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ddragon (nam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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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現行中華民國墮胎相關的條文
時間Sat Nov 6 01:48:38 2010
目前中華民國現行的墮胎相關的條文如下:
(1)
中華民國刑法目前仍舊認定墮胎是違法行為:
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
者,免除其刑。
第289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
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0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91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2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
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到民法對胎兒權利的承認,最後到刑法規範墮胎有罪,法律
是禁止墮胎這個毫無爭議。要認定墮胎無罪,需要大法官會議決議以上5條刑法違憲。
(2)
現在問題是出現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
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
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
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3)
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依照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6款的規定,讓目前台灣
墮胎的行為
已經變相全面合法化,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拿自己主觀認定的標準,來當作合理
合法化自己墮胎的行為。(
實際上誰懷孕或生產不會家庭生活呀?!)
(4)若以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5)最後請daze或gred121說明,在台灣目前已經成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情況下,硬是
要將「墮胎徹底合法化」(也就是廢除刑法288-292條),有任何可以
增進公共利益的理
由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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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09.36
※ 編輯: Golddragon 來自: 112.104.209.36 (11/06 02:04)
1F:→ Golddragon:硬是為了要反宗教而反反墮胎,真是讓人費解的事情XD 11/06 02:06
2F:→ qrwtey:請問那六條是不論胎兒多大都能墮胎嗎? 11/06 10:12
3F:→ gred121:釋憲才有必要拿出憲法23條解釋 其餘則無必要性 11/06 11:35
4F:→ gred121:我幹嘛跟你說明阿 你幾品大官啊!!!??? 11/06 11:36
5F:→ untilnow:他金龍附體 11/06 12:05
6F:→ gred121:只是個XD人 11/06 12:24
7F:→ Golddragon:gred121在#1CqtHFy0篇推文說我不懂條文,只好請他說明~ 11/06 20:01
8F:→ gred121:沒必要 下面一篇已經說得很清楚 11/06 23:29
9F:→ gred121:不過如妥你缺律師可以找我 我有家人是律師 幫你打個折 11/06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