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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入坑至今 不是課長但偶爾也會小課 前陣子發現點數莫名的短少 填回報單說是我有購買我從未用過的角色 坦白講我是完全沒有印象。 嘛...小錢,但覺得不給退很掃興又無聊,又不是叫他退現金www 英雄聯盟可以退三次,就只是做不做得到而已 我研究了一下,覺得這公司真的就是用很小氣的方式在賺錢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 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 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 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簡單來說,消保法要求企業經營者有義務通知消費者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並且讓消費者可以完整查閱相關記錄 然而現在消費後不但不會有任何通知 在遊戲內更是完全查不到點券消費的記錄 這很明顯就是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的要求 遊戲公司的目的就是要讓你不知不覺的課課課、花花花 在我看來玩家和遊戲公司是互利共生的群體 公司願意尊重玩家,玩家也就樂意消費 只會想著種種漏洞去利用、拐騙玩家的公司, 短視近利的後果,就是流失他的客群,然後繼續用更拐騙的方式榨乾剩下的人 最後奉勸各位,身上點數別放太多,哪天消失了都不知道。 記錄都在公司手上,他說你有買,你就是有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132.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renaOfValor/M.1580755285.A.A15.html
1F:推 currykukuo: 瓜張 02/04 02:45
2F:→ Andy5566: 看完這篇趕緊登入擷取一張照片,記錄自己的點數 02/04 03:05
3F:推 esthele: 欸真的!這篇文說出我這些日子的心聲 02/04 03:27
4F:推 dodo212: 不知道把這個法規po在傳說對決粉專下面的留言會怎樣 02/04 03:34
5F:推 NeverEver: 看你有沒有那角色啊,自己買的也有可能忘了。 02/04 04:08
6F:推 isagoo: 覺得點數短少要嗎Bug要嗎不小心買到東西 02/04 08:53
7F:→ isagoo: 沒有一家公司會傻到去幹玩家點卷 02/04 08:54
遊戲公司聰明的勒 知道要規避消費者保護法明確要求的義務,這才是重點。
8F:推 eugenetseng: 真的 想要作消費紀錄都無法 02/04 08:57
9F:→ isagoo: 建議你貼客服紀錄&該英雄截圖畫上來 02/04 08:57
10F:→ isagoo: 不然沒圖只看論述感覺怪怪der 02/04 08:58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09:43:45
11F:推 chingshunb: 感覺不可能。一家公司完全沒有這麼做的必要 02/04 10:17
不是公司不給的你不能要,這就是法律上的規定,是企業經營者的「義務」。 未依法通知的法律效果,請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四項 消費者得於四個月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12F:推 Namukab: 英雄聯盟都可以搞爛了 中資公司 這樣很合理啦 02/04 10:19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1:40:52
13F:噓 n0618n0618: 紀錄就是有買 02/04 11:45
14F:→ n0618n0618: 你忘記有沒有買又不相信遊戲公司,所以你要他們怎樣 02/04 11:47
看看消保法怎麼規定的吧。 遊戲公司明確違法也要護航www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1:53:10
15F:推 n0618n0618: 那去吉吧,支持你,補推回來 02/04 11:57
16F:推 Namukab: 希望你去檢舉 別讓G社把中國那套帶來台灣 02/04 12:07
17F:推 i001231 : 玩家要好好保護自己QQ 02/04 12:29
18F:推 qqq3232 : 你看完消保法後,有沒有去看發佈的法規命令阿 02/04 12:31
一、消保法第18條通知、查閱的規定,沒有例外 二、你想說的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吧,我看得很清楚。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19F:噓 isagoo : 剛剛回頭看才知道原來是原po自己買錯啊... 02/04 12:45
20F:→ isagoo : 這樣跟costco蛋糕咬一口退貨的大媽有什麼不一樣嗎? 02/04 12:46
我說了我沒有印象我有買過那隻角色(而我也沒使用過。) 當然確實可能誤觸我不否認 重點在於為什麼消保法第18、19條要做這樣的規定? 就是要避免遊戲公司故意把消費流程作得很簡單,然後又不通知,不給你查記錄。 遊戲公司就是蓄意的規避消保法要求。 那法律上消費者就是可以四個月內無條件退貨,這麼簡單。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3:00:37
21F:推 maylove : 英雄才幾百點而已 應該不至於但我覺得有爭議你要求 02/04 12:51
22F:→ maylove : 調消費明細出來 我也是長期都有在課沒這個問題 02/04 12:51
23F:→ maylove : 但有過手滑按到抽獎 02/04 12:52
您就是太客氣了,消保法就是要限制這樣的商業模式。 錢當然是小錢,但一個遊戲公司這樣搞,他就是把賺錢擺在遊戲體驗的前面※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3:04:26
24F:推 isagoo : 流程沒有很簡單吧 都有再跳出一個窗(除非你把不需 02/04 13:06
25F:→ isagoo : 要再提醒打勾) 02/04 13:06
26F:→ isagoo : 但我真的不想要跳通知 很煩人QQ 02/04 13:06
27F:→ isagoo : 我記得抽獎都會再跳一個視窗 打勾「不要提醒」才會 02/04 13:07
28F:→ isagoo : 隨按隨買 02/04 13:07
29F:→ isagoo : 會不小心買到 代表自己打勾了 看起來也只能怪自己了 02/04 13:08
30F:→ SuperPenguin: 樓上我不知道我哪裡說明的不夠清楚... 02/04 13:10
31F:→ SuperPenguin: 如果今天遊戲公司都有依照消保法18條、相關準則進行 02/04 13:12
→ SuperPenguin: 告知,那消費者就「不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02/04 13:13 → mwl655ms : 發文附客服圖吧,先給箭頭 02/04 13:12 遊戲公司有沒有符合消保法18條相關通知的義務 不需要客服圖,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今天不是我這個個案如何,遊戲公司是通案的,蓄意違反消保法的規定。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3:15:51
32F:噓 EminemK : 去告吧...但是你貼的 我看起來像是適用"買"點卷時 02/04 13:15
消保法第二條一項三款: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沒有規定要用新台幣交易....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3:18:20
33F:→ EminemK : 另外, 你不記得 不代表之前沒有按到買 02/04 13:16
34F:→ EminemK : 英雄 02/04 13:17
35F:→ EminemK : 我也是有在買點卷消費的... 沒遇過這種問題 02/04 13:19
36F:→ SuperPenguin: 護航前先看懂人家在講什麼吧。 02/04 13:19
37F:噓 isagoo : 看懂人家在講什麼再說人護航吧 02/04 13:25
38F:→ isagoo : 看起來就是自己買錯或忘記 鄉愿式的討論 02/04 13:26
39F:→ isagoo : 但支持你去告 只是要上來更新結果 02/04 13:27
40F:→ isagoo : 看法院認證你是奧客還是遊戲公司問題 02/04 13:28
41F:噓 isagoo : E大的意思應該是指 消費定義在買點卷時 02/04 13:29
42F:→ isagoo : 買造型時是用點卷(消費後所得)去兌換 02/04 13:30
43F:→ isagoo : 所以 通知查閱是查的到點卷沒錯 遊戲中買造型也有確 02/04 13:31
44F:→ isagoo : 認鈕 02/04 13:31
45F:噓 mwl655ms : 你不附圖,誰知道你是不是捏造的,你要大家來幫你說 02/04 13:41
46F:→ mwl655ms : 公道話,好歹把一系列對話打出來 02/04 13:41
47F:推 jamescle23 : 幫補血 買造型理論上也算消費的法律關係沒錯 02/04 13:53
48F:噓 EminemK : 我沒在護航阿,我不是叫你去告嗎? 我只是說我的看法 02/04 14:34
49F:推 p520888 : 其實原Po想說的是在遊戲中內購時,應該要有機制是 02/04 14:44
50F:→ p520888 : 跟線上刷卡一樣通知至消費者的手機或信箱作為購買 02/04 14:44
51F:→ p520888 : 明細 02/04 14:44
52F:→ p520888 : 但就看遊戲公司有沒有打算增加成本做這個機制,可 02/04 14:45
53F:→ p520888 : 想而知當然是能省則省,反正消費者也很少會在意消 02/04 14:45
54F:→ p520888 : 費紀錄;順便省營業税 02/04 14:45
感謝翻譯,而這不只是我想說的,也是法律明確要求的。
55F:→ mmmitoriii : 我也覺得需要加個能遊戲內查看的消費紀錄 02/04 15:18
沒錯,而且這是遊戲公司法律上的義務,不知為何還是有人看不懂? 消保法18條二項: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 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 編輯: SuperPenguin (122.117.132.159 臺灣), 02/04/2020 17:39:08
56F:噓 ibmb32012 : 奧客 02/04 19:30
57F:噓 kingofu : 支持走法律途徑 落實執法 規範「所有」廠商 02/04 20:33
58F:噓 Stojakovic : 快去告 希望法院還原po公道 02/04 21:38
59F:推 qq01030323 : 好多奴 02/04 22:11
60F:噓 aredifficult: 想看原PO被法院認證 ^^ 02/04 22:14
61F:噓 jason751231 : 就去告 02/04 22:31
62F:推 chingshunb : 其實不小心買到的機率比較大,遊戲公司不會沒事找 02/04 23:03
63F:→ chingshunb : 事坑你點卷。不然他是想被你告到脫褲喔 02/04 23:04
64F:噓 isagoo : 認同樓上 就自己不小心 講一堆陰謀論不如直接去告一 02/04 23:32
65F:→ isagoo : 波 讓法院決定不就好了 02/04 23:32
66F:→ isagoo : 本來還有點同情 但看到亂罵人護航就覺得很奧 02/04 23:33
67F:推 jackshadow : 太多字懶得看 反正garena真的太坑 02/05 00:02
68F:→ jc13141020 : 請告 02/05 01:43
69F:推 ACEmail : 感覺是不小心買到比較有可能 哪可能這樣搞臭自己 02/05 02:10
70F:推 Parisdream : 消費紀錄跟客服申請應該是可以給的 感覺不小心+1 02/05 02:15
71F:→ CoGen : 感覺是誤按比較大 有理性跟客服溝通應該是可以處理 02/05 13:47
72F:→ PASSCARD : 坦白說開遊戲公司本來就是要賺錢又不是慈善機構 02/05 18:32
73F:→ PASSCARD : 何況..感覺理性跟客服溝通應該可以解決的事情 02/05 18:32
74F:→ SiSaSi : 可自己查消費紀錄這點可以改善 但覺得G社不會故意 02/05 19:56
75F:推 maylove : 也不是太客氣 是因為我知道是自己誤點所以沒得說 02/05 20:20
76F:→ maylove : 而且 這種消費方式幾乎台灣遊戲都是這樣 02/05 20:20
77F:推 REMIXTPC : 別這麼說,好歹我小號沒儲值過,莫名其妙多2點 02/06 06:59
78F:推 riceberg : 幫補血 不過這種匪區相關的公司不意外 喊很久的公布 02/07 08:25
79F:→ riceberg : 抽獎機率也從未落實過 何必消費惹麻煩呢 02/07 08:25
80F:噓 ininderkk : 明確違法那就告啊,還是鍵盤法律系怕輸?有錢給你 02/08 12:51
81F:→ ininderkk : 賺就去啊 02/0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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