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lWill (咕)
看板Army-Sir
標題Re: [問題] 有關停役
時間Sun Feb 24 21:06:44 2013
※ 引述《RainCityBoy (雨城浪子)》之銘言:
: ※ 編輯: RainCityBoy 來自: 36.225.163.212 (02/24 18:47)
: → RealWill:其實不是掛階後停役就免回役 而是掛階時已超過規定天數 02/24 20:09
: 推 RealWill:已服役超過規定天數所以免回役 跟掛階無關 02/24 20:11
: → ppalan:並不是這樣喔!! 請看清楚停役規定 要掛階後才適用停役規定 02/24 20:14
: → ppalan:受訓期間雖然超過三十天 但還是算驗退 02/24 20:15
國軍兵員徵補暨退伍作業手冊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參、驗退與停役
一、應徵役男報到時,應依「體位區分標準」及「國軍新訓驗退暨義務役
官士兵因病停役作業規定」,在新兵報到處辦理體複檢資料審視及目
視檢查,對因傷病不堪接受訓練之新兵,即停止入營。如接訓單位因
設備關係不能鑑定其體位時,應予收訓,並檢具完整體格複檢資料,
於新兵入營三日內通知律定之地區複檢中心安排實施體格複檢。
前項
體位不合收訓標準,其複檢作業在三十日以內確定者,隨即依規
定辦理驗退,三十一日以上確定者,辦理停役。
停役與掛階與否無關
兵役法
第 20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
六、被俘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
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 → RainCityBoy:我也記得名名改成三十天了,位甚麼咬改成掛階後 02/24 20:15
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
,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第 3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
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停役之檢定,亦同。
未掛階前 用第2條停役
已掛階後 用第3條停役
是否停役與掛階無關,只跟適用條文有關
未滿30天: 達免役體位, 稱為驗退: 領免役令
未達免役體位, 達停役標準; 稱為驗退: 等複驗結果 決定回役或免役
已滿30天: 達停役標準: 稱為停役: 等複驗結果 免回役,領退伍令
現在滿30天只要停役就可以免回役
以前的規定是
服役第31~120天這段日子辦停役要等複驗結果等回役 (常備役, 替代役 或免役)
超過120天辦停役則免回役: 剛好接近掛階的日子 所以才會
有掛階停役免回役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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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163.82
※ 編輯: RealWill 來自: 61.227.163.82 (02/24 22:09)
1F:推 damneagle:謝謝大家~ 請問30天以上就停役且免回役是何時公布的阿 02/25 00:00
3F:→ boafans:說掛階的應該跟北市兵役局的有關(查到這個吧) 法於1/10號 02/25 13:08
5F:推 markliu:在下預官今天被驗出椎間盤突出,已服役逾半年,請問是可以 02/25 21:33
6F:→ markliu:重判體位嗎?爬文的意思好像是現在一停役之後即使判常備役 02/25 21:34
7F:→ markliu:依然可以直接領退伍令退伍嗎?再也不用回到那艘鬼船了? 02/25 21:35
8F:推 RainCityBoy:等重判體位才有退伍令 02/26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