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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gigi ( )》之銘言: : ※ 引述《keku (彩虹的盡頭)》之銘言: : : 有中華民國動保法條文唷~ : : 請參考第四章二十二條 : : 禁止在板上販賣乃許多寵物板的共識 : : 但是魚類倒是不知道適用情形如何呢... : 板主你好 : 我是畜產系大三的學生 : legist是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昨天我碰到了mrgigi,談起了鳥板的這個法令問題。 本人恰專於法律,mrgigi是畜產系,就聊起來了,還覺得滿有趣的~ (我們一起上網找資料又討論等等) : 我們認為在這裡,該條文不適用 : 解釋如下: : : 動物保護法: : : 第22條 :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 :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 : : 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動物保護法全文: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 : 1.在這裡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應辦理登記寵物 : 第19條有寫到;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而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有公告 : 公告如下   我用我自己的話再重講一次好了。以下。 一、寵物之定義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動物:指犬、貓及其他 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同 條第五款:「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易言之,本法所稱之寵物,必為動物之一類;而本法所稱之動物,必為人為飼 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二、「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本法第三條前段:「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 十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亦即,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得」字在法文上之意義乃可為或可 不為之意。故行政院農委會可能指定公告了一百種「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也可 能連一種都沒有去指定公告。本條乃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填補其法文內容之缺 漏處,故法條雖然沒有改變,但「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之種類可能日日不同,僅 端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而定。故本文僅就現況加以說明。由此可知,「寵 物」又可分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二者。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 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始得為之。」本條可分就三點討論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其經 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B、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即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  而定。從我與mrgigi在網路上所查找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農委會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88農牧字第  88040229號)。而除此公告指定外,我們並無尋得其他任何之公告指定其他寵  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若我們尋得之資料無誤,即僅有「犬」為應辦理  登記之寵物,其餘任何之寵物皆為「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如:貓、鳥、兔  、龜等各類之寵物。  C、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其經營必為繁殖、買賣或寄養始有本條之適用。若其經營非為繁殖、買賣  或寄養者(如取兔毛製作毛筆),則無本條之適用。 四、結論   除了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買賣為職業者,其餘(包括:一、 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以外寵物之買賣為職業者;二、非基於營利 之目的,非專門從事而係偶一為之的任何寵物(包括犬類)買賣者)之寵物出賣 人皆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亦即無本法第二十五條(請參閱中 之條文)之罰則之適用。職是,本法並不禁止上述其餘之寵物出賣人(亦包括寵 物繁殖人及寵物寄養人)為買賣(繁殖、寄養)之行為。是故,不應以違反本法 之理由,而禁止網路上一般網友出售其寵物。   註:若文中有誤或有能改進之處,歡迎各位板友指正批評!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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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97.211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7.211 (05/21 00:10)
1F:推 mrgigi:還是你寫的完整 :P 140.112.245.90 05/21
2F:推 legist:我修文時似乎不小心修掉某人的推文...抱歉 61.224.97.211 05/21
3F:→ legist:請您重新推文吧.....................謝謝 61.224.97.211 05/21
4F:推 mrgigi:就是我啦~..... >.< 140.112.245.90 05/21
5F:推 legist:我怎麼知道是你.......................XD 61.224.97.211 05/21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7.211 (05/2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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