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Aves
標題Re: [公告] 關於板規
時間Fri May 21 00:05:10 2004
※ 引述《mrgigi ( )》之銘言:
: ※ 引述《keku (彩虹的盡頭)》之銘言:
: : 有中華民國動保法條文唷~
: : 請參考第四章二十二條
: : 禁止在板上販賣乃許多寵物板的共識
: : 但是魚類倒是不知道適用情形如何呢...
: 板主你好
: 我是畜產系大三的學生
: legist是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昨天我碰到了mrgigi,談起了鳥板的這個法令問題。
本人恰專於法律,mrgigi是畜產系,就聊起來了,還覺得滿有趣的~
(我們一起上網找資料又討論等等)
: 我們認為在這裡,該條文不適用
: 解釋如下:
: : 動物保護法:
: : 第22條
: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 :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
: : 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動物保護法全文: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
: 1.在這裡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應辦理登記寵物
: 第19條有寫到;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而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有公告
: 公告如下
我用我自己的話再重講一次好了。以下。
一、寵物之定義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動物:指犬、貓及其他
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同
條第五款:「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易言之,本法所稱之寵物,必為動物之一類;而本法所稱之動物,必為人為飼
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二、「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本法第三條前段:「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
十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亦即,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得」字在法文上之意義乃可為或可
不為之意。故行政院農委會可能指定公告了一百種「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也可
能連一種都沒有去指定公告。本條乃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填補其法文內容之缺
漏處,故法條雖然沒有改變,但「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之種類可能日日不同,僅
端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而定。故本文僅就現況加以說明。由此可知,「寵
物」又可分類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二者。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
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始得為之。」本條可分就三點討論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其經
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
A、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可知,其
立法目的所規範的經營者,應僅限於專門以繁殖、買賣或寄養為營利者,而一
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如一般民眾),偶一為之地以其寵物進行繁殖、買賣
或寄養,此處不應將本法之限制主體範圍解釋為一般非專門以此為業之人,應
僅限於專門、慣常,以此為職業為營利者。用白話講就是,我並不是賣寵物維
生的人,我養了一個寵物,但因為養久了不想養了,但好歹養了牠那麼久,也
花了不少錢下去,送人好像又賠到了,所以就拿去賣掉。如此的飼主買賣他的
寵物,應解為不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營」這個要件,故構成之要件不符
合,本條文之適用應不及於此。
B、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其經營之寵物是否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即視行政院農委會之指定公告
而定。從我與mrgigi在網路上所查找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農委會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88農牧字第
88040229號)。而除此公告指定外,我們並無尋得其他任何之公告指定其他寵
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若我們尋得之資料無誤,即僅有「犬」為應辦理
登記之寵物,其餘任何之寵物皆為「非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如:貓、鳥、兔
、龜等各類之寵物。
C、其經營是否為繁殖、買賣或寄養
其經營必為繁殖、買賣或寄養始有本條之適用。若其經營非為繁殖、買賣
或寄養者(如取兔毛製作毛筆),則無本條之適用。
四、結論
除了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買賣為職業者,其餘(包括:一、
基於營利之目的,專門從事「犬」類以外寵物之買賣為職業者;二、非基於營利
之目的,非專門從事而係偶一為之的任何寵物(包括犬類)買賣者)之寵物出賣
人皆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亦即無本法第二十五條(請參閱中
之條文)之罰則之適用。職是,本法並不禁止上述其餘之寵物出賣人(亦包括寵
物繁殖人及寵物寄養人)為買賣(繁殖、寄養)之行為。是故,不應以違反本法
之理由,而禁止網路上一般網友出售其寵物。
註:若文中有誤或有能改進之處,歡迎各位板友指正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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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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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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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7.211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7.211 (05/21 00:10)
1F:推 mrgigi:還是你寫的完整 :P 140.112.245.90 05/21
2F:推 legist:我修文時似乎不小心修掉某人的推文...抱歉 61.224.97.211 05/21
3F:→ legist:請您重新推文吧.....................謝謝 61.224.97.211 05/21
4F:推 mrgigi:就是我啦~..... >.< 140.112.245.90 05/21
5F:推 legist:我怎麼知道是你.......................XD 61.224.97.211 05/21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7.211 (05/21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