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uan (da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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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可否請問建築法中"預審"的用途是?
時間Wed May 30 23:37:01 2007
※ 引述《jamesli5 (寢室真歡樂)》之銘言:
: 最近看建築法,發現34條裡面寫到預審,因為沒接觸過實務方面
: 所以不太了解預審的用途是要幹麻。
: 我去知識找過了,有的人說"若你不知道所使用的場所是否可以變更為其他用途"
: 也就是經濟部商業司所開放的建築物"使用用途"預審制度。
: 這樣好像就變成了預審是用來問主管機關這邊可不可以做某某用途。
: 可是我看法規裡面規定,法規裡面的預審好像變成是要審"建築有關事項"。
: 我想請問一下到底哪個說法才是對的?預審到底是為了什麼而存在的?
: 不知道PO這邊對不對,在此先麻煩大家了。
你之後再查各縣市的預審辦法 網路上都有
通常跟開放空間(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有關
法 規 名 稱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辦 法 【公布日期】74.06.26
【公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內政部 (73) 台內營字第 20726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 (74) 台內營字第 321472 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得設建造執
照預審小組辦理之。
第 4 條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
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
作審定書 (如附表二) 通知申請人。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及審定結果,應予統
計、分析、按月彙整呈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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