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ddragon (nameless)
看板Atheism
标题[讨论] 关於现行中华民国堕胎相关的条文
时间Sat Nov 6 01:48:38 2010
目前中华民国现行的堕胎相关的条文如下:
(1)
中华民国刑法目前仍旧认定堕胎是违法行为:
第288条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
者,免除其刑。
第289条 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妇
女於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0条 意图营利,而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
元以下罚金。因而致妇女於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91条 未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而致妇女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92条 以文字、图画或他法,公然介绍堕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堕
胎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从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到民法对胎儿权利的承认,最後到刑法规范堕胎有罪,法律
是禁止堕胎这个毫无争议。要认定堕胎无罪,需要大法官会议决议以上5条刑法违宪。
(2)
现在问题是出现在「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或
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
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於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健谘询委员会研
拟後,订定标准公告之。
(3)
基於特别法优先於普通法的原则,依照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让目前台湾
堕胎的行为
已经变相全面合法化,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拿自己主观认定的标准,来当作合理
合法化自己堕胎的行为。(
实际上谁怀孕或生产不会家庭生活呀?!)
(4)若以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
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
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5)最後请daze或gred121说明,在台湾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情况下,硬是
要将「堕胎彻底合法化」(也就是废除刑法288-292条),有任何可以
增进公共利益的理
由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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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09.36
※ 编辑: Golddragon 来自: 112.104.209.36 (11/06 02:04)
1F:→ Golddragon:硬是为了要反宗教而反反堕胎,真是让人费解的事情XD 11/06 02:06
2F:→ qrwtey:请问那六条是不论胎儿多大都能堕胎吗? 11/06 10:12
3F:→ gred121:释宪才有必要拿出宪法23条解释 其余则无必要性 11/06 11:35
4F:→ gred121:我干嘛跟你说明阿 你几品大官啊!!!??? 11/06 11:36
5F:→ untilnow:他金龙附体 11/06 12:05
6F:→ gred121:只是个XD人 11/06 12:24
7F:→ Golddragon:gred121在#1CqtHFy0篇推文说我不懂条文,只好请他说明~ 11/06 20:01
8F:→ gred121:没必要 下面一篇已经说得很清楚 11/06 23:29
9F:→ gred121:不过如妥你缺律师可以找我 我有家人是律师 帮你打个折 11/06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