的靈丹。在世界資本主義體系分工的脈絡內,是中心國對半邊
陲、邊陲國的知識與經濟利益壟斷(當中也會有跨國資本與本國資本、政府間的共
謀關係,即政治經濟學的依賴理論所談的「三邊聯合」triple alliance ,我們在
台灣的例子中便可以清楚發現);在民族國家內部,是資本集團對受雇者(那些據
說應該受到智財權法律保護的「創作者」,他們絕大多數的身份都是無法握有生產
工具的受雇者。我們前面已一再說明,智財權要保障的是「財產」,而非「智慧」
。)及一般消費者的剝削。我們必須指出,馬克思主義在這邊不但沒有過時,反倒
為我們身處的世界提供了準確的素描。我們認為,必須要用批判的、歷史的、比較
的視野來進行關於智財權的研究,才能一方面更貼近社會現實、為社會中的弱勢者
喉舌,一方面讓官方的實定法與審理機制能夠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而不致流於空
洞的「自我指涉」(Selbstreferenz)、「自我議題化」(Selbstthematisierung)
、「自我再製」(Aotupoiesis)(皆為Luhmann1993的用語,引自林端2000:214)
。
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第三世界國家開始反省本身的傳統文化,並且以法律社會學
的觀點批判、修正西方帝國主義輸入的法律(李清潭1997:139)。本文也是類似的
嘗試。我們從左翼的、衝突論的法社會學的角度出發,引入了政治經濟學的觀點,
基本上認為法律作為社會經濟關係的因變項,與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本文探
討了智財權與資本主義發展史的關係,研究台灣繼受智財權法律理念、建構正當性
、合法性的動態過程,並以成大事件為例,說明智財權所體現的社會矛盾可能是合
法化危機具體而微的體現。我們真切地希望本文能夠拋磚引玉,吸引更多人來研究
這個重要的課題。
引用書目
Althusser, Louis. 1971. "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New Left Books.
張乃根,1998,〈當代西方法社會學中方法論之爭及其啟示〉,收於李楯編,《法律社會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馮建三a,〈知識共產論:另一種智慧財產權的說法〉,
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馮建三b,〈再論智慧財產權〉,
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Habermas, Jurgen(著),陳學明譯,1994,《合法性危機》,台北:時報。
李清潭,1997,《資本主義下現代契約法的變遷:法社會學對於契約自由的辯論》,台北:桂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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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宇凡,〈盜版盜版,誰盜誰的版?〉,
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Luhmann, Niklas. 1993. 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M. : Suhrkamp.
蘇世賢,1987,《我國著作權政策的結構性分析(1949-1988)》,中興大學公共政策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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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厥安,1998,《法與實踐理性》,台北: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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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能改變個屁
鬥爭 一定要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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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boughs have withered because of the wintry wind,
The boughs have withered because I have told them my 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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