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lapica (酷拉皮卡)
看板Army-Sir
標題Re: [問題] 憲法第17題
時間Fri Jan 20 14:45:21 2012
※ 引述《love581 (球給痣劫!!我愛他的熊庹)》之銘言:
: 17. 若依據我國憲法第十一章之規定,得行使地方自治之自治團體,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 A 福建省 B 桃園縣 C 新北市 D 屏東市
: 公佈的答案是D
: 請問選A可以嗎?
: 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
: 謝謝囉
交大皮卡這題在考場上應該是寫錯的 但這題還是有申覆的機會
只是不大(詳細請見中文下半段)
這題的如果不限制在憲法上則觀點非常得多 可能連大法官釋憲、地方制度法都要一併考慮
不幸交大皮卡連大法官釋憲和地方制度法都一同準備 也沒注意到題目縮小到憲法
中了一計
A選項錯誤
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第一百十二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
因此A並非正確解答
B選項錯誤
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二節縣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實行縣自治。
因此B並非正確解答
C選項錯誤
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第一百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因此C並非正確解答
D選項有爭議 可能錯誤
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二節縣第一百二十八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
若是市包含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的話 那D並非正確解答
交大皮卡記得準備考試時讀的法書上有指示市指的是縣轄市、省轄市還是直轄市
交大皮卡記得不止一項 在千華的101年憲法與立國精神上有提到
但交大皮卡已經回家了 書沒在手上也不敢確定 如果縣轄市準用縣的規定
那縣轄市得行使地方自治則為正確
如果鄉民手上有書請麻煩幫忙查閱 或許這題有機會從缺送分
就麻煩大家了
另外以地方制度法來看的話:
地方制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第二章地方自治第二節自治事項第20條:
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 鄉 (鎮、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 鄉 (鎮、市) 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 鄉 (鎮、市) 新聞行政。
擺明了市指的是的根本就是包含縣轄市 不論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確實都是地方自治
另外再以大法官釋憲的觀點來看:
釋字第467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
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
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
,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
法人資格。
文中可以看出大法官有認同省非地方自治傾向,不過題幹考的是憲法第十一章。
總結以上兩個觀點 問題可能要追溯到李登輝總統時期對省的閹割並不完全
導致法條上有諸多的解釋 甚至需動用大法官釋憲才得解決其爭議
當時交大皮卡也考慮到既然省不屬地方自治 且省歸行政院內政部
那歸行政院的直轄市是否也不應該考慮 總之交大皮卡忘了是選A還是C 有點半推理半猜測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憲法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4
地方制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467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7
交大皮卡還是比較喜而偏向理解的考試 單背法條真的很辛苦
謝謝指教~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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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rles2512:已經寄了@@ 有人要寄這一題嗎~~~(碰碰運氣也好T.T) 01/20 16:21
2F:→ Kulapica:可自由引用 不過詳細一點會更好 01/20 16:29
3F:推 sheging:太晚看見 我也已經寄出了 希望可以有人也幫忙寄出這題 01/20 17:22
4F:推 sheging:我已經把懶人包更新了 希望有人還沒寄出 願意幫忙的^^ 01/2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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