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yroid (無)
看板Army-Sir
標題Re: [感言] 國防報告書和立國精神
時間Mon Feb 1 19:11:07 2010
年齡
正副總統: 40歲
直轄市長: 35歲
縣市長: 30歲
鄉鎮市長 26歲
立法委員: 23歲
村長: 23歲
被選舉權: 23歲
選舉權: 20歲
可是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一款說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
須年滿二十六歲。
直轄市長只要30歲就好耶
請問那哪個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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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119.40
1F:→ nokia62485:憲法真是不簡單= =問題像蛆一樣不斷的冒出來 02/01 19:13
2F:→ tc6289:這個通常記23和40就好了拉 02/01 19:15
3F:推 koster:30 35是舊的 已經過時了 現在30歲就可以選了 02/01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