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 (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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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這禮拜的女性主義社會工作......
時間Wed Mar 13 06:35:1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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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八日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想當然爾,成為此次上課的重點,
只聽老師在台上從名稱方面開始碎碎唸起來,更別說是內容以及相關
單位和媒體的錯誤宣導,反正,在利益妥協的結果下,讓大家最不滿
意的立法就會是最好的立法......
不過,在談到不是立法重點的第四章時,拜媒體所賜,雖然這不是這
部法律的核心重點,卻也就是大家對這部法律最知道的一章,就是有
育嬰假之類規定的那一部份。老師大致上認為這些規定沒有實質運用
的意義,除了是因為內容太爛以外,該章無罰則規定而逕成所謂的「
努力條款」自然也成為老師的批評重點之一。
「如果沒有罰則,那麼這些規定還有用嗎?」我非常清楚這是普遍非
法律學門的學者專家與婦運團體長期以來的一個觀念,甚至,我相信
絕大多數的人也是這樣在看所謂的法律。然而,當老師玩笑性的問我
對此有什麼意見時,我只能微笑聳肩帶過,這是個很難解釋的問題,
至少我沒把握用很簡單的幾句話把我想要說的話完整表達出來,並且
接受在場諸多非法律人基於她們的法感情所提出的種種質問。
「什麼是法律?而刑罰的目的在哪裡?」或許是因為最近唸太多黃榮
堅的共筆了,再加上被那本很難唸的哈特給搞瘋了,對於前述情形,
我的所思所慮主要繞著這兩個問句打轉。還記得當哈特要進行他的論
理之前,曾花了數章的篇幅在說明「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還以
搶匪的例子比較著「法律」與「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的差異,當然
他的論理是朝著「兩者不同」的方向前進,只是,從眼前我的經驗來
看,台灣普遍對於法律的認知,卻與此方向相悖。若我們具體的以搶
匪情境去詰問眾人時,我相信大多數的人會認為搶匪情境跟所謂的法
律是不一樣的狀況,但他們卻會將法律簡單理解為必須具有同搶匪情
境的威脅效力的,才配稱之為真正的法律,亦即「有效的法律」。簡
言之,「法律」與「有效的法律」在一般人的法感情上,絕對是兩個
不同的概念,而賦予「法律」有「效力」,並且作為一般在評價「法
律」的重要性的關鍵,其實就在於刑罰(包括行政罰)。
對於某方面延續著古典伊比鳩魯哲學的黃榮堅老師而言,從刑罰所將
對人造成的痛苦出發,進而會質問我們對於一行為科以刑罰的目的與
意義何在。在此思考下,對於一行為是否造成法益的侵害與使用了刑
罰是否將對此侵害的發生或避免有所改變,都成為他所關注的焦點。
就後者而言,如果刑罰對於行為的改變並沒有任何影響,我們又何必
花費資源來運用刑罰呢?稍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是關於澎湖一
名女子寧願被開罰單,也不願意在騎機車時戴上安全帽,報導中還提
到,該女子每次在路上遇見警察取締時,皆十分配合,並還會向警察
致意,但無論如何她就是不要戴安全帽,因此目前已成為澎湖警方工
作績效的主要對象。可以想見的是,警方將繼續對該名女子開單,這
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不會被人關注的的,則將是「未戴安全帽」
這個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為何與之所以處罰「未戴安全帽」一事的
目的。如果說我們可以肯定處罰的目的在於要讓民眾騎機車戴安全帽
的話,在這個例子中,當罰則對當事人已然起不了作用時,那麼罰則
的存在又有何意義?而如果將當事人的範圍從一人擴大到千人、萬人
、甚至百萬、千萬人時,或說當全台灣有一半以上的機車騎士並不甩
這五百元的罰金時,此時,我們訂出這樣的罰則還有什麼意義呢?除
非我們早將罰則的目的放在增加國家財政稅收上,那自然它絕對還有
其存在的意義在。
當然,在對此的討論中,還存在著一個不明確的點,便是對法益的確
認。之所以不明確的原因在於,我們很難去探究一個利益被視為法益
的正當性,亦即在所謂「普遍人們的認知」中的那個「普遍」範圍的
產生。以法領域而言,即便在計量法學的領域中,研究者關心的多是
作為結果的數字,而少去探究形成原因的基礎。一般而言,基礎原因
只需經由專家、學者與立法者的想像即可產生,或者用比較貼近民眾
的方法,透過單一利益者的聚集發聲,從此便取代了在社會生活中大
部分民眾的想法,於是法規範的形成便不一定循著「原因」→「規範
」→「社會效應」→「原因」這樣的循環進行著,因為相當程度上「
社會效應」與「原因」之間將存在具體的斷層。
因此,在近期的一些社會立法中,我們時常可以發現應該是保守的法
律規範竟然往往成為社會新思潮的引領者,而且,基於前面曾提及的
觀點,當人民將法律的概念區分出「法律」與「有效的法律」(即以
威脅為後盾的法規範)時,可以想見的是這些「能」帶領新思潮的法
律規範幾乎都是屬於特別刑法的範疇。對此,黃榮堅老師會去否定刑
法作為新觀念的帶領者,並認為新思潮的發生、推動與普及,應透過
教育的方式才是正確的概念。當然,這樣的想法很容易受到的批評便
在於教育所將花費的時程與成本太大,畢竟在想像上,「十年樹人、
百年樹木」總是比去述說著刑罰所將帶來的社會成本來得容易且具體
可想像。
承續上述種種思索,再來檢視先前所描述的對兩性工作平等法在規範
上的疑慮時,到底立法的目的與處罰的作用是否相關?換言之,當其
中的二、三章被加上罰則時,是否便表示我們從此得以達到性別工作
機會均等的目的?是否從此以後便得以改變現有因為對性別概念有所
偏頗所造成的性騷擾問題?而第四章那些廣為人知的「配套措施」在
沒有規定罰則的情況下,是否便失去實行的機會?這些疑慮,其實在
課堂中老師多少也表達了否定的答案,更甚至還提出了比使用罰則更
能有效且具體可行的去推行這些觀念的辦法,既然如此,則我們又何
必那麼汲汲於罰則的存在必要性?就這個法規範來說,罰則絕對只是
枝微末節的手段,畢竟若本法所欲揭櫫的「工作機會均等」、「性別
平等」概念無法被傳遞出去,而在一個將本法誤解為「女性優先法」
的社會情境下,即便我們能定出再多嚴苛且令人望之生怖因而乖乖遵
行的罰則,對於我們想要傳遞的訊息、或我們想要藉法律塑造之場域
的生成,任誰都可以清楚的察覺這絕對是沒有正面助益的。
寫了這麼多,其實還是要回歸到我一直以來想去關注的點,即是從法
律領域去思索對異領域的交流。到底法律是怎麼被理解的?而我們又
該如何去回應這些理解?我絕對相信法學本身是具有一種可封閉性的
,亦即我們可以單就此領域去進行無限的涵泳與思索,並從中得到成
就與快感。然而,在面對廣泛非法律族群的注視時,我們除了採取孤
芳自賞、睥睨眾生的態度外,正面的去回應絕對也存在有相當的意義
。畢竟,用不客氣的話來講,光是想到在椰林法律系版上大鳴大放的
白癡與白爛,尤其更令人害怕的是,當這些人是社會的多數、並極可
能去決定著我台灣國的未來時,這又怎能不使人油然生出撥反歸正的
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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