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lapica (酷拉皮卡)
看板Army-Sir
标题Re: [问题] 宪法第17题
时间Fri Jan 20 14:45:21 2012
※ 引述《love581 (球给痣劫!!我爱他的熊庹)》之铭言:
: 17. 若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一章之规定,得行使地方自治之自治团体,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 A 福建省 B 桃园县 C 新北市 D 屏东市
: 公布的答案是D
: 请问选A可以吗?
: 有没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
: 谢谢罗
交大皮卡这题在考场上应该是写错的 但这题还是有申覆的机会
只是不大(详细请见中文下半段)
这题的如果不限制在宪法上则观点非常得多 可能连大法官释宪、地方制度法都要一并考虑
不幸交大皮卡连大法官释宪和地方制度法都一同准备 也没注意到题目缩小到宪法
中了一计
A选项错误
宪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节省第一百十二条: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
。
因此A并非正确解答
B选项错误
宪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二节县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实行县自治。
因此B并非正确解答
C选项错误
宪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节省第一百十八条: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因此C并非正确解答
D选项有争议 可能错误
宪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二节县第一百二十八条:
市准用县之规定。
若是市包含直辖市、省辖市、县辖市的话 那D并非正确解答
交大皮卡记得准备考试时读的法书上有指示市指的是县辖市、省辖市还是直辖市
交大皮卡记得不止一项 在千华的101年宪法与立国精神上有提到
但交大皮卡已经回家了 书没在手上也不敢确定 如果县辖市准用县的规定
那县辖市得行使地方自治则为正确
如果乡民手上有书请麻烦帮忙查阅 或许这题有机会从缺送分
就麻烦大家了
另外以地方制度法来看的话:
地方制度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一、地方自治团体:指依本法实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团体。
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
地方制度法第二章地方自治第二节自治事项第20条:
下列各款为乡 (镇、市) 自治事项:
一、关於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
(一) 乡 (镇、市)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实施。
(二) 乡 (镇、市) 组织之设立及管理。
(三) 乡 (镇、市) 新闻行政。
摆明了市指的是的根本就是包含县辖市 不论直辖市、省辖市、县辖市确实都是地方自治
另外再以大法官释宪的观点来看:
释字第467号: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施行後,省
为地方制度层级之地位仍未丧失,惟不再有宪法规定之自治事项,亦不
具备自主组织权,自非地方自治团体性质之公法人。符合上开宪法增修
条文意旨制定之各项法律,若未划归国家或县市等地方自治团体之事项
,而属省之权限且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於此限度内,省自得具有公
法人资格。
文中可以看出大法官有认同省非地方自治倾向,不过题干考的是宪法第十一章。
总结以上两个观点 问题可能要追溯到李登辉总统时期对省的阉割并不完全
导致法条上有诸多的解释 甚至需动用大法官释宪才得解决其争议
当时交大皮卡也考虑到既然省不属地方自治 且省归行政院内政部
那归行政院的直辖市是否也不应该考虑 总之交大皮卡忘了是选A还是C 有点半推理半猜测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宪法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14
地方制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大法官释宪释字第 467 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7
交大皮卡还是比较喜而偏向理解的考试 单背法条真的很辛苦
谢谢指教~哔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34.25
1F:推 charles2512:已经寄了@@ 有人要寄这一题吗~~~(碰碰运气也好T.T) 01/20 16:21
2F:→ Kulapica:可自由引用 不过详细一点会更好 01/20 16:29
3F:推 sheging:太晚看见 我也已经寄出了 希望可以有人也帮忙寄出这题 01/20 17:22
4F:推 sheging:我已经把懒人包更新了 希望有人还没寄出 愿意帮忙的^^ 01/20 17:45
※ 编辑: Kulapica 来自: 140.113.234.27 (03/17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