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Anti-ramp
標題Fw: [爆卦] 告PTT「訟棍」車參聖回覆告ptt一事了
時間Mon May 18 01:23:39 2015
一、店名:車參聖整形外科 二、地點:ptt與fb
三、時間:2015.5 四、經過;見如下 (怕字多,可從本文轉錄自八掛版的地方看起)
※ [本文轉錄自 facelift 看板 #1LJ7h1FD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 facelift
標題: Fw: [爆卦] 告PTT「訟棍」車參聖回覆告ptt一事了
時間: Fri May 8 16:58:40 2015
八卦版的這篇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提到了車參聖整形外科去告PTT站方的事情。
然後車參聖在診所臉書回應他們去告ptt的事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後來新帳號denK在醫美下面這篇留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facelift/M.1430933073.A.5D7.html
留了新臉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CTSfighting
貼了些沒有附證據、截取片段的指控我,
還說告過某S網友,但查不到,所以覺得ptt公信力可能會打折扣 = =!!!!
(痾..我覺得跟公信力無關吧?難道告光了負評文,施壓刪文後,
ptt的公信力就會提升嗎?網友評論是否妥當,各鄉民自有一把尺,
不會因為被施壓立場改變吧,反倒是不願接受公評,愛告人者小心適得其反。)
又在很多其他篇醫美版文章推文留了診所臉書回應告ptt的事,
所以我就把文轉過來醫美版附上說明。
公道自在人心,輿論自有公評,
只要不是像ecos0821(可去爬發過的手術失敗文中他的推文)造謠,而且也合理評論的,
我會接受公評。希望某診所也是,別告人施壓,箝制言論自由。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IZPOka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時間: Wed May 6 23:42:13 2015
愛告人 告ptt的訟棍 車參聖整形外科 回應此事了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我是這間診所手術失敗的病人,這診所亂告我一堆罪名,
其他病人失敗心得,其他爭議我都放臉書了。
https://goo.gl/yeJBvB
而我被亂告的「妨害名譽」「侵入住宅」與「恐嚇危安」通通都被認證啦。
另外也有被亂告不願屈服的網友被不起訴啦
訟棍亂告我的內容非常非常誇張!記者可來跟我要,而我晚些也會發在八掛版的。
拜託大家可以盡量推這篇文嗎???(怕被亂告的可以空白推文)
唉~因為被訟棍亂告讓人生氣,有錢人不用付什麼成本,可派人出庭整人,
小老百姓哪有奧援,還要請假,寫狀等等,只有發文反擊,讓更多人知道訟棍行徑,
唉。所以希望大家用推文衝閱聽率反擊訟棍,但我沒太多P幣,
所以只能給前30推文的,不重複的每樓稅前50P
以下文風有點酸,小心被腐蝕。紅色的是車參聖整形外科的發文。
~~~~~~~~~~~~~~~~~~~~~~~~~~~~~~~~~~~~~~~~~~~~~~~~~~~~~~~~~~~~~~~~~~~~~~~~~
心情隨筆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昨日四月最後一天,某網友gusttt111在ptt上宣布律師蔡oo幫ptt勝訴,這看似不起眼的
貼文透漏出幾項涵義。1網友gusttt111應該有法律背景很熟捻法院事務,很清楚許多法院
相關資訊。2當事人一方的護士們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來的判決書,所以是當事人的ptt先
收到? 3 當事人一方的護士毫無知悉判決內容,非兩造當事人的網友guesttt111居然知情
,所以該網友訊息是來自.......?
判決不是會寄給律師代收嗎? 車參聖自己不是東吳法律碩士嗎?
連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他會不知道??
質疑網友為何知道?都說司法院可查啦,而且知道這件事的人難道不會聊八卦。
質疑訊息來源要來導風向影射鄉民訊息來源不實、不明嗎?
既然該網友公開談論此訴訟事件,那我也不得不將相關更多事實公布以免被單方片段訊息
誤導。護士會向法院尋求協助要求ptt移除她們在非公開的場合中(診所為預約制,有門禁
)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且未徵得同意下貼文在ptt的相片是不得已的作法。因為多次與
ptt聯繫表達移除訴求後仍未得到任何回應。
事實?我得到的八卦是要求「刪文」,非刪「照片」呢!
不然也可以請站方人員說明喔~~~
1.我在被告書狀有把他們要求PTT「刪文」刪不成,就告PTT的事寫在裡面,
這樣寫可能會讓法官加深訟棍形象,那為何當時不反駁
2.車參聖要求我刪除臉書與其他網站發文或轉貼的「全部」文章
(包括PTT被告要刪的) 還說刪了,他就會撤告
如果只是要刪除照片,那何必在法庭上這樣主張??
(以上這些法院都有紀錄,說不了謊的)
而且我貼的有些文章是新聞報導,其他網友所發,我只轉貼,
沒發表言論,根本不是誹謗,這也要我刪文,對言論自由的不尊重真是...
3.小護士那些照片是用來證明業配護士們愛裝「路人」寫業配的,
揭穿業配廣告文,避免有人受騙去車參聖那手術,
這跟公益有關。
有新聞也會這麼做。這跟狗仔偷拍隱私並不同。
而且小護士們還曾在PTT護航自己家,說去別間做可能會死人,大小眼喔,
被拆穿後還推文跟鄉民對嗆,不覺得自己有錯
說自己不得已才告人???這說法真的很......
那告一大堆網友,告媒體偷拍、侵入住宅也都是嗎?為了刪光負評所以不得已?
與台灣網路界天王打官司想勝訴機會微乎其微(他們有許多法律顧問),護士們是知其不可
為而為之。首先在程序上就被駁回。地院法官的裁定理由是ptt沒有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以庶民的語言來說就是沒有人能夠告ptt,因為ptt沒有成為被告的資格。不過很奇怪的是
既然不會成為被告那幹嘛請一堆站務法律顧問呢??
「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果真如此。下面有訟棍告過人的案子
關鍵字案→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其他案子→
https://webptt.com/m.aspx?n=bbs/WomenTalk/M.1427123229.A.929.html
尤其是關鍵字案,荒謬極了(一定要看呀~非常誇張!)
只因為搜尋「車參聖+失敗」出現兩篇有利自己的文章,一篇還自己寫的,
就告人操弄關鍵字,天價求償88萬。(都沒想過被你告的很可憐,司法資源被浪費了嗎)
還告過雅虎要求200萬,還要法院幫忙移除字串等等。
這感覺完全是不允許網路上出現車參聖的「失敗」文章。
做法如此誇張,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目的何在?煉造文字獄??
有網友說車參聖開的是「賓士」級名車,反正超有錢,亂告人應該不用什麼成本吧
但都沒想過你提告是合理的嗎?被你告的人很無辜嗎??
還有PTT不能成為被告,所以何必請法律顧問?
神邏輯~
那車參聖請律師亂告,明明都有學過法律知道告不贏還告人,又是何故?
認真回,我猜是PTT是尊重言論自由的平台,不容被訟棍與XX勢力亂搞,
所以才要請法律顧問,(xx請自行帶入,哪些勢力想關掉ptt,大家應該有自己的答案)
而且PTT可沒有開賓士,站長版主們無給職,還有一堆人出錢出力,
捐款才得以經營的,PTT要付出的成本可比訟棍大多了。
抗告是僅存唯一的機會了。抗告那天我有陪同護士去,針對地院法官做出裁定ptt沒成為
被告資格的兩點關鍵理由:1)法官認定ptt除站長外並沒有其他成員以及2)法官認為因為
ptt只用郵政信箱來對外聯繫所以認定不具有事務所,護士也提出維基百科內相關資料以
及辭海對於事務所的定義作為抗告的依據。當天蔡律師則是以”辭海寫的不一定對”以及
”維基百科內容不正確”作為反駁。我們則是依辭海定義認為維護網路運作的機房所在地
就是事務所所在地以及維基百科所載內容如ptt有總監,其下設有諸多站長版主........
等所以成員不只站長一位來作為聲明。
維基不是常常被亂搞亂編嗎
我不覺得小護士們這麼會告人,真正想要告人的應該是診所金主「車參聖」,
因為連車參聖自己告我的案子中,也要我刪除一系列揭穿護士的業配寫手文,新聞,
還有連合作律師都一樣呢。
約莫三周後又再次開抗告庭。結果該日對造沒有人出庭。看到對造ptt沒有人代表出庭,
當下我大概就知道結果如何了。所以若我能未卜先知該日我也不用請假陪護士出庭了。
只能說這次還能沒進入實質審就在程序庭被駁掉,無異於昭告天下ptt是台灣媒體界真正
霸主,因為只有它能豁免於法院訴訟,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及其他天王級媒體沒有這項特權
。因為日後若有類似情形,這次的案例將會被一再沿用作為判決依據。
特權??完全是自己搞錯了吧。
PTT明明說只要能證明文章誹謗,就可刪文。
如果覺得那些踢爆文有問題,那去告網友呀。
告贏網友後,再來叫PTT刪文,PTT會不刪嗎???
明明就是自己愛亂告人,費盡心思地想要煉造沒有負評文的網路世界,
一面花錢派業配寫手在ptt,網路上寫好文,還有小護士裝路人說去別家可能死人
利用ptt賺錢,結果惡劣行銷手法被揭穿,沒有道歉,
而且也不願意接受網友們的公評,反告網友,還告ptt?
難怪在PTT醫美版會黑掉,會被罵吃人夠夠。
覺得生氣的是,利用PTT賺業配錢時,有贊助PTT半分嗎?
覺得沒有利用價值了,就要告死他,還要酸他是網路霸主,網路天王~
真的覺得PTT好可憐。
還有FB條款說設公開,就允許任何人轉貼利用的喔,可別又來亂告。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s://goo.gl/yeJBvB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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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77.5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30926936.A.BA4.html
1F:推 a5091300: 高調 05/06 23:43
2F:推 sulpht: 05/06 23:44
3F:推 higreater: 推一下 05/06 23:48
4F:推 judogirl: 幫你高調 05/06 23:49
5F:推 jeneaqa1: ! 05/06 23:53
5樓
6F:推 hateOnas: 05/06 23:57
竟然釣到檢舉王了!!敢問檢舉姬有被訟棍告過嗎?
7F:推 a0913: 蓷 05/07 00:09
8F:推 sapphirelin: 05/07 00:11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77.50), 05/07/2015 00:18:35
9F:噓 ameno: 糾正一點 就算已證明是不實文章 PTT也不一定刪文 此之所以 05/07 00:18
10F:→ ameno: 有四位站長、四位組長、九位板主因網路集體霸凌被告了 05/07 00:19
我的消息來源可是站方喔~他們說車參聖這件只要證明不實文章就可刪呀~
還有你的網路霸凌跟這件事有什麼關係嗎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77.50), 05/07/2015 00:22:46
11F:推 Nonenoic: 1 05/07 00:24
12F:推 ameno: 沒關 只是不要動不動就說提告的被害人是訟棍 你怎不先問問 05/07 00:30
10樓
13F:→ ameno: hateOnas當時明知不實文章卻仍執意不刪文的心態之究竟為何 05/07 00:31
我的發言我自然會負法律責任。沒有動不動就罵宋棍,
去看車參聖亂告人操弄關鍵字的案子吧。還有,為何要推無關的事呢 = =
14F:推 Cityfrighten: 看完推 05/07 00:38
15F:推 naiyo: 05/07 00:39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77.50), 05/07/2015 00:52:01
16F:推 c568221: 推 05/07 00:54
17F:推 ptt0211: 幫推 05/07 00:54
18F:推 flu: 05/07 01:04
15樓
19F:推 Sayaka0714: 來要p幣 05/07 01:25
20F:推 joe2233: 推 05/07 01:52
21F:推 saithur: ! 05/07 01:58
22F:推 k862479k: OK 05/07 02:48
23F:推 niyana: 05/07 03:15
20樓
24F:推 arieshide: 推 05/07 07:24
25F:推 g380risde: 推一個 05/07 07:36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80.50), 05/07/2015 09:24:42
26F:推 gtcw: 05/07 10:19
27F:推 vn509942: 推 05/07 10:20
28F:→ Leeng: 空白推文視同按讚 通通GG斯米達 05/07 10:22
親愛的歐巴 或歐你 還是阿珠罵 阿就西>\\\\\<
你聽誰說視同按讚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20/577534/
看看這則新聞~都無內容了,告不贏的,推也可以是說讚同訟棍壓,已讀或其他呀..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80.50), 05/07/2015 10:29:44
29F:推 KennethC: ~ 05/07 10:30
25樓
30F:推 annekao: 05/07 10:30
31F:推 mis1114: 先幫你推 05/07 11:00
32F:推 windangellin: 推 05/07 11:25
33F:推 clear0928: 05/07 11:47
34F:→ siwonismyall: !!! 05/07 11:52
35F:推 jackyxxx: 推 05/07 15:31
30樓 如果沒有拿到$$ 請通知
36F:推 cretio753: 等著看他多能告 05/07 15:42
37F:推 ebod221: 幫推 05/07 16:02
※ 編輯: trash1109 (42.71.118.55), 05/08/2015 15:14:2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rash1109 (42.70.97.1), 05/08/2015 16:58:40
38F:推 tonglie: 我不用p幣~ 42.70.250.43 05/08 17:22
p幣發完了 QQ 抱歉
39F:推 ikeuchiv6: 幫高調 42.75.240.63 05/08 17:23
※ 編輯: trash1109 (42.70.97.1), 05/08/2015 17:47:05
40F:推 poop4512: 有懶人包嗎? 101.15.144.199 05/08 20:00
補上說明了,一開始說得真的不太清楚 QQ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62.65), 05/08/2015 22:38:50
42F:推 renquer: 推!!!! 117.19.135.132 05/09 19:46
43F:→ sde241: 高調 111.83.41.116 05/10 01:09
44F:推 loyaler: 退!! 114.45.202.233 05/10 02:32
45F:→ loyaler: 打錯了推推推!!! 114.45.202.233 05/10 02:3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rash1109 (111.81.45.255), 05/18/2015 01:23:39
※ 編輯: trash1109 (111.81.45.255), 05/18/2015 01:27:37
46F:推 almondchoco: 05/18 02:43
47F:推 wish15150507: 06/04 11:53