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uan (da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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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可否请问建筑法中"预审"的用途是?
时间Wed May 30 23:37:01 2007
※ 引述《jamesli5 (寝室真欢乐)》之铭言:
: 最近看建筑法,发现34条里面写到预审,因为没接触过实务方面
: 所以不太了解预审的用途是要干麻。
: 我去知识找过了,有的人说"若你不知道所使用的场所是否可以变更为其他用途"
: 也就是经济部商业司所开放的建筑物"使用用途"预审制度。
: 这样好像就变成了预审是用来问主管机关这边可不可以做某某用途。
: 可是我看法规里面规定,法规里面的预审好像变成是要审"建筑有关事项"。
: 我想请问一下到底哪个说法才是对的?预审到底是为了什麽而存在的?
: 不知道PO这边对不对,在此先麻烦大家了。
你之後再查各县市的预审办法 网路上都有
通常跟开放空间(建筑基地综合设计鼓励办法)有关
法 规 名 称 建 造 执 照 预 审 办 法 【公布日期】74.06.26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内政部 (73) 台内营字第 207266 号令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内政部 (74) 台内营字第 321472 号令修正发布
【法规内容】
第 1 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建筑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托之设计人於申请建造执照前得填具申请书 (如附表一)
详细列明预审事项及理由,缴纳审查费,检附工程图样及说明书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申请预审。
第 3 条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为办理建造执照申请预审案件,得设建造执
照预审小组办理之。
第 4 条
建造执照预审小组每月月底开会一次,审理该月二十日前申请预审案件。
必要时得加开预审会议为不定期审查。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应於预审会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审定结果制
作审定书 (如附表二) 通知申请人。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局) 主管建筑机关对申请建造执照预审案件及审定结果,应予统
计、分析、按月汇整呈报中央主管建筑机关。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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