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odes (宇宙護衛隊)
看板Aviation
標題[閒聊] BR5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時間Mon Jul 15 14:46:14 2024
案主:
https://i.imgur.com/greB83L.jpeg
油量、乘客的住宿和舒服、維修,
可不可以作為一顆引擎關機後,轉降機場選擇的考量因素?
各位有沒有發現FAR 句構常常是:
not… unless..
except..no person may.. unless
https://i.imgur.com/VrexN2j.jpeg
這是英文(法規)在表達一定條件才能如何如何的句構,
和中文句構不同,
中文從頭到尾不會有“否定”的用字,而是諸如: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
的句構。
所以中文法規和英文法規的句構並不相同,
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現在在爭執的這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considered”
聽說民航局直接完全翻譯成相反文義?
(鄉民手中有資料?)
一樣的問題:中文的法規,不會用到和none 相似的字眼及其句構 ,
而是會用諸如:
下列事項,不能被列入考量。
的句構。
這個none …should be considered, 是指連一點點考量都不應該有,
不能理解為「因為不是none… shall be considered 所以就可以被考量」,
反面解釋本身違反邏輯。
簡單的說:那三點,就是轉降機場選擇時,被禁止列入考量的事項。
對,就是洗風向臉書文講的那幾點。
台灣法規英文版、各家公司FOM 充滿類似的語法理解錯誤問題。
純閒聊討論,
歡迎各位英文大師吐槽!
最後補一張謎之資訊:
https://i.imgur.com/DtAITJA.jpeg
有人知道這張文件哪家航空公司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7.189.197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viation/M.1721025976.A.86D.html
※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15:31:15
1F:推 chenyei: 那三點並不是被禁止列入考量,而是它們不構成充分理由07/15 18:29
2F:→ nickq80001: 操作其中一具引擎失效之雙引擎飛機時,不應將下列因素07/15 18:49
3F:→ nickq80001: 飛行超過最近合適機場的充分理由07/15 18:49
同意樓上兩位先進說法!
4F:推 williechen: 法規合理啊 因為不是單發動機能飛多遠的問題 而是接07/15 19:05
5F:→ williechen: 下來另一具如果也壞了 在太平洋中間 就真的完全沒救07/15 19:05
6F:→ williechen: 墜機了 但這次長榮賭對了沒出事 所以就看看這規定對07/15 19:05
7F:→ williechen: 航空公司有沒有約束力吧07/15 19:05
大家都在看民航局有沒有把ETOPS規定當真,
但如果又視而不見,大家應該也能理解。
8F:推 Astronomy: 吵翻天不如飛行計畫拿出來看,飛行計畫上該有的點都有07/15 19:25
網路上的資料,
看起來就是從下降高度,到回洛杉磯機場,飛了五個小時,
所以大家也是在看是能怎麼合理化。
9F:→ Astronomy: ,看是要回出發站還是繼續往前去備降站一翻兩瞪眼;航07/15 19:25
10F:→ Astronomy: 空業就是在玩風險管理,與其擔心一顆發動機IFSD的同時07/15 19:25
11F:→ Astronomy: 另一顆也IFSD,不如先擔心會不會被雷打到吧…07/15 19:25
真的,
航空界真的就是在玩風險管理! 還有法規!!
線上的機師應該都是在想:
如果以後被要求飛五個小時、不淮去威克島之類的,
還能拒絕嗎?
12F:→ ksdt: 那 a 項的倒數第三個點點怎麼解釋07/15 20:37
法規的句構,或者說邏輯結構,
都是先寫原則,
再寫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所以並不會有a項倒數第三點,
b項就不會再提.
因為a項沒有在討論你飛多遠,
b項則在講fly beyond the most 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的情形.
所以俗話說:法規的精髓在那個例外,而不是原則。
※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21:08:35
13F:推 chocho55: 一二樓的解釋比較對,其中三項不能單獨當作選擇最合適機07/15 22:25
14F:→ chocho55: 場的單獨原因,不是說不能考量07/15 22:25
15F:→ chocho55: 樓主的解釋有點挑骨頭,將A跟B分開,其實從全文看,FAA 07/15 22:36
16F:→ chocho55: 是要公司選擇已安全為第一考量就是,只要考量到了,不是 07/15 22:37
17F:→ chocho55: 用B項的三個原因之一單獨考量,應該沒問題 07/15 22:38
a項在講suitable airport,
b項在講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所以b 項是a項的優先規定。
那整件事的關鍵,都在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不是suitable airport 就足夠。
18F:→ chocho55: 真正的FAA會怎麼裁決,那就不是很清楚,要去查以前的案07/15 22:39
19F:→ chocho55: 才會知道07/15 22:39
20F:→ ttnakafzcm: 話說長榮的ETOPS好像只買180/207? 沒買到33007/15 23:00
台灣民航局應該都只給180/207 分鐘的許可。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3838&lang=1
轉頒的FAA AC-120 42B 有提到:
超過180分鐘的許可,會複雜許多,
例如要實際高空風和溫度,而不是180分鐘以下使用靜風及標準大氣環境即可。
21F:推 yellow46: ETOPS不是看發動機機型嗎 小弟菜有錯請鞭07/15 23:39
※ 編輯: ahodes (203.145.94.230 香港), 07/16/2024 00:22:50
22F:推 sporocyst: 不是,照大佬拿的手冊,br5雖然一邊出問題,但沒到強迫 07/16 10:11
23F:→ sporocyst: 去找最近合適機場降落的的程度。如果這是真的,那討論 07/16 10:11
24F:→ sporocyst: 這些優先因素也沒什麼意思吧 07/16 10:11
26F:→ andy30093: FAA就直接說單發失效要到最近的適合機場了 07/16 20:25
27F:推 edison: 這個案 FAA 會調查嗎 07/17 01:19
28F:推 andy30093: CAA也是照抄只是翻譯翻反了所以被下架了 07/17 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