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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Spivak (从边缘到中心) 看板: CollegeForum 标题: 讨论文本之五 时间: Wed Nov 6 23:55:44 2002 法律与权力的辩证:智慧财产权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金天立、万毓泽、邱羽凡 一、 研究方法 如众所周知,在一九七0年代初,美国曾掀起一场法律社会学方法论的 论争。当时耶鲁大学社会学副教授、「实证主义的信徒」Donald Black发表 文章对「传统法社会学」中充斥的规范性(normative)研究取向大表不满, 认为其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政策,故大声疾呼要建立起一种「纯粹的 法社会学」。当然,Black 的论调是极端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而当时也 有Philippe Nonet等人重申「柏克莱纲领」(Berkeley Program)以进行反 驳。但大体而言,实证主义、行为主义在上个世纪确曾引领风骚,法律社会 学的方法论也曾深受其影响。但在七0年代後,基本上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已 不再定於一尊,而是蓬勃发展、百家争鸣。就此而言,我们对法律的看法毋 宁是R. B. M.Cotterrell所言:「法律既是事实,又是价值。」(引自张乃 根 1998:123)我们对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看法也深受Cotterrell影响:「法 社会学的首要目标是增进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克服片面的观点,以便有助於 更广泛地理解法律现象所在的社会以及该社会诸成员之间关系中的各种条件 和责任。在这一广泛的意义上,法社会学的目标就是为理解社会中的正义含 意与条件做出贡献。」(同上引)就本文而言,我们要处理的主题是智慧财 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智财权的出现其实是相当晚进的现象,与资 本主义的发展密不可分;据此,我们将处理智财权观念在台湾的引介、立法 等一连串建构正当性∕合法性(legitimacy;Legitimitat) 的过程,以及 探讨此过程与台湾在战後被编纳进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发展之间的互动。我 们认为,在讨论智财权的发展与立法过程时,必须要注意到背後跨国政治上 的、经济上的权力运作,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种批判的立场,以左翼的法律 社会学(或广义而言的冲突论观点)思想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兼采政治经济 学的观点,对上述之过程作一历史化的(historicized)、脉络化的 (contextualized)的规范性研究,希望能如Cotterrell上面所言,「为理 解社会中的正义含意与条件做出贡献。」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几种 常被运用的法社会学方法论是不能够充分处理这个问题的。以就现象学的方 法论为例,它比较适合处理的是E. Ehrlich笔下的「活法」(das lebende Recht),亦即内蕴於社会团体、社会习俗,从社会互动之中产生的行为规 范(Handlungsnorm)。在本文中,我们则认为,在法的正当性未被完全建 立起来时(尤其对本土而言,此法关乎「继受」(Rezeption)的问题,且 背後充斥复杂的权力关系),「活法」 与实定法间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我 们认为这种落差恰恰体现(embody)了某些(宣称中立的) 法律背後的政 经权力冲突,而这种「合法化危机」(legitimationcrisis,暂且借用 Habermas的说法),或许能用现象学的方法、微视的角度深入描述,但不可 能仅用现象学的方法来完成充分的、具批判性的解释。这是首先必须交代的。 二、资本主义与智慧财产权:历史社会学的考察 智慧财产权并非是单纯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为了因应资 本主义的需要,才会产生智慧财产权的相关立法。因此,究其实,在检视智 慧财产权的历史中,可以看到其相关立法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发展紧紧地相 关;不论是在印刷术发明时,智慧财产权观念相应而生的现象(智慧财产的 源起),或是各国家接受其智财权的方式与时机(智慧财产权的发展),抑 或是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把智慧财产当作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武器(对智慧 财产权的「应用」),这一切,都说明了智慧财产权远远和「保障人的创作 发明」无关,也并非单纯的「道德」论述可以尽言的;反而是政治力量和经 济利益的交互作用赤裸裸地在这其中被突显出。以下我们将针对上述诸问题 提出讨论,来为下文里批判智慧财产权的论述提供背景。 2.1:谁催生了智慧财产权?论智慧财产权的源起 智慧财产权在历史上并非一个不证自明的观念,相反的,它是相当晚近才在 欧洲的印刷工业发展中,由垄断制版权延伸而出的概念。在印刷术发达前, 不论中国或是欧洲等地,透过手抄等方式来流传文章典藉,均是极平常之事 ;「洛阳纸贵」此一中国成语的典故,就是一个例证,当时人们竞相传写左 思的三都赋,但是却没有人在谈论这个行为是否侵害了左老的财产权,这也 显示出中国传统里并不存在版权的概念,个人的创作也非属财产的一种。同 样的情形於印度甚或整个亚洲的传统之中也同样存在。而在基督教文化垄罩 的西方世界里,人的创作更是被视为神意的具体表现,因此根本无法为版权 找出一个所有者(创作者),遑论是智慧财产权的讨论。然而,随着印刷术 的发达,状况也有了转变。一四六九年,现今义大利的威尼斯政府,为了鼓 励当时的商人来投资印刷业此一成本高且风险大的行业,而授予引进活版印 刷的商人印刷特权,这也是後世版权体系的滥觞。印刷特权的核给,即牵涉 到了区辨何种艺文作品可以视为私人财产以为谋利之用(冯建三a)。 由印刷术发展之始,就可以得到几个观察,版权的所有者是有资金从事印刷 业的商人,而藉由垄断版权的方式也为商人於来了财富,这也是「智慧财产 权」最原始的面貌:「由资本拥有者而非原创作者,来获取知识私有化而产 生的利益。」这种权利的概念不同於长久以来在欧洲及中国普遍为人所认可 的人格权:作者的姓名不得假冒、原作不得被抄袭、作者的原意不得被窜改 扭曲,而强调智财权拥有者具有重制贩卖、更改翻译、公开展示此精神产品 的排他权力,社会上的使用者只得将其做为私人的消费之用,经济利益必须 完全归於智财权所有人,此精神产品不得透过任何其他管道扩散,否则即是 等同於掠夺智慧财产权人的私人财产。智慧财产权就在这样的原则下被发明 出来,经济利益的增长或是损害成为其运作的中心概念。 不过,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即使垄断版权的权利是由政府给予的,但是, 在当时国家权威尚未根本确立,现代国家尚未发展成熟之际,即使有国家来 为资本家背书仍是无法抑制「盗印」的发生。因此,资本家们为了保住自身 的经济利益,他们之间的协议与约定因而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到了出版活动 日益蓬勃而跨越国界之时,国家在这当中的角色也就日益重要。出得起资金 的人,需要比商人间协议更强大的力量来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资本家开始 向国内政府施压要求立法以确立他们的权利。换言之,有钱人买断了文化资 产,并进一步要求这个作法的正当基础,因此抬出了智慧财产权来作为要求 立法的理由。再进一步由全球的角度切入以解读智慧财产权,就可以得到一 幅更清晰的图像。以美国这个现代超级资本主义大国为例,在美国还位处於 世界後进国的位置时,印刷术的引进与利用大大地受到鼓励,而当时的美国 版权法律只保护国内的产品,其他国家的产品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美国 可以大方地无偿使用他国的智慧。等到美国储备足够的实力,不需再藉助他 国的力量来提升自己的发展时,智慧财产权立法的全球化就成为美国的重要 目标(冯建三b)。 由此可知,智慧财产权兴起所代表不是文化发展的保证,也不是创作者 心血的回馈,而是资本主义的动力;藉由商品化人类知识、智慧以创造更大 的商机,无疑是智慧财产权背後的真相。 2.2:强迫推销 ? 当代成熟资本主义国家如何推展智慧财产权 资本主义发展至今,「众欧美先进工业国家」已掌握了全球近97% 的专利 ,亦即智慧财产权的体系已经为这些国家所垄断。换言之,如美国等成熟资本 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计画性地完成为智慧财产权立法的必要条件,而此 处所指的条件主要是指政治经济上的条件,即是上文中所提以美国为例的类同 手法。 在这个被垄断且昂贵的智慧财产体系中,「众欧美先进工业国家」已经确立住 自己的霸权位置,不论是在政治或是经济上均已握有绝对的优势。简而言之, 在这一手由资本主义大国打造起来的体制里,智慧财产权是名符其实的商品, 而这类商品的「买方」与「卖方」也在安排之中,买卖关系的稳固也恰恰说明 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宰制关系。因此,向各「开发中或是未开发的後进国家」 推销智慧财产权就成为各资本主义大国的当务之急;让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进 入智慧财产权的体系,可以帮助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大,也才能进一步确保这些 国家优势位置的延续。如此一来,不但资本主义的商品市场可以再扩大(买卖 最新的商品:智慧财产权),优势大国也无需害怕到第三世界国家从事生产, 因为一旦保证知识作为商品,也就保证了资本主义大国的优越地位以及资本家 的绝对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会有那一个资本主义大国不乐於推销智慧财产权 呢?而这份推销工作,不但有许多国家身体力行,世贸更是其中一股重要的力 量。在多股势力推动智慧财产权的全球化之际,如三○一条款等压力也就一再 於台湾第三世界国家出现,来进一步强化国家间的依附关系(刘宇凡)。 三、智慧财产权「正当性∕合法性」的建构:台湾的例子 如前所述,智慧财产权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着作人(或曰大出版商、 资本集团)的私人利益,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创新」以提高「国家整体利益」 ,虽然在此激励下隐藏了过度保护亦会阻碍国家文化发展的矛盾。智慧财产权 这样的「自然权利」无疑地需要一个人为「发明」的过程,而在台湾着作权法 发展的例子中,我们便可清楚的看到这样一个概念的正当性 (legitimacy;Legitimitat)如何在「私人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调 和与冲突间中被慢慢建构起来。 一九四九年後国府被迫来台,於百废待举、民生凋蔽、国家局势不安 之际,亟需引进大量的国外科学技术知识以供经济发展、国家建设之用,所以 政府鼓励民间大量翻印中外书籍。虽然当时已有着作权法,然而形同虚设,而 书籍被翻印得最大量的美国,认为台湾当时的情况没有负担版税的能力,且对 其本国大出版商利益损害并不大,因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事实上,这种情况并 非台湾独有,美国过去在世界各地设立文化单位,放任各国翻印其书而不收版 税,其目的即是为了廉价倾销输出美式意识型态,而这在冷战时期是非常重要 的。 尔後由於台湾的经济逐渐发展,且发生大英百科全书翻印的法律事件,以及大 量翻印的原文书回流至美国国内,造成美出版商的损失,使得美国书商向其政 府施压,要求停止对台经济援助与中断资讯输入。政府因此在一九六四年修改 着作权法细则,以方便美国出版商取得着作权注册,提高罚则,并以行政命令 遏止西书输出。此举有效解决了西书回流的问题,然而这不过是一种对外来威 胁的反应罢了,对於「智慧财产权」作为一种属於创作者不可侵犯之财产的概 念,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没有认真去看待。政府执法不力,也少有作品注册 着作权,市面上翻印泛滥,智慧财产权的规范在社会上只有一个模模糊糊的意 识存在,大家都在有意无意间忽略了它。 一九七0年代後,国内的创作大增,着作人也开始重视本身的着作权,着作权 申请注册於是水涨船高。出版商、着作权人面对严重的翻印问题,於是开始在 报章杂志上不断陈述着作权的观念及现行着作权法的缺失,并於一九七六年成 立「中华民国着作权人协会」,一方面积极延聘学者专家对现行着作权法做深 入研究,一方面邀集各方人士举行系列座谈会讨论翻印问题,提出建议催促政 府修改着作权法,将注册主义改为创作保护主义并加重刑罚。在国内着作权人 利益集团的推广下,智慧财产权的概念(在传媒、政府的宣传中往往以着作权 做为代表 )才逐渐取得正当性∕合法性而渐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但在民国八十年代以前 ,讨论「着作权」的期刊论文仍较讨论「智慧财产权」者为多,见图二)。与 此同时,法学界也开始生产许多关於着作权的书籍与研究,一般探讨着作权的 期刊论文也逐渐增多(请参考图一)。「保障着作权」在此过程中,渐渐成为 舆论的主流,然而政府为了维持审查制度以保障「文字安全」,避免违背政治 正确的书籍取得着作权,仍采手续繁复、登记费用贵的注册主义,一直到一九 八五年,才顺应社会的压力将注册主义改为创作主义,从此智慧财产权的观念 才算比较打入一般人的心中,政府也开始较经常执法取缔仿冒,并积极从事着 作权教育宣导的工作(苏世贤1987)。 透过国内本身利益集团的宣传游说,以及随後政府的立法、执法,智慧财产权 的概念在台湾开始萌芽、茁壮。然而,在文化工业蓬勃壮大并巩固其自身的同 时,台湾的出口导向经济也在快速的成长,其中对美国出口的依赖尤重。而美 国自身则陷入明显的经济衰退中,入超严重,赤字不断,为了平衡贸易,美国 开始推行贸易保护政策,要求各国开放其国内市场、降低关税、保护智慧财产 权等以维护美国资本的权益。因而从民国六十七年起,台美开始进行一系列关 於智慧财产权、农产品、菸酒、金融等议题进行贸易谈判,以求减少对美的出 超。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主导着作权立法与修法的力量由国内转移到国外, 而最後形成由美国强权一手宰制的情况。 自民国七十三年起,美台展开「中美智慧财产权谘商」,1985年美国则通过了 贸易与关税法案,包括了总统授与优惠关税的权力以及对外国的不平等贸易进 行报复。此後,美方便以积极主动的方式不断要求提高着作权保护的标准,接 着一九八八年的综合贸易法,更使得美国拥有超级三0一的每年定期报告与特 别三0一的半年定期报告作为威胁台湾的工具,在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 美国可说是予取予求。包括着作权的给予方式、保护客体、保护年限、翻译权 、强制授权、回溯年限、合理使用的范围、公开放映的定义,无一标准不是在 美方强大的压力下扩大其保护与限制的 范围,甚至在美方获得了比我国内保护标准更严格的「超国民待遇」时,还逼 迫我国将国内标准也提高到和与他们的协定一样高。由於政府的目标完全放在 获得优惠关税、避免三0一报复、保护对美贸易上,对於着作权修法与立法的 方向与内容几乎全面向美国让步,同时开始大规模取缔盗版商、MTV 业者,以 在谈判时缴出成绩单、「表现诚意」。而随着国家动用公权力执法,经济部也 开始做积极的教育宣导,包括了印制手册、短片以及将智慧财产权观念编入中 小学教材等措施。社会上能够听到的声音尽是在自责「海盗王国」,强调智慧 财产权还需要更完善的保障,立法、执法与教育工作应该更加努力的进行,对 於美方的不合理要求、法本身有无道理的反省与批判却是少之又少,智慧财产 权因此而成为一个具有道德色彩的意识型态,掩盖了其作为平衡贸易逆差而以 社会流通资讯的自由作为牺牲品的事实。 从台湾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着作权,以及定义更广的智慧 财产权的概念,由出现到国家立法,最後成为社会规范(即对法律规章∕理念 的继受 ;亦即一整套正当性∕合法性的建构)的过程,背後明显地是某种利益逻辑的 反映。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采取大量翻印的策略符合台湾与美国双方的国家利 益;到了初编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经济开始成长,国内出版业的资本与 创作者的数量也随之成长,因而之後一系列的推广直到七十四年的立法,反映 的是此一利益集团的生产逻辑;到了一九八0年代後,智慧财产权的发展反映 的却是台湾位於世界体系半边陲的位置,一方面藉由依附型发展积累资本,一 方面又受到中心宰制的尴尬处境。在这个阶段中,许多人们使用与流通文化产 品的权利,与农产品一样被当作发展外 贸的交换条件而被牺牲,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即是美国的跨国资本为垄断其利 益而采取的手段--不断地扩张智慧财产权保护的范围与时间。当然,在给予美 资垄断利益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保护国内资产阶级继续外销的利益,并且促使 国内企业学习如何做智慧财产权的经营管理,由此而形成一种共谋 (complicity)。实质的立法过程是一赤裸裸的利益交换,而在舆论与媒体的 论述上,则充斥了「现代化」的意识型态:一方面用美国的眼睛(「帝国之眼 」?借陈光兴用语)观看自己,一方面充满了对於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现 代大企业的追求渴望。新的智慧财产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资本的扩张形式, 便如此被硬生生的移入台湾社会中,在没有太多讨论的空间下成为以法论法的 强势道德,扞卫全球化时代下的资本得以继续自强不息地运行。 图一(资料来源:中华民国期刊论文检索系统,由笔者自行统计) (说明:台湾从民国六十年起即有论文讨论「着作权」,较「智慧财产权」为 早,且民国六十五年即成立「中华民国着作权人协会」。可比较图二。) 图二(资料来源:中华民国期刊论文检索系统,由笔者自行统计) (说明:民国七十三年起,美台展开「中美智慧财产权谘商」。如图所示,在民 国六十年到六十五年间,仅有一笔论文讨论智财权,但在七十三年後,相关论文 开始大量增加,至民国八十年後更达到高峰。) 四、成大MP3事件再探 经过以上讨论,我们现在可以对「成大mp3事件」做一点粗略的反省。撇开 检警是否不当搜索等问题不论,自从该事件发生以来,报章杂志讨论的讨论几乎 清一色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聚焦於「大学生应尊重智慧财产权」上面,对利用 宿舍网路下载(或「重制」,但究竟何属「重制」、在法律上的规范究竟为何, 则不是我们关心的问题,故讨论从略)mp3的学生进行高分贝的道德谴责。在这一 波「洗刷台湾海盗王国恶名」的大动员中,教育部也不落人後,出面要求各大学 火速进行智慧财产权的「教育」工作。 我们也知道,成大学生为因应此事,组成了「成大自救会」,但他们的基调 也仍然是「尊重智慧财产权」,以近乎哀怜的姿态,乞求IFPI及社会大众给「不 清楚网路使用的法律规范」的大学生们一次机会。在成立至结束的一个多月内, 他们至多要求「法律的制订要跟得上资讯科技的发展」,却从未对智慧财产权及 相关立法本身提出根本的质疑 。 就我们对身边同学及网路上言论的观察,发现智慧财产权的「正当性」在台 湾的建构算是十分成功的,因为大多数学生谈及成大事件都会脱口而出要「尊重 智慧财产权」。但若我们从Ehrlich的「活法」观点来观察一般大学生的行为, 便会发现极为有趣的现象:虽然他们皆知在「应然」层面不应「侵犯智慧财产权 」,但在「实然」层面上,他们却几乎天天「违法」(尤以拥有宿网者为然,一 般学生在网路上下载mp3或电脑软体可谓家常便饭之举)。为什麽会造成「活法」 与「实定法」间如此巨大的落差? 论者多谓此乃「台湾人」的「人性」之恶,故此种「法治乖常」的现象必须 透过「教育」及「严厉执法」的方式来「矫正」。然而,经过前几个部分的讨论 ,我们便知道,若我们从一种批判的法社会学角度来探究,这种「乖常」、「偏 差」的现象其实不能从「台湾人的人性」这种本质论(essentialism)的方式去 解释。 在我们访谈的过程中,一位受访者这样表示:「我当然知道要尊重智财权, 但电脑软体这麽贵,我这种穷学生怎麽可能负荷得起?至於mp3,大家都知道现 在市面上的专辑通常只有一两首好听,谁愿意花三四百元去买?网路上有mp3, 就是让我们有试听的机会,就我的例子,若我试听後发现一张专辑真的不错,我 才可能掏腰包去唱片行买。」 另一位网友更将一般学生个人电脑的配备「原价」列出: 自然输入法 V6.0 专业版 699 译典通 2001 豪华版 990 讯连 PowerDVD 3.0 中文版 1050 ACDSee 3.1 ESD 中文版 1080 行易 呒虾米输入法 V5.6 标准 1600 PartitionMagic 6.0 中文版 1960 PC-cillin2000 中文标准版 2000 Ulead Cool 3D 3.0中文标准版 2400 Ulead PhotoImpact 6.0 中文标准版 3900 Microsoft PhotoDraw 2000 中文标准版 3990 Dreamweaver 4.0 英文教育版 for Win 4400 Microsoft Office 2000 中文标准版 17590 Microsoft Office 2000 中文程式开发版 34990 FreeHand 9.0C 中文 for Win 15900 Flash 5.0 标准版 for win 16800 Adobe Illustrator 9.0 中文版 for Win 21000 TrueSpace 4 中文版 30000 Macromedia Director 8.0 44900 Microsoft Windows 98 随机版 4600 Microsoft Windows 2000 30000 左右 如果是资讯或建筑方面的话.... AutoCAD 120000 (一张光碟而已...) BCB (Borland C++ Builder) 160000 (超过160000) 若将以上数字相加,加上电脑的硬体设备,一台一般学生使用的个人电脑至少 需七、八万元,相信少有人能负荷。 另一位政治系的同学则不无愤慨地写了以下的文章: 「应该叫检察官来搜台大政治系所有上过应用统计学的学的电脑,每个人的主机里 一定都有因学校经费缺乏、在教授教唆下非法下载每套市价达30多万元的SPSS 统计软体。这样的话,至少所有政治系的大二和大三通通都会被全数起诉。之後, 检察官就会吃不完兜着走,政治系也会因几乎所有的学生皆有前科,差不多可废系 了。系主任要为之下台以示负责,陈维昭校长也可以顺便下台。几年後新世代的政 治人物经历中将会多了项经历:大学时曾因触犯智慧财产权法而遭…。」 我们因此知道,智财权的正当性或许已在台湾建立起来(至少就意识型态效果 而论非常成功),但在生活世界里,它因为与一般民众的切身利益扞格不入,欠缺 充实的社会生活的基础,而时时出现危机。虽然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有建构、制约社 会事实的可能,即E. E. Hirsch所谓的「规范具有的实际力量」 (faktische Kraft des Normativen,见林端1994:186),若国家一方面透过「国 家的意识型态机器」(Appareils Ideologiques d'Etat)强力宣传,一方面动用「 国家的压制性机器」(Appareils Repressives d'Etat)强力执法,最後造成智财权 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粲然齐备,但我们认为,就智财权而言,它所体现的社会矛盾过於 巨大,因此恐怕无法如此顺遂。这是否即Habermas(1994)所谓「合法化危机」(如 书中论及意识型态「对於普遍化利益的压制」的段落)的缩影? 五、结论:「在社会冲突中充当武器的法律」? 林端教授(1994:201)曾有一段文字值得在这里被引用: 「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考的角度,用与功能学派对立的冲突学派(conflict theory) 的立场来作分析,也许更有其逼近社会真实的能力。…社会冲突是正常的,不是乖 常的,偏差行为是意欲改变既有权力关系的一种徵象。」(笔者加的粗斜体) 的确,就功能论的观点而言,法律是为了「防止」、「减轻」、「解决」社会冲突 而存在,但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知道这无法说明,包括台湾智财权的发展、成大 事件在内的许多现象中,法律明显被当作「权力」、当作「武器」在运用 (Turk1993),而与它宣称的客观中立、放诸四海皆准的道德价值无关。此种为因 应台湾步向资本主义运转轨道而「继受」过来的法律理念,用马克思主义∕冲突论 的分析架构毋宁更为妥切:在智财权相关立法的范畴内,它是「制造」冲突的要角 ,而非「解决」冲突的灵丹。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分工的脉络内,是中心国对半边 陲、边陲国的知识与经济利益垄断(当中也会有跨国资本与本国资本、政府间的共 谋关系,即政治经济学的依赖理论所谈的「三边联合」triple alliance ,我们在 台湾的例子中便可以清楚发现);在民族国家内部,是资本集团对受雇者(那些据 说应该受到智财权法律保护的「创作者」,他们绝大多数的身份都是无法握有生产 工具的受雇者。我们前面已一再说明,智财权要保障的是「财产」,而非「智慧」 。)及一般消费者的剥削。我们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在这边不但没有过时,反倒 为我们身处的世界提供了准确的素描。我们认为,必须要用批判的、历史的、比较 的视野来进行关於智财权的研究,才能一方面更贴近社会现实、为社会中的弱势者 喉舌,一方面让官方的实定法与审理机制能够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而不致流於空 洞的「自我指涉」(Selbstreferenz)、「自我议题化」(Selbstthematisierung) 、「自我再制」(Aotupoiesis)(皆为Luhmann1993的用语,引自林端2000:214) 。 二次世界大战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开始反省本身的传统文化,并且以法律社会学 的观点批判、修正西方帝国主义输入的法律(李清潭1997:139)。本文也是类似的 尝试。我们从左翼的、冲突论的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引入了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基本上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因变项,与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纠葛。本文探 讨了智财权与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关系,研究台湾继受智财权法律理念、建构正当性 、合法性的动态过程,并以成大事件为例,说明智财权所体现的社会矛盾可能是合 法化危机具体而微的体现。我们真切地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人来研究 这个重要的课题。 引用书目 Althusser, Louis. 1971. "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New Left Books. 张乃根,1998,〈当代西方法社会学中方法论之争及其启示〉,收於李楯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冯建三a,〈知识共产论:另一种智慧财产权的说法〉,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冯建三b,〈再论智慧财产权〉,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Habermas, Jurgen(着),陈学明译,1994,《合法性危机》,台北:时报。 李清潭,1997,《资本主义下现代契约法的变迁:法社会学对於契约自由的辩论》,台北:桂冠。 林端,1994,《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台北:巨流。 林端,2000,〈司法社会学对台湾司法改革的意义〉,收於《司法的重塑-民间司法改革研讨会论文集(一)》,澄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主编,台北:桂冠。 刘宇凡,〈盗版盗版,谁盗谁的版?〉,http://intermargins.ncu.edu.tw/ Luhmann, Niklas. 1993. 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M. : Suhrkamp. 苏世贤,1987,《我国着作权政策的结构性分析(1949-1988)》,中兴大学公共政策所硕士论文。 Turk, Austin T.(着),郑哲民译,1993,〈在社会冲突中充当武器的法律〉,收於William M. Evan编,《法律社会学》,台北:巨流。 颜厥安,1998,《法与实践理性》,台北:允晨 -- 选举 能改变个屁 斗争 一定要继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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