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 )
看板Aves
标题Re: [公告] 关於板规
时间Thu May 20 12:00:29 2004
※ 引述《keku (彩虹的尽头)》之铭言:
: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请问是什麽法规定的呀?很好奇~。因为我想不透为何个人不得转售或贩卖
: : ,而鸟店却可以卖呢?那对於有些真的想卖的个人不是就不公平了吗?这样子不
: : 就是限制了非从事专卖商业活动的人民的交易自由了吗?
: : 因为个人比较爱好养鱼,也常常在水族板看到鱼友在卖鱼,所以压根就没想
: : 过「法律规定,个人不得转售、贩卖宠物」这回事。今天头一次上鸟板,赫然看
: : 到,吓了一跳,望知道法令者告诉我那个法的条文内容,谢谢~。
: 有中华民国动保法条文唷~
: 请参考第四章二十二条
: 禁止在板上贩卖乃许多宠物板的共识
: 但是鱼类倒是不知道适用情形如何呢...
板主你好
我是畜产系大三的学生
legist是法律系的学生
我们认为在这里,该条文不适用
解释如下:
: 动物保护法:
: 第22条
: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 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废止、注销许
: 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动物保护法全文:
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
1.在这里首先要知道什麽是
应办理登记宠物
第19条有写到;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而中央主管机关农委会在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有公告
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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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 88农牧字第88040229号
主 旨: 公告指定犬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依 据: 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http://www.coa.gov.tw/cgi-bin/db2www/magazine/bulletin/annouce.d2w/annouce5?fil
e=08808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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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22条需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应办理登记宠物目前仅只有狗。
2. 再来什麽是
以营利为目的
这部分可能要请legist来解释会比较清楚,简单的说这里写的是指经营的业者。
且子法为
宠物业管理法,若是扩大解释一般饲养宠物之民众为宠物业者,
则经营繁殖、买卖或寄养都必须要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
这里有一些其他人的文章可供参考
http://on.starblvd.net/cgi-bin/bbsmsg?via6688&tr=14
若有写错,或是不妥的地方,麻烦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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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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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5.90
※ 编辑: mrgigi 来自: 140.112.84.120 (05/20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