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 )
看板Aves
標題Re: [公告] 關於板規
時間Thu May 20 12:00:29 2004
※ 引述《keku (彩虹的盡頭)》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請問是什麼法規定的呀?很好奇~。因為我想不透為何個人不得轉售或販賣
: : ,而鳥店卻可以賣呢?那對於有些真的想賣的個人不是就不公平了嗎?這樣子不
: : 就是限制了非從事專賣商業活動的人民的交易自由了嗎?
: : 因為個人比較愛好養魚,也常常在水族板看到魚友在賣魚,所以壓根就沒想
: : 過「法律規定,個人不得轉售、販賣寵物」這回事。今天頭一次上鳥板,赫然看
: : 到,嚇了一跳,望知道法令者告訴我那個法的條文內容,謝謝~。
: 有中華民國動保法條文唷~
: 請參考第四章二十二條
: 禁止在板上販賣乃許多寵物板的共識
: 但是魚類倒是不知道適用情形如何呢...
板主你好
我是畜產系大三的學生
legist是法律系的學生
我們認為在這裡,該條文不適用
解釋如下:
: 動物保護法:
: 第22條
: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
: 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動物保護法全文:
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
1.在這裡首先要知道什麼是
應辦理登記寵物
第19條有寫到;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而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有公告
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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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http://www.coa.gov.tw/cgi-bin/db2www/magazine/bulletin/annouce.d2w/annouce5?fil
e=08808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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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22條需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應辦理登記寵物目前僅只有狗。
2. 再來什麼是
以營利為目的
這部分可能要請legist來解釋會比較清楚,簡單的說這裡寫的是指經營的業者。
且子法為
寵物業管理法,若是擴大解釋一般飼養寵物之民眾為寵物業者,
則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都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
這裡有一些其他人的文章可供參考
http://on.starblvd.net/cgi-bin/bbsmsg?via6688&tr=14
若有寫錯,或是不妥的地方,麻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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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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